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挂牌控股人全程指引

日期:2017-04-08 来源:企业上市

MBO完成后,帝联科技管理层在 2013 年底制定了公司发展规划:以 CDN 全内容加速产品为帝联的拳头产品,持续扩大其业务规模, 2014 年及未来多年内企业的发展方向加大 CDN 技术服务收入比重。由于CDN行业扩张迅速,公司规模进一步扩大,公司营业收入在2013年和2014年分别增长18.83%和12.89%。营业利润和净利润在2013年分别增长205.10%和567.75%,在2014年则分别增长130.91%和97.19%。可以看出,经过这次MBO后,帝联科技加快发展,其经营状况大大改善。

在本次案例中,康凯虽然并非大股东,但他通过MBO取得了公司的控制权进而实现管理者和所有者的统一。而对于作为管理者的大股东而言,也可以透过MBO进一步提高自己的控股股份,掌控公司的控股权,从而实现管理者和所有者的统一。

五、修订公司章程

“修订公司章程”指大股东通过修改公司章程来增加外部竞争者收购难度和时间成本,进而确保自身的实际控制权。例如,在公司章程中对股东的界定增加“连续持股时间需要达到12个月以上才有提案权和投票权”等限制,限制新增股东的提案权与投票权,从而减低敌意收购的风险。

无锡常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常欣科技”)于2014年12月9日修改公司章程,在原来章程中的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增加内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常欣科技通过修改公司章程,限制公司的高层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来保证公司的股份不会因为高层人员的人事调动在短时间内发生剧烈的变化,这有利于稳定控股股东掌握公司的控制权。

六、双层股权结构

“双层股权结构”主要适用于允许“同股不同权”的一些境外市场。在这种股权结构下,企业可以发行具有不同程度表决权的两类股票,因而创始人和管理层可以获得比采用“同股同权”这种股权结构下更多的表决权,从而使其他机构投资和投资者更难掌管公司决策权。

例如,当企业上市后,可以将股票分为A、B两类,向外部投资人公开发行A类股,每股只有1票的投票权,管理阶层手上的B类股却能投10票。这种股权结构可以让管理层放心大胆地出击,不用担心会被辞退或面临敌意收购。因为,即使持有约三分之一B类股的创办人以及重要内部人就算失去多数股权,也能持续掌控公司的命运。

从目前来看,采用双重股权结构的多为互联网/科技企业、传媒企业,如谷歌、Groupon、百度,以及新闻集团(News Corp.)、纽约时报等。中概股中,百度、唯品会就是采取了这种股权结构防止被外资控制。虽然阿里巴巴采取的是合伙人制度,但其实质内涵依然是双层股权结构,因为阿里的股权结构推翻了通常采用的同股同权、股权平等原则,和双层股权结构一样推出了高于普通投票权的第二类或超级投票权。

美股实行双层股权结构,扎根于其特有的市场土壤环境,包括其特殊股市规则、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机构投资者为主的市场结构、完善的法律法规、刚性执法氛围、集体诉讼制度等。目前,我国的A股市场短期内要复制美股市场环境可能性较低,因为A股市场的各类主体依旧缺乏契约精神,同股同权的思想尚未形成。而且,在很多情况下,散户难以集合使用它们的投票权,这让大股东可以集中使用其投票权坐享控制权收益。也就是说,A股市场的控制权具有丰厚的价值,而控制权又是以投票权为基础的;所以,若实行双层股权结构,让大股东和创始人拥有更多投票权和控制权,控股股东就可利用关联交易等方式,获取更多隐性收益。

如果要推行双层股权结构,应该选择合适对象先行试点。新三板创新型企业、高科技企业多,且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参与者主要是机构投资者或高净值的个人投资者,这些投资者与公司创始人的博弈能力较强,在某种程度上更接近推行双层股权结构的条件。

七、有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

公司概况

昆山鹿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鹿城银行,股票代码:832792,股票转让方式:协议,有限公司设立于2009年12月2日,股份公司设立于2014年5月4日,于2015年7月21日挂牌,注册资本人民币25,922.90万元。主营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具体表现为以吸收存款为主要负债,以发放贷款为主要资产,直接参与存款货币的创造过程,在该过程中通过利差盈利。

鹿城银行是全国第一家在新三板挂牌的村镇银行。

问题产生

主管机构反馈:

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认定的理由和依据,并对认定依据是否充分、合法发表意见。

问题解析

承办律师回复:

(1)公司的控股股东为南京银行。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持有公司12,852万股股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49.58%;另外,公司股东杨懋劼(董事长)与南京银行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并且49名职工股东将其合计持有2.79%的股份表决权委托给董事长及股东杨懋劼行使,以使南京银行间接拥有2.79%的股份表决权。从而,南京银行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合计达到52.37%,实现对鹿城银行的绝对控股地位。因此,认定南京银行为公司控股股东。

(2)公司无实际控制人。

公司控股股东南京银行的股东中最大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不超过30%,且公司股份较为分散,南京银行的单一股东无法决定董事会多数席位且重大经营方针及重大事项的决策均由股东大会讨论决定,无任何单一方能够决定或做出实质性影响。因此,认定鹿城银行无实际控制人。

在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关系上,通常我们遇到的情况是,公司如存在控股股东,一般都会将控股股东直接认定为实际控制人,公司如果股份分散没有控股股东,才会考虑无实际控制人。本案例中却认为公司存在控股股东,但不存在实际控制人,这样的认定不多见。那么这样的认定正确吗?

这个问题很难直接回答正确还是错误。如果根据《公司法》对于实际控制人的定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股东是排除在实际控制人之外的,所以不将股东南京银行认定为实际控制人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但是,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的规定:“实际控制人: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支配、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际控制人是包括股东的,而且目前在实务当中,不论审核部门还是中介机构,也都惯例性地将实际控制人定义作后者理解,即股东拥有作为实际控制人的主体资格。因此,我们不作合法合规的判断,也不论对与错,而是根据实务中的标准,从合理性角度去分析这个问题。

1.关于控股股东的认定

《公司法》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南京银行持股比例达到了49.58%,又与股东杨懋劼(董事长)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被认定为控股股东没有问题。

2.关于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笔者认为,认定公司没有实际控制人不够合理。我们先要搞清楚,管理机构为什么要设置对于实际控制人的审核。这一审核源自公司申请上市的要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规定:“第二章发行条件,第一节主体资格,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为什么要求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呢?主要是证监会认为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会给公司的经营方针、策略、管理等带来不确定因素,公司业绩也将会受此影响,从而损害投资者利益。顺着这个思路往下推,那么没有实际控制人,公司的稳定性就更差了。所以,在以往IPO历程中,只有极个别的公司是在没有实际控制人情况下通过证监会审核成功上市的。新三板对于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不发生变更没有硬性要求,但对于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以及是否发生变化问题的关注,其缘由同样是顾及公司的稳定性。搞清楚了这一点,我们就应该明确,在可行的情况下,尽量说明存在实际控制人并且没有重大变化,是拟挂牌公司想要说明的内在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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