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使投资人的风险及控制条款

日期:2017-03-11 来源:先锋云端投行俱乐部

?导语:本文着重为大家介绍了天使投资人的风险及与控制条款相关内容,可供天使投资人和准天使们参考。

创业者方面的道德风险主要有以下:(1)转移企业资产。当天使投资者将资金注入企业后,财产所有权转移。创业者在管理公司中如若私自转移资产,则将对企业发展产生不利影响,甚至导致破产。(2)融资稀释。当天使投资者以股权入股后,随着企业发展的需要增资扩股,如若限制天使投资者的优先购买权,可能导致其股权被稀释,影响在企业的控制权。(3)竞业禁止。天使投资者在初期进行项目选择时,很大一部分原因是欣赏创业者及其团队的能力,故天使投资者不希望创业者离职或者为所投项目相竞争的其他企业服务。

没有合同保护会是很可怕的事情。设想一下,天使投资者在第一轮投资时持有的股份通常占到公司股份50%以下,如果其他股东联合起来,可以控制公司的股东会和董事会,有可能会出现下面一些极端的事情:创始人将公司以1元价格卖给其亲属,将优先股股东扫地出门;创始人以1亿元价格将部分股份卖给公司,立刻过上优哉日子;发行巨量股份给创始人,将优先股比例稀释成接近零。为了避免类似的事件,即来自创业者的道德风险,是无法完全用法律条款进行规定的。天使投资者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只有利用合同来规避道德风险,例如一票否决权。常见的保护性条款包括:

(一)一般条款

A.知情权。

指知悉并可获取信息的权利。

A1.知情权条款。

优先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纳税申报,但需事先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及董事会。在具有合理理由的情形下,优先股股东有权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股东及董事会认为优先股股东的行为会对公司经营造成不良影响的,在收到优先股股东书面请求 X 日内作出书面不同意的答复。否则,优先股股东有权直接查阅、复制相关文件。优先股股东认为不同意答复不合理的,可提议召开股东会或者直接请求法院许可。

董事会负有向优先股股东定时报告(季度报告)与随时报告的义务。对于所获得的非公开信息,优先股股东有保密的义务。

知情权是股东对公司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之一,也是预防道德风险的前提,是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重要方法。《公司法》第三十四条对股东查阅权进行了规定,但对优先股股东的查阅、复制的方式以及权利被侵害的救济或缺乏细化或没有规定。故合同中应明确采用的形式及救济手段,以最大化维护天使投资者的知情权。

A2.检查权条款。

优先股股东在不干扰公司正常运营前提下,有权对公司的资产、财务账簿,公司事务进行监督检查。公司应积极配合,但没有提供商业秘密的义务。

《公司法》并没有赋予股东检查权的权利。当优先股股东对公司信息产生怀疑时,通过行使检查权可验证信息是否合法合理。检查权有利于掌握公司资产的流向及财务账簿的真实情况。对可能出现的创业者转让、抽逃资金的现象及时作出反应,保证资金得到合理使用。

B.管理参与权。

指优先股股东有权管理公司并参与公司的运营。

B1.优先股股东表决权条款。

优先股股东拥有同普通股相同的表决权,但以下除外:(一)优先股享有的选任优先股董事的;(二)目的性条款规定的事由;(三)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普通股是公司的基本股,每一股都拥有相同的表决权,并不享有特别权利。优先股在股息分红及剩余财产分配上享有优于普通股的权利,但一般不享有表决权。由于天使投资者本身的特殊性,为保证其在公司的话语权,赋予一定的表决权,有利于避免可能的风险。

B2.特别事项表决权条款(类别股表决权)。

董事会对特别事项进行表决时,优先股股东拥有表决的权利。特别事项是指:(一)对章程及条款的修改及废止;(二)变更股本的;(三)增加或减少董事会人数的;(四)创立优于优先股权利的;(五)股权回购及清算破产的;(六)企业转让、重组及合并等改变企业组织形式的;(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法》并没有赋予股东表决权是基于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的要求,由董事或董事会负责公司的运行管理。天使投资者一般采用分阶段投资,在投资初期,由于所占份额较少,作为小股东的天使投资者在公司的话语权相对较弱,给予特殊事项的表决权,有利于防止其利益受到大股东和创业者的侵害。

B3.董事会席位安排条款。

优先股股东有权按照所持股份与普通股股东按比例享有董事会相对应席位,或按照协议享有固定席位,并有权自行决定该席位的代表。优先股股东认为该代表有违背或侵犯自己利益时,可进行更换。

天使投资者一般不参与企业的管理,即使参与经营的,在时间、精力及经验上也难以与创业者相抗衡。为保证天使投资者在公司的控制权,便可通过董事会席位人数影响董事会的决策。

C.监督质询权。

指享有批评、建议、控告、检举的及提出质询并要求答复的权利。

C1.监督权条款。

优先股股东有权对(一)公司董事、高管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人员有提出罢免的建议;(二)对侵犯公司利益的行为,有要求纠正的权利;(三)对公司资产、财务进行监督的权利。在委托代理关系中,委托人为维护自身利益,应对受托人的行为及公司运营状况进行监督指导。合理的监督并给予适当的指导有利于控制权力的滥用,充分发挥董事、高管的积极性,防止因追逐个人利益而损害公司、投资者权益。因此,赋予投资者监督权,可有效避免董事、高管的不作为及侵权行为。

C2.质询建议权条款。

优先股股东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并要求答复。对公司出现的异常经营情况,可以进行调查。董事、高管、控制股东在合理范围内应积极配合。公司每年应定期会见天使投资者,听取咨询和意见。《公司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了监事具有质询权和调查权,但并没有赋予股东质询调查的权利。优先股股东作为出资人,有权对公司内部的运营情况质询,必要时可通过调查的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相关法律并未规定,故在合同中增加此条尤为必要。

C3.观察员权条款。

持有公司股份 X%的,且已持续 Y 月的股东,可以申请作为观察员参加董事会会议,但没有相应的发言权和表决权,不能参与实质性讨论。观察员可以获得董事会会议的所有资料,并可在会后以书面形式提出正式的建议。董事会应在 Z 天内以书面形式进行答复。该股东应对所获非公开信息保密,并签署保密协议。

国际上观察员形式已存在很久,本条款的观察员权侧重在赋予作为小股东的天使投资者现场监督董事会决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观察员权是监督权的延续,观察员在认为董事会决议程序、内容有违反规定,或者侵犯了公司、投资者的权益时,可以提出建议并要求作出解释。

D.退出权条款。

允许投资者在适当的时候以合理的方式退出公司,包括:

D1.股票首次公开上市。

当公司以募集新股等方式进入证券市场公开发行股票时,投资者可以收回资金以退出公司;

D2.股份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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