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公司员工股权激励方式简析

日期:2017-07-24 来源: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马哲、焦新哲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4.1.6条规定:“挂牌公司可以实施股权激励,具体办法另行规定。”根据新三板挂牌公司发布的公告,部分公司是通过定向发行方式直接实施,部分公司是参照A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法规制定具体方案。本文主要对新三板挂牌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不同方式予以梳理。

一、员工股权激励的主要法律规定

《业务规则》第2.6条规定:“申请挂牌公司在其股票挂牌前实施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等股权激励计划且尚未行权完毕的,应当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况。”《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第三十三条规定:“如果在挂牌前实施限制性股权或股票期权等股权激励计划且尚未行权完毕的,应披露股权激励计划内容及实施情况、对资本公积和各期利润的影响。”根据前述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允许存在股权激励未行权完毕的公司申请挂牌。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司可以向除原股东之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及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合计不超过35名对象发行股份。

全国股转系统2015年9月24日发布的《常见问题解答》之“24、股权激励是否可以开展”规定:“挂牌公司可以通过定向发行向公司员工进行股权激励。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可以参与认购本公司定向发行的股票,也可以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挂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人数累计可以超过200人,但每次定向发行除公司股东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35人。”

中国证监会2015年11月24日发布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答——定向发行(二)》(以下简称“《定向发行(二)》”)对非上市公众公司向持股平台、员工持股计划定向发行股份事项明确了限制性要求:“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为保障股权清晰、防范融资风险,单纯以认购股份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法人、合伙企业等持股平台,不具有实际经营业务的,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不得参与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股份发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设立的员工持股计划,认购私募股权基金、资产管理计划等接受证监会监管的金融产品,已经完成核准、备案程序并充分披露信息的,可以参与非上市公众公司定向发行。”

二、挂牌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开展情况

截至目前,全国股转系统暂未出台具体的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实践中新三板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条件大多比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及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操作,其中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属于常用的方式,其次是定向增发、员工持股计划,另外还有创新的虚拟股权、激励基金和股票增值权等激励方式。

(一)直接通过定向发行方式实施

挂牌公司直接通过定向发行方式实施股权激励,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员工可以直接作为认购对象参与定向发行,其中核心员工的认定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并向全体员工公示和征求意见,由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后,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激励对象可以不是新三板适格投资者;而不具有前述“身份”的员工,如果要作为激励对象参与定向发行,则应是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 (试行 )》规定的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条件的投资者。此外,“除公司原股东之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与“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之和不得超过35名。

挂牌公司直接通过定向发行方式实施股权激励属于常规的定向发行过程,方案设计及审议程序简单,在经过董事会决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全国股转系统备案、登记结算公司登记等程序后即完成操作。但如果激励对象超出上述35人的限制,挂牌公司需要多次实施定向发行,如经多次股权激励公司股东人数超过200人,在之后历次定向发行前均需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降低了融资效率。

2015年11月之前,挂牌公司通过员工持股平台方式参与定向发行来有效避免前述激励对象直接持股人数的限制、多次实施股权激励导致挂牌公司股东股权不稳定等问题。但是,2015年11月24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定向发行(二)》对此进行了限制,挂牌公司员工已无法通过单纯的持股平台(单纯以认购股份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法人、合伙企业等持股平台,不具有实际经营业务)方式参与新三板挂牌公司定向发行,并且在《定向发行(二)》发布前已经存在的持股平台,不得再参与挂牌公司的股票发行。

激励对象人数较少时,挂牌公司可以通过直接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完成股权激励,在目前实施股权激励的挂牌公司中,牡丹联友、鸿发有色、博广热能等均是采取这种方式;但激励对象人数众多时,间接持股的激励方式在实操中较为灵活,例如激励对象在合伙企业合伙人层面持股,可以通过成为有限合伙人实现股权激励、向普通合伙人转让出资份额实现股票回购注销、向合伙企业申请卖出出资份额对应股份实现减持。为了使持股平台符合《定向发行(二)》的规定,可以选择并非单纯以认购股份为目的而设立、且具有实际经营业务的公司或合伙企业作为员工持股平台,例如选择有其他投资或实际经营行为的主体,将激励员工装入该公司或合伙企业,成为员工持股平台,参与挂牌公司定向发行,但是该持股平台在运营过程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激励对象要持续遵守同业竞争、竞业禁止等相关法律规定或承诺。

(二)参照A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法规制定的具体方案

通过挂牌公司的公告可发现,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股权激励方案中实施条件、激励方式、股票的来源等相比较上市公司而言,都更为丰富、灵活,其中主流的激励方式主要包括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虚拟股权、员工持股计划等,这些方式或单一使用,或混合使用,以下对新三板公司主要采用的激励方式简析如下:

1、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

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属于较为传统的股权激励方式。长天思源、亨利技术、华图教育等采用了限制性股票激励方式,卡联科技、汇智光华、原点股份等采用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的公司同时采取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例如夏阳检测。

限制性股票是挂牌公司以低于市场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激励对象以自筹资金购买公司股票,在公司达到激励计划设定的业绩指标等解锁条件后,激励对象可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比例进行解锁,未能解锁的部分由公司回购注销。

股票期权系挂牌公司无偿赋予激励对象购买本公司股票的选择权,期权计划预设的业绩指标等行权条件实现时,激励对象可以根据行权价格行权,通过行权获得市场价与行权价格差带来的收益,否则放弃行权。这种激励方式适合在资本增值过程中人力资本增值效果明显的高科技等行业。

2、员工持股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最大的特点在于股权激励可以避免新三板定向发行在人数上的局限性,根据《定向发行(二)》的规定,挂牌公司可以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实施股权激励,但需要同时符合:(1)认购私募股权基金、资产管理计划等接受证监会监管的金融产品;(2)已经完成核准、备案程序;(3)依法决策并充分披露信息。联讯证券、金宏气体、贝斯达、百合网等均采用了此种方式。

    A+
声明:本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