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法律实践浅析(六):老调新弹——重说新三板集体企业改制相关法律问题

日期:2017-05-20 来源:张瑞新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仅就天松医疗为例,经办律师的做法是:

如实披露。依据桐庐县机构编制委员会于2000年4月3日核发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桐事法登字200号),桐庐镇工办属于事业法人,所有制性质为集体,批准机关为桐庐县人民政府,职责为镇、村办和个体办的企业服务协调管理。

依据股份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确认并经本所访谈,本次股权转让受让方桐庐镇工办虽为集体企业,但本次股权转让实质系徐天松将其所持桐庐尖端的部分股权挂靠在桐庐镇工办名下,桐庐镇工办并未实际支付股权转让价款。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桐庐尖端虽挂靠在集体企业名下,实际上仍为民营企业,股东仍为徐天松、徐塘珠夫妇,桐庐镇工办未支付股权转让款,亦未对桐庐尖端进行资本投入。

摘帽。桐庐尖端原系挂靠集体企业,2001 年 11 月 10 日,桐庐镇工办作为转让方与受让方徐天松、德国费格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因桐庐尖端原系挂靠集体企业,桐庐镇工办所持桐庐尖端股权实质为徐天松所有,因此本次股权转让实质为徐天松将其所持桐庐尖端部分股权转让给德国费格并解除桐庐尖端与桐庐镇工办之间的挂靠关系。德国费格已履行完毕前述股权转让价款支付义务,该等款项已由徐天松收取,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桐庐尖端已解除其与桐庐镇工办之间的挂靠关系。

政府部门出文。桐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具确认书。2012 年 8月 19 日,桐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向桐庐尖端出具“桐政办[2012]125号”《关于确认杭州桐庐尖端内窥镜有限公司历次挂靠及解除挂靠集体企业等事项的通知》,确认 2000 年 6 月 18 日至 2001 年 12 月 25 日期间,桐庐尖端为挂靠集体企业,挂靠在桐庐镇工办名下,名义上属于集体企业,实际上仍为民营企业,企业股东为徐天松和徐塘珠;桐庐尖端在挂靠及解除挂靠集体企业期间,未占有、使用任何集体或国有资产,未造成集体或国有资产流失;桐庐尖端历年经营过程中未因历次挂靠及解除挂靠集体企业事项遭受过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亦不因前述事项存在未来将遭受相关行政处罚的潜在风险。

杭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意见书。2012 年 10 月 25 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杭州桐庐尖端内窥镜有限公司历次挂靠及解除挂靠集体企业事项的反馈意见》,确认 2000 年 6 月 18 日至 2001 年 12 月 25 日,桐庐尖端在挂靠桐庐镇工办期间,桐庐镇工办未对桐庐尖端进行任何形式的投入,也未参与过桐庐尖端生产经营活动,未收取过桐庐尖端利润分配和其他任何利益。桐庐尖端在挂靠及解除挂靠集体企业期间,未占有、使用集体或国有资产,未造成集体或国有资产的流失。

4总结

在处理集体企业问题时遇到可能存在股权不明晰或在挂靠过程中可能会存在占用国有资产或者国有资产流失问题时,律师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审批流程进行核查,除了解决挂靠的情形以外,还要如实披露,需要当事人出具声明来确认挂靠关系,且需要政府部门或上级主管单位出具确认或证明,也就是说,如实披露,解决问题,外加政府部门确认,三者缺一不可方能保证拿下股转系统发出的Pass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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