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研讨之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股东大会规则的最新修订及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日期:2017-02-24 来源:律者士东

本文列举了证监会于2014年6月6日所作的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股东大会规则所作的修订适用于全体上市公司的部分(对于发行优先股的公司还包括其他条款的修订)。该等修订将会对上市公司的治理产生一定的影响,这主要包括:(1)中小股东分类表决机制;(2)股东征集投票权;(3)全面的网络投票制度。这些规定本身在具体实施方面,尚有很多待进一步明确之处,有待具体的规则或指导意见出台。

一、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对全部公司均适用的修改

★ 第七十八条:(1)增加下列一款作为第二款:“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1.什么事项属于可能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事项?

——尚未有明确的规则出台,一般而言,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事项,可认为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事项。

2.何为中小投资者?

——从现有的相关规则看,基本等同于公众股东。两大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均规定:社会公众是指除了以下股东之外的上市公司其他股东:

①持有上市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②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

★ 第七十八条:(2)第三款“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变更为:第四款“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1、明确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投票权,但并未明确具体条件,从同款最后一句的规定看,持股比例不得作为征集投票权的股东的条件。

2、明确了披露征集股东投票权的披露要求,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3、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 第一百五十二条 增加下列一款作为第七款:“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现金分红相对于股票股利在利润分配方式中的优先顺序,并载明以下内容

(一)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对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作出调整的具体条件、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为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意见所采取的措施。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具体内容,利润分配的形式,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各期现金分红最低金额或比例(如有)等。”

证监会过往正式及非正式文件均要求章程规定的内容,本次落实在了章程指引中,但并没有新的要求。

二、股东大会规则对全部公司均适用的修改

★ 第二十条第二款“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上市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变更为:“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网络投票由半强制半自由选择变更为全面强制。

★ 第三十一条 (1)增加下列一款作为第二款:“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与公司章程指引的规定完全相同。

★ 第三十一条 (2)增加下列一款作为第四款:“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与公司章程指引的规定完全相同。

★ 第三十三条 增加下列一款作为第二款:“股东大会就发行优先股进行审议,应当就下列事项逐项进行表决:(一)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和数量;(二)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三)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定价区间及其确定原则;(四)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润的方式,包括:股息率及其确定原则、股息发放的条件、股息支付方式、股息是否累积、是否可以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等;(五)回购条款,包括回购的条件、期间、价格及其确定原则、回购选择权的行使主体等(如有);(六)募集资金用途;(七)公司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八)决议的有效期;(九)公司章程关于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利润分配政策相关条款的修订方案;(十)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十一)其他事项。”

就发行优先股事项明确逐项审议要求。

★ 增加下列一条作为第四十五条:“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公开发行优先股,以及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股东大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

特殊情形下回购的表决要求及披露要求。

★ 第四十六条(原第四十五条)增加下列一款作为第二款:“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从保护中小投资者表决权而做的规定,更多的是宣示意义,对公司的治理基本不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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