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吉利收购沃尔沃看并购中顾问团队的作用

日期:2017-02-21 来源:赵辉

?从2009年10月底福特宣布吉利作为优先竞购方,到2010年3月底双方宣布以18亿美元成交,短短五个月时间完成有史以来中国汽车企业在海外最大并购的核心工作,这样的效率十分可观。吉利汽车聘请的外部并购团队起了决定性的作用。  

2010年3月28日,吉利和福特公司宣布就吉利收购沃尔沃汽车全部股权签署了收购协议。这样,中国汽车厂商首次收购了大型欧美知名整车厂。  

2009年中国市场汽车销售量达到1360万辆,首次成为全球最大的汽车市场,但是中国汽车市场仍然被德、美、日、法、韩等国品牌主导。国产汽车吉利、华晨、奇瑞等在本土市场上除成本以外并没有什么优势。因此,本土汽车厂商曾多次试图收购欧美整车厂,以通过收购达到汽车制造技术上的突破,包括上汽和南汽收购英国罗孚(最终买到的只是车型设计)、北汽收购德国欧宝的努力,但是都没有完成车厂的整体收购。作为中国汽车市场排名第十左右的吉利,能够拿下沃尔沃这个有着近九十年历史的高端品牌,确实不易。通过这次并购,中国本土汽车厂商第一次有机会直接接触全球顶尖的整车制造技术,所以中国汽车厂商并购欧洲汽车厂商对中国汽车产业所具有的划时代意义比吉利并购项目本身更为重大。  

并购是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一个项目耗时若干年也十分正常。从2009年10月底福特宣布吉利作为优先竞购方,到2010年3月底双方宣布以18亿美元成交,短短五个月时间完成有史以来中国汽车企业在海外最大并购的核心工作,这样的效率十分可观。吉利汽车聘请的外部并购团队起了决定性的作用,可以设想,没有这个团队的专业知识、经验和素养,这么大宗的并购交易,不可能在这么短时间内看到结果。  

根据媒体的报导,吉利在并购沃尔沃的过程中,聘请了多方顾问团队,包括Rotschild投资银行、德勤财务顾问、富尔德律师事务所、中国海问律师事务所、瑞典Cederquist律师事务所和博然思维集团等。下面就分析一下,各个顾问团队在整个并购过程中所起到的作用。

I. 并购中的投资银行  

投行是并购中的核心团队,起着整个并购的战略、分析、组织作用。  

一般小规模的并购往往由并购咨询顾问代替,但是大规模的并购交易,非投资银行牵头不可。投行要同并购方一起对并购本身进行战略的思考,分析所在市场的情况、并购的目的、并购产生的协力等,更为重要的是,投行从并购项目一开始就作为第一个外部顾问介入项目,并从各个方面为委托方降低并购的费用,执行委托方的中心思想。这种任务下,对投行的要求就比较高。它不仅要有财务方面的知识,帮助委托人评估目标企业的价值,还要能够了解市场,对并购的效果、市场反应有所判断,而且同时还要组织整个并购过程中的各个细节工作,包括挑选法律顾问、财务顾问、税务顾问等等。  

中国企业早期的海外并购因为规模小,而且经验不足,往往缺乏投行的帮助,这也是早期海外并购失败案例居多的主要原因。在没有投行帮助的情况下,并购方往往对目标企业和产品市场不能做出足够的分析和客观的判断,缺少对目标企业确定价值的经验和能力,很难对并购后的未来设定长远的科学的目标,导致并购的最终失败。最近几年,随着海外并购的增多,并购项目规模的扩大,越来越多的并购项目都聘用了国内或者国外的投资银行作为并购总顾问。他们的介入,对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整体水平和质量有很好的推进作用。  

在国内外投行的比较当中,中国的投行相比英美德的投行还比较年轻,经验相对不足。但是,华泰证券、国泰证券、建银国际等投行开始初露头角,跻身进入中国企业的大型跨国并购项目之中。  

现代大型跨国并购中,投行的主要任务有下列几点:

