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挂牌解决之道——十三案例详析

日期:2017-01-27 来源:中国资本联盟

另外,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张江高科技园区内内资企业设立登记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工商注[2001]第 334 号)明确规定“鼓励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允许人力资本、智力成果作为物化资本投资。具有管理才能、技术特长或者有专利成果的个人,可以人力资源、智力成果作价投资入股,最高可达注册资本的 20%。”

 (2) 有限公司人力资源出资情况

2004 年 8 月 6 日,惠新标以其自身作为人力资源出资,全体股东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一致同意其人力资源作价 40.00 万元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20.00%。2004 年 8 月6 日,惠新标、张聪慧共同签署了《上海风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章程》,章程约定了有限公司设立时的出资金额、出资比例及出资方式。 2006 年 6月,公司股东惠新标通过将上述人力资源出资以零元价格转让给杨树和,由杨树和将 40.00 万元货币资金注入公司验资账户的方式置换人力资源出资。2006 年 6月 19 日,上海上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验资报告》(沪审事业[2006]3754号) 进行出资验证。

2012 年 9 月 27 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出具《工商浦东分局关于<关于商请就上海风格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出资事项进行确认的函>的复函》明确答复浦东新区推进中小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上海风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 2004 年 8 月设立登记时注册资本中含有 40.00 万元(占注册资本 20.00%)人力资本的出资形式,符合市场准入改革创新试点政策”。

 (3) 结论

有限公司设立时以人力资源出资系依据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沪工商注[2001]第 97 号)《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实施意见》和(沪工商注[2001]第 334 号)《关于印发<关于张江高科技园区内内资企业设立登记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的规定,依法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分局办理的设立登记手续。由于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鼓励本市企业发展设置了宽松的企业注册登记政策,引起风格信息存在出资方式与《公司法》之规定不一致的法律瑕疵。

鉴于风格信息及其股东不存在主动违法违规情形,且已于 2006 年以货币资金置换了人力资源出资,同时取得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关于有限公司以人力资源出资符合地方政府市场准入改革创新试点政策的确认函,故认为有限公司上述出资行为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六、技术出资超比例且未评估(风格信息 430216)

解决方案:

1、出资超比例问题:寻找法律依据,不符合旧公司法,但符合当时的地方法 规(在旧公司法后出台);

2、出资未评估问题:追溯评估,股东会确认。

披露信息(P15-16):

 (1)相关法律法规

公司设立时有效的《公司法》(1999 年修正)第 24 条第 2 款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1 年出台的《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 发展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实施意见》(沪工商注[2001]第 97 号)第 2条规定“科技型企业、软件和集成电路的生产企业可以高新技术成果和人力资本、智力成果等无形资产作价投资入股。1.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投资入股可占注册资本的 35.00%,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可从其约定;2.无形资产可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也可经全体股东协商认可并出具协议书同意承担相应连带责任,或经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办公室鉴证后由验资机构出具验资报告。”《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张江高科技园区内内资企业设立登记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沪工商注[2001]第 334 号)同样就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可占到注册资本的35.00%进行明确规定。

(2)公司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情况

2004 年 8 月 6 日,公司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股东惠新标以高新技术成果-嵌入式数字电视 ASI 码流监视设备作价 70.00 万元出资,占注册资本的35.00%。 2004 年 8 月 11日,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关于批准嵌入式数字电视 ASI 码流监测设备项目评估合格的函》(沪张江园区办项评字[2004]012 号)认定为上海市高科技园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所有者为惠新标。 2004 年 8 月 11 日,上海申洲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 (沪申洲[2004]验字第 552 号)验证,截至 2004 年 8 月 10 日止,有限公司以高新技术成果—嵌入式数字电视 ASI 码流监视设备出资的 70.00 万元已完成转移手续。

2005 年 3 月 18 日,张江高科技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评估认定“嵌入式数字电视 ASI 码流监测设备”评估价值为 210.00 万元。2005 年 4 月 20 日,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公室颁发证书认定“嵌入式数字电视 ASI 码流监测设备为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权属单位为上海风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该项目可享受《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有关优惠政策。 2012年 11 月 9 日,上海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惠新标个人所拥有的部分资产追溯性评估报告》(沪众评报字[2012]第 357 号),确认“嵌入式数字电视ASI码流监视设备于评估基准日 2004 年 8 月 11 日的市场价值为 71.6059 万元。”

2012 年 11 月 15 日,股份公司召开 201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关于上海风格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以高新技术成果、人力资源出资的议案》, 确认有限公司设立时股东出资真实到位,不存在虚假出资、出资不实等情况,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的出资或股权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3)结论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鼓励软件企业发展设置了宽松的企业出资和注册登记政策。有限公司设立时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的比例和程序虽不符合当时《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但符合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 号)的精神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1年出台的《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实施意见》(沪工商注[2001]第 97 号)的规定,同时也符合现行《公司法》关于无形资产出资比例的要求。另外,上述高新技术成果出资经上海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追溯评估,其价值并未被高估,并已全部转移至公司。因此,该部分出资真实到位,不存在虚假出资、出资不实等情况。

无形资产出资瑕疵,现金补正(奥特美克 430245)

披露信息(P20):

2006 年 4 月,有限公司股东吴玉晓和路小梅以非专利技术“水资源远程实时监控网络管理系统技术”出资 640万元,二人各自占比均为 50%。由于该项非专利技术与公司的生产经营相关,不排除利用了公司的场地和办公设备甚至公司的相关技术成果,无法排除出资人职务成果的嫌疑,以此项技术出资存在瑕疵,公司决定以现金对该部分出资予以补正。

2012 年 8 月 29 日,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由股东路小梅和吴玉晓分别以现金 320 万元对公司 2006 年 4 月的非专利技术出资 640 万元进行补正,并计入资本公积。2012 年8 月 31 日,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京会兴核字第01012239 号审核报告,对上述补正出资的资金进行了审验,确认截至 2012 年 8月 31 日止,公司已收到上述股东的补足出资,并已进行了合理的会计处理。补正该出资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不变。

盈余公积转增股本(威林科技 430241)

解决方案:

1披露程序合规;

2未披露个人所得税事宜。

信息披露(P16)

2003 年 6 月 4 日,有限公司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增加注册资本 300 万元, 其中王渝斌增资91.605 万元(货币增资 86.925 万元、公积金转增出资 4.68 万元)、刘忠江增资 59.605 万元(货币增资 47.025 万元、公积金转增出资 2.58万元)、苏伯平增资 59.605 万元(货币增资 47.025 万元、公积金转增出资 2.58万元)、丁岩峰增资 59.605 万元(货币增资 47.025 万元、公积金转增出资 2.58万元)、刘少明增资 59.605 万元(货币增资 47.025 万元、公积金转增出资 2.58万元)、新股东王长清货币出资 9.975 万元,并通过了公司章程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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