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挂牌新三板的准入标准和信披要求

日期:2017-09-19 来源:法务部订阅号

2015年5月27日,全国股转公司发布《关于金融类企业挂牌融资有关事项的通知》(股转系统公告〔2016〕36号),对私募机构挂牌新三板的准入标准和信披要求都提出了新的规定。

一 挂牌准入标准

在现行挂牌条件的基础上,对私募基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私募机构)新增八个方面的挂牌条件:

1、管理费收入与业绩报酬之和须占收入来源的80%以上;

2、私募机构持续运营5年以上,且至少存在一支管理基金已实现退出;

3、私募机构作为基金管理人在其管理基金中的出资额不得高于20%;

4、私募机构及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属于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黑名单”成员,不存在“诚信类公示”列示情形;

5、创业投资类私募机构最近3年年均实缴资产管理规模在20亿元以上,私募股权类私募机构最近3年年均实缴资产管理规模在50亿元以上;

6、已在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并合规运作、信息填报和更新及时准确;

7、挂牌之前不存在以基金份额认购私募机构发行的股份或股票的情形;募集资金不存在投资沪深交易所二级市场上市公司股票及相关私募证券类基金的情形,但因投资对象上市被动持有的股票除外;

8、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新老划断措施

1、新增申报

对新增申报的私募机构,符合新增挂牌条件,正常受理。

2、在审机构

对在审的私募机构,须按新增挂牌条件审查,因暂停审查而致财务报表过期的,应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1年内按新增挂牌条件补充材料和审计报告,如符合新增挂牌条件的,继续审查。

3、取得挂牌函的机构

已取得挂牌函的私募机构,须按照新增挂牌条件重新审查,如符合新增挂牌条件的,可办理后续挂牌手续;如不符合新增挂牌条件的,应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1年内进行整改,整改后符合新增挂牌条件的,可办理后续挂牌手续,否则将撤销已取得的挂牌函。

4、已挂牌的机构

已挂牌的私募机构,应当对是否符合本通知新增挂牌条件(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七项除外)进行自查,并经主办券商核查后,披露自查整改报告和主办券商核查报告。不符合新增挂牌条件的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八项的,应当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1年内进行整改,未按期整改的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将予以摘牌。

已挂牌的私募机构发行股票(包括发行对象以其所持有该挂牌私募机构所管理的私募基金份额认购的情形),发行对象已完成认购的,可以完成股票发行备案并办理新增股份登记手续。

三 信息披露要求

1、挂牌准入

应披露:管理模式相关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管理模式;设立及日常管理相关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存续基金的基本情况;基金投资相关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项目的遴选标准、投资决策体系及执行情况;项目退出相关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累计已退出项目数量、累计已退出项目的投资总额;基金清算相关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名称、存续时间、实缴金额、清算原因、清算进展、基金及申请挂牌公司收益情况;财务信息相关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报告期内收入来源、收入确认方法、收入和成本(费用)结构,收入、成本(费用)等应与业务内容相匹配等。

2、对已挂牌的私募机构提出以下4个方面的要求:

(1)股票发行,每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金额不得超过其发行前净资产的50%,前次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未使用完毕的,不得再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不得以其所管理的基金份额认购其所发行的股票;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投资沪深交易所二级市场上市公司股票及相关私募证券类基金,但因投资对象上市被动持有的股票除外;

(2)规范运作,应当建立受托管理资产和自有资金投资之间的风险隔离、防范利益冲突等制度;作为基金管理人在其挂牌后新设立的基金中的出资额不得高于20%;

(3)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并购重组,如收购人收购挂牌公司的,其所控制的企业中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应当承诺收购人及其关联方在完成收购后,不以重大资产重组的方式向挂牌公司注入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相关的资产;

(4)信息披露要求,应当披露季度报告,在定期报告中充分披露在管存续基金的基本情况和项目投资情况等。

四 私募机构可进入创新层

全国股转公司于5月27日发布施行《新三板分层管理办法》。自2016年6月27日起,全国股转公司正式对挂牌公司实施分层管理。

根据办法,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按照相关监管要求整改后,符合创新层标准的,可以进入创新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典当行、商业保理公司以及互联网金融等特殊行业挂牌公司,在相关监管政策明确前,暂不进入创新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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