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对赌协议案例分析

日期:2017-01-28 来源:新三板挂牌

2、挂牌前已经触发了对赌协议条款,中介机构通过大股东的支付能力的分析,说明对挂牌主体的控制权、持续经营能力等不产生影响。

3、大股东出具承诺将通过自有资金、现金分红或自筹资金的方式偿还上述业绩补偿等款项,确保不因支付上述业绩补偿等款项而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增资方亦承诺放弃在其向第三方转让股份时要求股东段武杰、周继科同时转让股份的权利。

根据现有已挂牌公司所包含对赌协议的分析,可以看出,区别于证监会对于拟上市公司的一刀切态度,股转公司在一定程度上接受对赌协议的存在,对于已挂牌公司的定向增资中包含的对赌协议,也在一定条件下允许存在。

可容忍的范围体现在:1、对赌协议的协议方不能包含挂牌主体,对于可能损害挂牌主体的条款也需要进行清理;2、由控股股东和投资方进行的对赌协议是可以被认可的;3、已存在的对赌协议,能在挂牌的同时解除责任和义务最好,不能解除的,中介机构需要分析说明触发对赌条款时,协议方履行义务不会对挂牌主体的控制权,持续经营能力等挂牌必要条件产生影响,以确保不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权利和利益。

后话:虽说已挂牌公司对赌协议要么在挂牌前进行了清理,或者解除了部分义务,或者由大股东签署协议,进行了兜底承诺,在一定程度上撇清了同上市主体的直接关系,但是,由于新三板公司股权相对集中,控股股东对公司的控制力往往极大,附加在控股股东上的责任义务很难说就真的不会影响到公司,这里面所包含的道德风险和合法合规风险还是存在的。只是,作为中介,我们还是希望企业家能够更加慎重的考虑投资者的引入。话说,如果易世达大股东的偿付能力如分析所说那样强的话,那当初引入投资者的目的何在?!

一家之言,请阅者不必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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