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审查内核参考要点》认定的8个涉税"障碍"(新规)

日期:2017-03-03 来源:华税

编者按:根据统计,刚刚过去的7月份,新三板新增挂牌企业415家,环比上涨178.52%,创历史新高,呈现出迅猛增长态势。2015年累计挂牌企业达到1480家,已超过2014年全年总和的1223家。针对日益火热的“新三板”市场,2015年6月29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发布《挂牌审查一般问题内核参考要点(试行)》(下称《参考要点》),进一步明确了挂牌核查和信息披露标准。本期华税律师就其中的重点关注的8个涉税问题进行了汇总和简要分析,以期为拟挂牌“新三板”的公司提供参考。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发布的《参考要点》从合法合规、业务情况、财务与业务匹配性、财务规范性、财务指标与会计政策/估计、关联交易、同业竞争、财务/机构/人员/业务/资产的分开情况9各方面进行了说明,其中许多要点与税务密不可分,但是,本文所关注的8个税务要点是绝大部分是《参考要点》明确提出的问题,因此,对于计划挂牌“新三板”的企业极具参考意义。

一、自然人股东纳税情况(如: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参考要点》:对自然人股东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纳税情况也做出了明确规定,要求相关机构核查公司税收缴纳的合法合规性,对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公司需说明合法合规性及规范措施。

华税解读:随着我国资本市场持续发展,个人直接以股权、科技成果、不动产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屡见不鲜。2015年3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明确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4月8日,配套文件《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20号)发布,至此,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所得税处理问题终于尘埃落定。

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参考要点》:是否存在股东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情形,公司代缴代扣个人所得税的情况。若未代缴个人所得税,请说明若发生追缴税费的情形,相关防范措施情况。

华税解读:按照税法规定,以留存收益、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居民企业投资人免征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投资人应按其适用的所得税税率或预提所得税税率缴纳所得税。个人股东则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针对“新三板”挂牌公司在“股改”过程中,个人股东将累积的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但未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形,按照《参考要点》的规定,公司需要对追缴税费的相关防范措施进行说明。

三、逃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违法行为

《参考要点》:主办券商及律师需核查公司最近24个月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并对以上违法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发表意见。

华税解读:公司在以往的经营过程中存在逃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违法行为,会构成“新三板”审核中的实质性障碍。逃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已经入刑,随着税制改革及税收立法的不断完善,逃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引发的“刑事风险”无论对公司高管还是公司本身,都将具有不可估计的破坏力。

四、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维持

《参考要点》:若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请结合研发投入、收入、研发人员等情况核查公司申请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所存在的风险。

华税解读:当前,科技部等主管部门正逐年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检查、抽查的力度,一大批高新企业在2014年因知识产权、研发费用、高新收入等指标不合格而被取消资格,继续享受税收优惠资格的风险逐渐加大。根据《税收征管法(征求意见稿)》的规定,“骗取税收优惠资格”被纳入了“逃税”的范畴,将面临行政处罚甚至触犯刑事责任的风险。在上述背景下,企业应该做好相关的准备及备案工作,以保证税收优惠资格的有效性。由于不同的科技企业在高新资格认定和复审过程中面临的问题不尽相同,华税律师建议,企业应当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和行业特点,有针对性的制定应对策略,以确保企业最大限度的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各项认定标准:(1)突出企业拥有的核心技术;(2)重视研发活动的持续性;(3)证实研发费用的真实性;(4)注重知识产权的多样性;(5)提高研发组织管理水平;(6)提供最优的证明资料;(7)强化税务备案手续的完备性;(8)建立高新资格维持的长效机制;(9)提升高新检查危机化解能力。

五、重大资产重组等交易的纳税情况

《参考要点》:要求主办券商、会计师、律师就报告期内企业重大资产重组的实际情况,核查公司税收缴纳的合法合规性,包括但不限于:(1)公司缴纳税种以及税率情况;(2)公司税收缴纳情况、是否存在少计税款、未足额缴纳税款、延期缴纳税款等不规范行为;(3)公司是否存在偷税、漏税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华税解读: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企业符合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可以享受递延纳税的优惠待遇。而且,根据税法规定,公司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根据《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符合条件的四种情况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六、税收优惠依赖

《参考要点》:公司需分别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流转税与所得税税率、征收方式、税收优惠情况,如公司业绩对税收优惠政策存在依赖,需披露享受税收优惠的期限以及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华税解读:文件没有给出具体的标准,或可以参考主板上市公司审查的相关做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也明确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在实际操作中,如果税收优惠占各期利润平均达到20%以上将会构成严重的税收依赖,同时将构成IPO(首次公开募股)的绝对障碍。监管层在对IPO申报企业涉税问题的核查中,税收依赖已经成为非常重要的一个审查点。

七、税收行政处罚(偷税、漏税等)

《参考要点》:主办券商、会计师、律师应结合公司业务特点、客户对象、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资产重组、非货币资产出资规范等实际情况,核查公司税收缴纳的合法合规性,包括但不限于:(1)公司缴纳税种以及税率情况;(2)公司税收缴纳情况、是否存在少计税款、未足额缴纳税款、延期缴纳税款等不规范行为;(3)公司是否存在偷税、漏税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华税解读:现行《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根据最新的《税收征管法(征求意见稿)》,对纳税人偷税、骗税、漏税等违法行为进行了规定,根据不同的手段和情节,设定了不同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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