1.确定并购战略。一个企业要并购总有一定的动机和目的,有的是为了拓展销售渠道,有的是为了取得技术,有的是为了消灭一个竞争对手。其后目标企业的寻找、收购合同的谈判、并购完成后的整合都要围绕这个目的和战略而进行。  

2.帮助委托方寻找目标企业。不是每一个希望海外并购的企业都有确定的目标。投行往往接受企业的委托,根据要求有针对性地扫描市场,确定哪些企业客观上符合委托企业的要求,可以作为下一步接触的对象(确定所谓的“long list”)。  

3.同可能的企业联系并谈判。在初步确定了相关企业之后,投行通过进一步的分析和接触,了解哪些企业有兴趣出售,哪些经过进一步调查不适合委托人的情况,确定所谓的“short list”。之后,在投行的领导下,同最终确定下来的若干家(一般2至3个)最有可能的目标企业进行谈判。 

4.为企业并购安排融资。中资企业早期并购因为标的较小,所以一般都使用自有资金进行。随着并购项目规模和标的额的增加,企业不大可能全部用自有资金进行,这样就需要投行通过各种可能的方法为企业安排融资,包括银行贷款、联合战略投资者或者金融投资者、发放债券、增发股票等等。象吉利的本次并购,交易额将近吉利2009年一年纯利润的10倍,而且沃尔沃公司本身负债累累,没有投行进行各种融资安排,交易很难完成。  

当然,如果投行是为出售的一方提供咨询,其侧重点就完全不一样了。

  

II. 法律顾问  

律师在跨国并购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现代跨国并购交易中,律师已经不再是法律文件的技术处理员,而更多的是并购交易中的法律项目经理。  

交易双方最初接触,针对交易进行备忘录或者意向书谈判的时候,就需要有律师介入。通常人们认为,备忘录和意向书没有法律约束力,也没有什么法律风险,所以没有必要花钱请律师。但是,国外并购交易当中,备忘录和意向书虽然不具备法律约束力,但是如果交易顺利进行下去,在备忘录和意向书中确定的根本原则是无法随意修改和变动的。比如,有的跨国并购通常把后期的一些难点问题放在最前面的备忘录和意向书中来讨论,如定价、某些债务、债权的处理、员工的问题、政府审批的问题等等。这样做,可以让一些敏感问题提前解决,避免后置这些问题造成的时间延误。这些问题一旦确定下来,如果没有什么意外,在并购的后期工作中就很难改变。如果一方认为备忘录和意向书本身不具约束力所以可以随时对其中的条款进行修改,会被对方认为不够专业,也缺乏起码的诚信,会导致整个交易中途夭折。所以,虽然备忘录和意向书没有法律约束力,如果诚心完成交易,还是要遵守相应的承诺的。在这个阶段,律师要能够从项目管理的角度为客户提供相应的咨询,引导客户通过相应的安排使交易能够顺利进行。特别是需要律师能够同投行一起对交易的结构和融资方案等安排进行法律上的评估,如果一个融资安排法律上会遇到障碍,将影响整个交易的完成。所以律师在早期介入交易,对交易的方向把握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并购交易最初阶段,律师负责对目标企业进行法律上的尽职调查或者叫审慎调查。调查是通过审查目标企业自设立以来所有的法律文件从而发现可能的法律风险。法律尽职调查包括的范围很广,有公司成立的相关调查、股权所属调查、公司组织结构、章程、劳动合同、租赁合同、房地产登记、保险合同、供货商合同、原料采购合同、代理合同、知识产权协议、知识产权登记、诉讼状况等等各个方面。作为项目经理的律师要有能力组织对所有上述各方面法律文件审理的能力,当目标企业在不同国家有分公司或者子公司的时候(如沃尔沃的企业位于瑞典、比利时、马来西亚等,而且还牵扯到中国法下的审批问题),律师对各个法律管辖区下企业法律文件的管理、审查以及同各个国家律师的协调就十分重要。通过对所有这些文件的审阅以及针对相关管理人的问讯,收购方可以对目标企业的法律状况得到全面理解。一旦发现有任何法律风险,收购方往往会要求出售方及时处理,或者将相关条件作为付款的前提条件,这样保障收购方在成为公司的新股东的时候不面临这些法律风险的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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