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薪金的相关税务处理

日期:2017-04-12 来源:浙江税务网

一、工资薪金税前扣除范围

(一)工资薪金的范围

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不包括五险一金和三项费用:“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

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合理工资薪金及税前扣除的条件

根据国税函[2009]3号文规定:“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工资薪金税前扣除的五大条件:1.企业制定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2.企业所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二、工资薪金扣除的原则

(一)从严——收付实现制原则

1.根据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工资税前扣除依据实际发放原则,即收付实现制原则。企业预提的工资没有实际发放的不可以税前扣除。

2.《浙江省地税局关于2009年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解答》(2009年12月全省所得税工作会议讨论后于2010-1-15印发)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工资薪金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此规定未明确税前扣除时间,也未明确必须实际发放。请省局予以明确。

意见:实际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是指企业已经实际支付给其职工的那部分工资薪金支出,尚未支付的,不能在其未支付的这个纳税年度内扣除,只有等到实际发生后,才准予税前扣除。

(二)从宽

1.补缴个税后的工资,可事后补扣。—《浙江省地税局关于2009年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解答》(2009年12月全省所得税工作会议讨论后于2010-1-15印发)

税务机关在工资薪金比对中发现企业未足额代扣代缴,对未足额扣缴的工资性支出,如果企业跨年度补扣缴了个人所得税,这部分工资性支出企业能否税前扣除?

意见:补扣缴了个人所得税后,允许在工资薪金实际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2.《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2008年度汇算清缴问题解》第6条“工资薪金问题”

企业在12月31日前计提的工资,在汇缴前实际发放的可以在税前扣除。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第八条

年末已计提但未实际发放或已支付但未取得相关凭证的问题企业年末已计提但未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暂估入账的材料成本及相关费用,在汇算清缴结束之前发放或取得发票的可以在税前扣除。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汇算清缴终了后补发以前纳税年度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是否可以税前扣除?企业材料成本未取得发票暂估入账,在汇算清缴期间或汇算清缴结束后取得发票,在税前扣除上有何不同?

企业年末已计提但未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暂估入账的材料成本及相关费用,在汇算清缴结束之前发放或取得发票的可以在税前扣除。

三、特殊事项工资处理

(一)离退休人员

1.获得除退休工资外的补贴、奖金、实物等

《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复》(国税函[2008]723号)规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提前退休取得的一次性补贴

《关于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税总局公告[2011]6号)规定,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按照统一标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一次性补贴,不属于免税的离退休工资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所属月份平均分摊计算个人所得税。

3.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号)规定,对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除此以外各种名目的津补贴收入等,以及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训费、讲课费、顾问费、稿酬等各种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双薪制

《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第一条有关“双薪制”计税方法停止执行。企业薪酬结构中,如果仍然包括“双薪制”的工资薪金所得,而且“双薪制”的工资薪金与全年一次性奖金在同一个月份内发放的,可以将“双薪制”工资与全年一次性奖金合并,统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计算个人所得税。如果“双薪制”的工资薪金与全年一次性奖金不在同一个月份内发放,“双薪制”的工资薪金应与所在月份工资收入合并后,计算个人所得税;不再执行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

(三)见习补贴

《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办[2011] 16号)规定,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相关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但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税总局公告[2012]15号)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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