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旅费的财税处理,超实用总结!

日期:2017-11-10 来源:彭怀文 财务第一教室

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差旅费补助是对员工的额外现金补助,属于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关于差旅费补助的标准由财政部门制定,目前对企业无具体标准,仅对中央和国家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有明确的规定,具体内容请参见《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因此,对于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财行[2013]53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发放给出差人员的差旅费包干补助,可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二条的规定,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的部分,应并入职工当月工资计征个人所得税。

感谢您对北京地税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祝您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来源:北京地税

http://shiju.tax861.gov.cn/gzcy/jzxx/display.asp?more_id=1554928

该回答重点有两点:1、税前扣除要有合法、有效凭证,差旅费补助也不例外;2、由于财政部门对企业没有制定具体的差旅费补助标准,因此企业人员不能享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二条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以公告的形式(桂地税公告2014年第6号、2015年第2号)规定了差旅费补助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且规定了包干使用的交通费、住宿费的税前扣除限额,只有超出了限额的部分才并入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

作为一个从业多年的企业财务人员,我必须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点赞,他们规定才是经过深入调研了的,符合企业实际情况(不但符合广西实际也符合全国实际),也是人性化的。而北京市地税局的回答,除了冷漠地宣读一些条款外,还人为地把纳税人分成了三六九等。北京地税,说好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呢?

因此,对于各地差旅费补助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问题,请尽可能咨询或查询当地的规定。

六、为外单位人员报销的差旅费能否税前扣除?

经常有网友咨询:根据约定,我们企业承担了外单位人员的差旅费,能否税前扣除?

对于这个问题,经过搜索发现各地税务局对此回答并不一致,有说可以税前扣除的,也有说不能税前扣除的:

1、外单位有偿提供劳务,合同约定了差旅费由本单位承担或报销,而自己企业承担或报销差旅费属于劳务费支付的一种形式。因此,企业应就承担或报销外单位人员的差旅费代扣代缴增值税,然后可以税前扣除。比如为律师报销办案差旅费,为注册会计师报销去外地子公司审计的差旅费等。

2、外单位人员提供无偿劳务,或虽是有偿劳务但是合同并未约定差旅费,而是企业志愿承担或报销了住宿、交通费的,可以视为业务招待费进行税前扣除。

3、只要是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合理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4、外单位人员的差旅费,不是本单位的支出,不能税前扣除。

由于本问题全国尚无具体规定,建议财务人员多与主管税务局沟通,多向主管税务局说明其发生的合理性,争取到税前扣除资格。当然,还有一种办法就是在报销外单位人员差旅费时,最好由本单位人员报销,摘要不要写的太清楚明白,企业自己能明白就行。后一种办法,是一种万不得已的办法,不做推荐,如有采用,风险自担。

看了这些问题,有些人又要晕了吧。这就是实务与理论的区别:

看似简单,可是你的处理却不一定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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