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合法合规经营全程指引

日期:2017-04-16 来源:企业上市

企业的运营很像一个人的成长,人活一辈子谁都不能保证不犯错误不得毛病,那么企业也是一样,一个企业也很难保证永远不犯错误不出问题。

出了问题肯定就要解决问题,那么问题怎么解决以及解决到一个什么程度,倒是需要我们从业人员好好思考的。

我们在企业上市的过程中,对于企业的一些瑕疵基本的解决思路无非就是:交钱、交罚款、开证明。尤其是开证明,那肯定是说的越详细级别越高越靠谱也越安全,当然拟上市公司都到了那么规模和地位,家大业大关系很硬,那么交点钱没问题,开证明走走关系找找书记也没问题,那么对于新三板企业呢?

当然,新三板业务我们同样可以照搬企业上市的解决思路,不仅省心省力,而且更加没有风险,但是有时候这样对于企业是不公平的。其理由有如下几点:

1、有些问题不一定需要通过交钱或者罚款的方式解决,或者说有些问题不一定要在当下解决至少可以暂缓解决。

2、有些问题的解决可能不一定付出那么多的成本,如果五块钱解决问题那么我们不能为了保险建议企业去花六块钱解决。

3、有些问题完全可以通过时间的方式解决,如果这个问题随着时间推移可以自动消化,那么我们可以充分披露这个问题以及风险,然后等着问题自己解决。

4、有些问题不一定需要通过开具证明的方式来证明合规性并规避中介机构的风险,开证明是一种懒惰的做法,对企业不公平,股转中心也并非一定赞成。

小兵觉得,对于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一些瑕疵或者问题以及其合法合规性问题的判断,应该简略坚持以下思路:

1、对问题发生的背景和大环境进行详细分析,这个问题的出现是个案还是当时历史原因造成的普遍现象。

2、对问题发生的因素进行全面分析,重点关注企业在这个问题上的态度以及责任划分,这个问题是因为企业无知造成的、失误造成的还是故意造成的,这个问题是不是全部是企业的责任还是第三方甚至主管部门也有责任?

3、对问题进行详细的论证之后进行明确的定性,这个问题是否违法还是违规,违反的是什么规则什么制度,那么这个制度的影响有多大?

4、模拟论证这个问题或瑕疵对公司生产经营以及盈利能力的影响,假定这个问题以及瑕疵最坏的结果来打算,那么这个企业是否还能正常经营是否还能够符合挂牌或者上市的条件。

5、企业在相关文件中充分披露这些论证的信息,让投资者知晓这个问题的性质以及影响,并告知投资者公司存在这样的不规范的地方以关注风险。投行小兵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下简称《业务规则》)第二章第2.1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不受股东所有制性质的限制,不限于高新技术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二)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三)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四)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五)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六)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这就是所谓的挂牌新三板六项条件。其中"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是必备的基本条件,其中"合法规范经营"也称"合法合规经营",是该条件的重要的组成部分。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下简称《指引》)的规定,合法合规经营,是指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须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经营行为合法、合规,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同时,《指引》规定:

1、公司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指公司最近24个月内因违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适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的行政处罚。(1)行政处罚是指经济管理部门对涉及公司经营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予的行政处罚。(2)重大违法违规情形是指,凡被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给予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以上行政处罚的行为,属于重大违法违规情形,但处罚机关依法认定不属于的除外;被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给予罚款的行为,除主办券商和律师能依法合理说明或处罚机关认定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外,都视为重大违法违规情形。(3)公司最近24个月内不存在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合法合规,最近24个月内不存在涉及以下情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刑事处罚;(2)受到与公司规范经营相关的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情节严重的界定参照前述规定;(3)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和遵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和义务,不应存在最近24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从《业务规则》和《指引》的规定,我们不难看出,合法合规经营,首先有一时效性,即"最近24个月",这是通常所说的报告期,也是券商、律师和会计师出具意见指向的期间。其次约束的对象有三类,一是法人即拟挂牌的公司,二是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三是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统称"董监高")。再者就是因违法、违规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包括已被立案可能受刑事处罚)及任职禁止。简单理解就是拟挂牌企业和其控股股东及董监高在报告期内不得有重大违法违规或刑事犯罪行为。

但是最近,我们在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中,却遇到两宗可能触及上述规定的案例,其中有一佛山企业去年曾因排污等环保问题受到环保主管部门罚款十几万元并责令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另一广州企业在我们准备尽调时,其中一股东就主动向我们反映其在去年曾因酒后驾驶受到处罚。如果按照IPO的思维,这两家企业肯定无法在近期挂牌上市。毕竟新三板服务的企业对象与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有明显不同,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基本是中小企业,且多为民营企业。众所周知,在我国改革开放后,民营企业才开始有了发展,多数的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主的法律意识薄弱,总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或瑕疵。新三板正是为了解决中小民营企业融资难,鼓励中小企业完善经营机制、合法规范经营而创立。这也是新三板之所以没有设置经营规模、盈利等硬性指标门槛的原因。况且,新三板真正创设的时间不长,对曾经存在瑕疵或犯过错误的企业予以包容和提供机会,以发展的眼光来考核一个企业是否符合挂牌的条件。

案例一 受到行政处罚的佛山公司

公司在报告期内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是否就不能挂牌新三板?

公司因违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将会被判处巨额的罚金,相关的负责人或管理人也同时会受到刑事处罚,一般的中小企业可能就不存在了,更加不要谈挂牌上市问题。所以说,报告期内受到刑事处罚的企业当然不符合挂牌条件,但若有个别报告期之前曾受到刑事处罚仍然存活且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企业,笔者认为之前的刑事处罚将不再是合法合规的主要障碍。

但公司存在适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的行政处罚,即重大行政处罚,就如上述佛山公司一样,是否就不能挂牌?笔者认为值得商榷。虽然对于重大行政处罚的认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有限公司(下简称"股转公司")将部分责任推给了行政处罚单位和主办券商及律师,即凡被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给予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以上行政处罚的行为,属于重大违法违规情形,但处罚机关依法认定不属于的除外;被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给予罚款的行为,主办券商和律师能依法合理说明或处罚机关认定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除外。但从《指引》的规定来看,除了强调合法经营,更重要的是考核行政处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的影响。由于我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并没有对重大行政处罚作界定,我们不能仅仅以具体罚款数额来硬性判断是否属于重大,更重要是要考量是否对企业的经营和财务造成怎样的影响。如果佛山企业被罚款十几万元,但企业每年营业收入超过一亿,利润能达到20%以上,那么十几万元的罚款对该企业来讲应不算重大,因为它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力较少。反之,就应当认定为重大的处罚。对于本案例佛山公司来讲,另外存在的处罚问题是"停业营业",这是公司是否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另一挂牌条件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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