新三板股份支付审核要点及案例详解

日期:2017-03-03 来源:新三板沃土研究

一、根据股转公司发布的《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股份支付》,其审核原则如下:

1.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公司在股票发行业务中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规定情形的,均应适用股份支付的会计准则并相应进行账务处理。

2.在股票发行中,如果符合以下情形的,挂牌公司的主办券商一般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就本次股票发行是否适用股份支付进行说明:

1、向公司高管、核心员工、员工持股平台或者其他投资者发行股票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者低于公司股票公允价值的;

2、股票发行价格低于每股净资产的;

3、发行股票进行股权激励的;

4、全国股转系统认为需要进行股份支付说明的其他情形。

3.挂牌公司的主办券商就是否适用股份支付发表意见时,应当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说明:

1、发行对象

说明本次股票发行的对象,例如公司高管、核心员工、员工持股平台、做市商或者其他外部投资者等。

2、发行目的

说明本次股票发行的目的,并说明是否以获取职工或其他方服务为目的,或者以激励为目的。

3、股票的公允价值

说明挂牌公司股票的公允价值,并说明公允价值的判断方法。公允价值的论述应当充分、合理,可参考如下情形:A.有活跃交易市场的,应当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并考虑波动性;B.无活跃交易市场的,可以参考如下价格:

(1)采用估值技术。估值方法应当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确定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并根据股份支付协议的条款的条件进行调整。可以使用的估值方法包括现金流折现法、相对价值法以及其他合理的估值方法,也可聘请估值机构出具估值报告。企业应当根据具体条件恰当选择合理的评估方法,科学合理使用评估假设,并披露评估假设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形成合理评估结论。

(2)参考同期引入外部机构投资者过程中相对公允的股票发行价格,发行价格不公允的除外,例如,由于换取外部投资者为企业带来的资源或其他利益而确定了不合理的发行价格应当被排除掉。

挂牌公司需注意的是,无论采用何种方法确定公允价格,对公允价格的论述应当合理、充分并可量化,而非只有定性的说明。

二、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第二条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

股份支付分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服务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作为对价进行结算的交易。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服务承担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为基础计算确定的交付现金或其他资产义务的交易。

第五条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授予日,是指股份支付协议获得批准的日期。

第六条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在资产负债表日,后续信息表明可行权权益工具的数量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应当进行调整,并在可行权日调整至实际可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

等待期,是指可行权条件得到满足的期间。对于可行权条件为规定服务期间的股份支付,等待期为授予日至可行权日的期间;对于可行权条件为规定业绩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根据最可能的业绩结果预计等待期的长度。

可行权日,是指可行权条件得到满足、职工和其他方具有从企业取得权益工具或现金的权利的日期。

第七条企业在可行权日之后不再对已确认的相关成本或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

第九条在行权日,企业根据实际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计算确定应转入实收资本或股本的金额,将其转入实收资本或股本。

行权日,是指职工和其他方行使权利、获取现金或权益工具的日期。

三、详细案例分析

为方便大家更感性理解股份支付,下附详细案例分析,仅供参考:

(一)已实施完毕

优森软件

公司股权激励政策具体内容或相关合同条款如下:(1)2014年10月28日,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国栋为激励管理层及部分优秀员工,鼓励管理层与员工与公司共同发展,经有限公司股东会决定,将实际控制人张国栋持有公司9.23%的出资额(人民币66万元)以人民币66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竹森洪、袁一鑫、叶斌、严波燕、徐幼玉、谢位利、王师军、屠蛟浪、胡莲芳和陈昊等10人作为公司的股权激励之用。该股权转让过程主要系实际控制人张国栋与内部职工股东协商的结果,股权转让过程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由于有限公司阶段公司未对激励机制进行明确,故未设置明确的股权激励政策,亦未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股权激励相关条款、或在转让协议中约定服务。

公司已在重大事项提示补充披露如下:

“六、股份支付对经营业绩重大影响

2014年10月28日,公司股东为激励管理层及部分优秀员工,鼓励管理层与员工与公司共同发展,经有限公司股东会决定,将实际控制人张国栋所持公司9.23%的出资额(人民币66万元)以人民币66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竹森洪、袁一鑫、叶斌、严波燕、徐幼玉、谢位利、王师军、屠蛟浪、胡莲芳和陈昊等10人作为公司的股权激励之用。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确认股份支付264万元,约占公司当期管理费用的57.88%,该事项不影响公司的净资产,对公司盈利能力的影响不具有持续性,不影响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申报会计师意见及核查过程详见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优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的专项说明》。

主办券商访谈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国栋,并获得公司管理层关于股权转让事宜的情况说明,核查相关财务数据,具体如下:2014年10月28日,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国栋为激励管理层及部分优秀员工,鼓励管理层与员工与公司共同发展,经有限公司股东会决定,将实际控制人张国栋持有公司9.23%的出资额(人民币66万元)以人民币66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竹森洪、袁一鑫、叶斌、严波燕、徐幼玉、谢位利、王师军、屠蛟浪、胡莲芳和陈昊等10人作为公司的股权激励之用。

该股权转让过程主要系实际控制人张国栋与内部职工股东协商的结果,股权转让过程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由于有限公司阶段公司未对激励机制进行明确,故未设置明确的股权激励政策,亦未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股权激励相关条款、或在转让协议中约定服务条款。经核查,主办券商认为,公司股权激励政策的实施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相关要求以及实施要件;公司股份支付公允价值确定依据合理,股权激励费用的核算合理且符合准则规定,对股权激励费用已在经常性损益或非经常性损益列示,符合证监会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的相关规定。

(二)激励员工离职

百胜软件

2013年5月,为对引进的管理人员实施股权激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黄飞将其所持公司180万出资(6%股权)作价0元转让给自然人金卓君。2013年11月金卓君因个人原因辞职,依据2013年11月15日双方签署的《百胜公司与金卓君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金卓君于解约时在百胜有限工作满一年,按照约定可以获得2%的股权,因此将其余4%的股权退还给黄飞。公司对于金卓君持有剩余的2%股权进行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该项股权转让不涉及绩效目标,无分期行权条款,故于2013年度一次性确认为当期费用,只对2013年度业绩产生影响,对2014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业绩无影响。上述股份支付当期确认使得公司2013年度当期净利润为794.42万元,若不考虑股份支付的影响,公司2013年度实现的净利润为894.2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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