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搞定上市企业重要法律问题的应对方案

日期:2017-07-25 来源:邓学敏 智合法律新媒体

作者:邓学敏 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来源:智合法律新媒体

自2016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书格式准则”)正式开始施行。通过对比上述规范文件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不难发现,在股权明晰、资产权属清晰、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规范治理与独立性,合法合规经营等领域,对拟上市/挂牌企业的相关要求是高度趋同的。因此本文将以上述共性问题为基础,结合相关案例,对拟上市/挂牌企业一些常见且重要的法律问题予以总结并提出应对方案。

鉴于上述问题为上市与新三板挂牌的共性问题,为方便表述,除特别说明,以下将不再区分上市与挂牌,相关拟上市或拟挂牌公司统称为“申请公司”或“公司”。

一股权相关问题及应对方案

(一) 出资问题

1、出资不实

实物、无形资产出资时存在的出资不实情况应特别关注,例如出资资产、技术与公司业务无关,或知识产权属于职务成果或职务发明等。

应对方案:

减资或现金补足:针对减资,财务上将已经减掉的无形资产做专项处理,确定减资部分为无形资产,并由该股东将通过减资置换出来的无形资产无偿赠送给公司使用;现金替换(补足)也是一种常用处理方式,但实践中往往存在工商登记困境,需注意事先沟通。

相关案例:

双杰电气(新三板2015年转创业板)—2007年,公司股东以职务发明对公司增资,2008年进行减资,原增资技术零价转让给公司。

佳讯飞鸿(代办股份转让系统2010年转创业板)—2004年,公司股东以属于职务成果的非专利技术对公司增资,2007年,公司股东以现金补足,会计师就补正增资款情况出具《专项审核报告》。

中电环保(2011年新三板)—2007年,主营业务调整(调整至水处理)导致出资的技术(烟气脱硝)与主营业务无关,货币置换,会计师出具《验资报告》。

2、第三方垫资

第三方垫资当前较为常见,尤其对于早期资金比较紧张的创业企业。企业找第三方(如注册中介公司)进行代验资,验资完后很快转给该第三方或其关联方,在公司账上挂其他应收款。

应对方案:

由该股东将代验资的款项归还给垫资方,并要求垫资方返还公司目前挂的应收账款。

或者还原事实法律关系,公司向第三方支付垫资款实质上可认定为公司替出资股东偿还借款(出资款)的行为,公司代偿后,相关债权转移至公司,成为股东借款,由股东向公司偿还全部款项,支付资金占用费。

相关案例:

泰胜风能(创业板)—2001年设立时,800万出资全部由第三方垫资,后由公司代偿,其后几年股东以垫付公司工程款、逐年分红冲抵。律师发表意见承认瑕疵,说明垫资行为未造成损害,且已超过三年。

3、认缴出资未缴纳

公司申请前要求缴足;公司股东与子公司不需要,依照章程及股东协议约定期限缴纳即可。

无论是存在出资不实、第三方垫资,还是股东出资后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都应当如实披露,及时、充分出资到位,充实公司资本;同时需要就前述行为对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影响发表明确意见;出资瑕疵期间的分红建议返还公司,股东占用资金的,建议支付资金占用费;出资问题较为严重的(30%以上)建议运行一段时间(1-3年)。当然,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主管部门的合法合规证明,是申报的基本条件。

(二) 股权变更瑕疵问题(以国企为例)

国有企业所涉及的出资、股权转让、非同比例增减资、改制等事项须履行相应的审批、评估、备案、进场交易等手续。

应对方案:

取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补足低于经评估低价的差价;出资无法取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的做减资处理;控股股东出具承诺,承担瑕疵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相关案例:

西部泰力(2014新三板)—2004年国有股东增资未获得主管部门同意,先将国有股东增资款及利息退还,其后转让国有股;再申请公司做减资处理,由该国有股东对增资、减资、未实际参与经营管理等事项进行书面确认。

重钢机械(2013新三板)—历史过程中存在稀释国有股权未评估、国有股权转让未评估备案且未进场交易、国有股减资退出未评估备案等问题,最终以评估价补足差价、并由一级主管部门(中船重工)审计部出具书面确认文件,明确纠正了历史问题,国有资产实现了保值增值。

(三) 代持问题

代持需解除,需披露股权代持的形成、变更及解除情况以及全部代持人与被代持人的确认情况,并由券商、律师对代持形成与解除的真实有效性、有无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表意见。

1、代持还原转让价格问题

应对方案:

转让股权还原代持的价格的问题核心是税务问题,如需以低于净资产的价格(甚至零价)转让需提前与税务局沟通确认可行性与合法合规性;如税务层面可操作,建议以平价转让,后续转让环节计算股权成本时合理确定,节约税收。

相关案例:

雪人股份(2011年主板)—2009年,委托持股通过平价转让的方式解除,股权转让价款未实际支付。

维珍创意(2013年新三板)—2013年,委托持股通过股权赠与形式解除(受托人系委托人母亲),特殊之处:直系亲属关系。

2、有限公司还原代持股东超过50人问题

应对方案:

可考虑还原股权转让的同时,将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还原后的全体股东作为股份公司发起人。但前提是需事先征询工商局同意。

或者股改一年后还原转让;

同时也可考虑由多名被代持人共同设立持股平台受让代持股份,但可能存在穿透与合并计算问题。

相关案例:

安达物流(2014年新三板)—2013年,委托持股通过股权转让形式解除,转让的同时,同意公司由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股东由37人变更为137人,同时由变更后的股东作为股份公司发起人。

重钢机械(2013新三板)—2010年,股改一年后还原。

(四) 对赌问题

对于对赌,目前的司法判例支持股东之间的对赌,不支持与申请公司的对赌,因此与公司的对赌必须规范,以下所称皆为股东之间的对赌。

应对方案:

主板和新三板对于对赌态度不同,主板要求申报前需终止对赌(也可附条件终止,如约定如上市未成功恢复对赌);新三板允许对赌存在,但需充分披露对赌内容、触发条件、实现对赌对公司及公司股权的影响等。

相关案例:

弘高创意(2014年借壳原东光微电)—申报前终止对赌及公司治理的特殊安排。

万洲电气(2014年新三板)—披露对赌条款的具体内容、合法性、对赌触发条件、对赌股东的履约能力、对赌对公司的影响、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五) 股东资格与穿透问题

1、股东资格问题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党内规范,党政领导、公务员、事业单位等不能作为公司投资主体

如存在前述情况,须予以及时规范。

相关案例:

宏大爆破(2012年中小板)—原自然人股东张某于取得和持有发行人股份期间是国家公务员,虽然张某已于2010年8月退休,但为规范起见,于2010年12月对张某的持股行为进行了清理,转让给傅某,同时确认不存在代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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