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过程中常遇到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日期:2017-11-09 来源:牛津法律研究工作室

(2)在公司章程中做出限制性约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可以在公司章程中作出显名股东若干年内不得转让股权的规定,此处约定的时间一般应与实际出资人可适合直接出面担任股东的时间大体吻合。

七、公司设立不能的法律风险

公司设立不能,是指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资本没有筹足、没有达到我国法律规定的成立要件、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创立大会做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等原因,导致公司的设立申请没有被公司登记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公司设立不能,将引发一系列的法律风险。

1. 公司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风险

公司设立不能,对于公司设立前以及设立过程中已经发生的债务、费用等,如果在事前如果没有约定或者提前做好安排,极易引发纠纷。

对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我国法律还做出了特殊规定,即公司不能成立时,公司发起人要对公司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返还认股人的股款及同期利息、过失致公司利益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2. 资本“回转”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出资人出资申请设立公司,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要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指定账户、将非货币财产权利转移给公司。如果公司设立申请未被批准通过,出资资本在“回转”的过程中,就需要出资人事前做好各项防范准备,以避免引发纠纷,防止资金和人力成本增加。

(法人也不是随便可以做的,合同约定不清楚有可能摊上大事)

八、公司设立文件中存在的法律风险

公司在设立过程中,除了申请注册需要提交的各种证明性法律文件外,还需要在出资人之间签订一系列的法律文件,包括公司设立协议、公司未来的运作协议、公司章程等。如果这些法律文件设置不妥当或存在瑕疵,公司将面临诸多法律风险。

1. 公司设立协议缺失或瑕疵引起的法律风险

公司设立协议,是指发起人为规范公司设立过程中各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而签署的协议。在公司的设立协议问题上,通常存在以下法律风险。

(1)缺少公司设立书面协议的法律风险

对于公司的设立问题,发起人之间在达成一致意向以后,便盲目着手操作,很少考虑公司在设立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对于发起人彼此间权利义务和应当承担的责任,也不会想到以书面的设立协议等方式提前明确,致使发起人在公司设立的过程中,行为决策活动融入了很大的意志性因素,造成不必要的成本和资源浪费,甚至引发纠纷。

缺乏书面的公司设立协议,不仅体现为设立活动本身存在的法律风险,而且发起人也因此丧失了进一步明确股东之间权利义务的机会,使潜在的法律风险一直持续到公司股东之间。

(2)公司设立协议约定不当的法律风险

公司设立协议,具体规定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在公司不能依法设立的情形下,发起人也可以依据设立协议当中的有关条款,确定彼此之间的违约责任、赔偿责任以及责任大小。

但是,如果公司设立协议约定不当,一旦出现问题,一方面在发起人之间的责任划分上存有一定的难度,同时也可能引发发起人之间的纠纷。

在大多数公司的设立过程中,出资人并未对出资协议予以应有的重视。除此之外,在实践当中,公司设立协议约定事项违法的情况也偶有发生。违法条款,有些是个别无效的,有些则可能影响公司的成立。而且,这种法律风险的影响,常常是连锁性、甚至是在很长一段时间以后才会显现出来。

(3)设立协议中保密条款缺失的法律风险

在公司的设立过程中,有关将来公司的很多资料、信息都没有来得及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单凭设立人之间的君子协定有时并不能解决保密问题。

对于一些具有特定专利技术、技术秘密、或者具有特殊经营方法或者服务理念的公司,保密问题更显重要。这些信息一旦被他人恶意利用,对未来公司的损害很可能就是难以估量的。

保密的问题还可能扩大到公司成立以后。一方面,要避免公司股东利用股东身份损害成立后的公司利益,另一方面,也要避免股东利用该公司的信息“另起炉灶”,与公司形成直接的竞争关系。

(4)股东之间约束机制条款缺失的法律风险

股东作为公司的投资者和公司利益的享有者,能够了解公司的全部经营活动。但是,根据出资的多寡,股东从公司获取的利益就可能有所差异。因此,当股东利用了解的经营信息获得的收益,能够远远超出其出资获得的收益时,约束股东对经营信息的滥用就显得十分必要。

实践中最为常见的缺乏对股东约束的法律风险体现为股东的竞业禁止义务,即公司股东另外投资从事与公司相同的行业,形成与公司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对于不参与经营的小股东,这种法律风险更为突出。

关于竞业禁止的约束,对于员工,公司可以通过劳动合同、规章制度等对其设定行为规范;对于董事和经理,我国公司法规定了基本义务;但是,无论是公司制度还是公司法,都很难限制股东的行为。对于股东行为的限定,只能通过股东之间的相互约束实现。

因此,在设立协议中明确设立股东约束机制条款,对于防范公司股东权利滥用所引发的法律风险,是非常有效的防范措施。

2. 公司章程不完善的法律风险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基本法”,是公司高效有序运行的重要法律基础文件。但是我国绝大多数投资者和经营者的章程意识却非常淡薄,忽视了公司章程在公司运营当中的作用,仅将其作为公司申请设立过程中的一份普通法律文件;对于很多重要事项也未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予以明确,致使公司章程的可操作性不强。

九、鉴于在公司在设立过程中存在上述大量的法律风险,因此,建议投资者在设立公司时,聘请专业律师从事下列审查工作:

公司设立程序是否合法;

发起人本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法律资格;

发起人是否签订合法、完备的公司设立协议

股东出资是否合法、到位;

以非货币形式出资是否办理了相关的变更、转让等必要的手续;

章程能否解决公司僵局、股权强制转让退出、出资瑕疵的表决权、分红等问题;

章程关于以下内容的设计是否合法、合理:

企业高管的聘任与解除;

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的责权分配;

公司的经营范围;

对外担保的表决程序设计;

公司的承包经营与托管;

股东放弃表决如何处理;

累计投票权的运用;

股权的质押;

股东会的召集与主持

决策失误的追究

公司组织形式变更的要件和程序

公司清算;

股权收购与转让;

内部股东名册设计、法律审纪等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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