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业务个人所得税涉税分析系列——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日期:2017-04-06 来源:IPO案例库

▌精彩内容概要

随着新三板业务的发展,证监会对新三板的监管亦越来越严格,鉴于新三板挂牌企业多为家族企业,个人持股现象严重,个人所得税涉税风险应更加得到重视,文章将结合案例分析新三板业务个人所得税税务处理及涉税风险。本文主要围绕个人所得税涉税分析系列之个人非货币资产投资的涉税分析。

▌政策背景

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以下简称41号文)政策出台之前,个人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涉税政策一直以来我国税法规定尚不明晰。

2005年出台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5]319号 (以下简称319号文)规定: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但该文件被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2号公告废止,之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1]89号(以下89号文)规定:南京浦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自然人以其所持该公司股权评估增值后,参与苏宁环球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增发股票,属于股权转让行为,其取得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但该文非主动公开文件,且只发江苏,未转发全国。

319号文规定个人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89号文只规定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征个人所得税,但未明确其他情况是否征税。41号公告出台之后,个人用非货币资产投资是否征税得到明确,国家税务总局随即出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 (以下简称20号公告)对41号文进行补充规定。

▌目前现行的个人非货币性投资政策主要内容

2015年出台的41号文对个人用非货币资产投资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目、计税依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等做了明确规定。为方便征纳双方征管及申报,国家税务总局随后出台了20号公告对纳税义务人申报方式、主管税务机关、延期申报备案管理等征收管理方面亦做了详细规定。

明确税目

41号文第一条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明确计税依据

41号文第二条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明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41号文第三条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过程中取得现金补价的,现金部分应优先用于缴税;现金不足以缴纳的部分,可分期缴纳 。

(注:怎样确定“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参照《财税〔2014〕116号》规定: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

明确纳税义务人申报方式

20号公告第二条规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明确主管税务机关

2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纳税人以不动产投资的,以不动产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以其持有的企业股权对外投资的,以该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以其他非货币资产投资的,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明确延期申报方式

20号公告第八条规定:纳税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需要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于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之日的次月15日内,自行制定缴税计划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见附件)、纳税人身份证明、投资协议、非货币性资产评估价格证明材料、能够证明非货币性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的相关资料。

▌案例分析

2013年5月1日,深圳的张三以其持有的上海B公司的70%的股份,增加对北京C公司的投资,取得C公司40%的股权以及100万的现金补偿,张三持有的B公司的股权其投资成本200万, B公司的70%的股份评估价560万,股权投资协议签订生效时间2013年5月1日,股权登记变更时间2013年10月1日。

在本案例中应关注几个问题:计税依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怎样延期纳税?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义务人?

计税依据:560-200=360万(股权转让收入以评估后价格为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2013年10月1日(股权登记变更时间)。

延期纳税:1)延期纳税金额:360-100=260万;2)延期时间:2013-2016年;3)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4)动态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B公司 (以B公司的股权对外投资,以B公司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纳税义务人:张三(纳税义务人应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致同观察

由于新三板企业挂牌之前多为民营企业,存在很多个人用非货币资产出资的情况,且产权或股权归属存在不完整、不清晰的情况。虽经券商包装成功登录新三板,但其隐含的涉税风险不容忽视。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税收监管越来越严格,企业可操作的避税空间越来越小,为了逐步堵住资本市场交易税收漏洞,41号文和20号公告应运而生。

家族色彩浓厚的民营企业在税收方面风险意识较为淡薄,税收风险控制能力较弱,加之在我国简政放权的大环境下,税收监管由事前审批转为事中或事后检查,且处罚力度较大。如果企业不是事先未雨绸缪,及时了解税收相关政策,做好税收安排,而在事后采取补救措施则可能措手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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