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如何在法庭上赢得有利地位

日期:2017-02-07 来源:刘浚

四、几种不恰当定位的表现

  由于实践中不同法官的个人气质、思维偏好、庭审风格有所不同,故律师在法庭上遵从、顺应法官思维的外在表现形式当应随之或直接、或迂回、或详尽、或简洁,不一而同。然而,以下几种律师在法庭上的表现,则往往是因在法庭上不恰当定位所致。

  1、表现型

  这一类型可分为宏大叙事型(不论法官问什么,律师均洋洋洒洒、长篇大论、上纲上线,如将一个简单的借贷违约个案上升为金融安全、将一个房屋逾期办证个案上升到宪法对财产权利保护,等等)、教师型(律师将法庭视为课堂,不论什么问题均从法律ABC讲起,如在一个房屋逾期办证案件中详细阐述物权法定原则、物权公示原则等)、死磕型(死磕的对象包括法官或对方当事人,不管对象提出什么,律师都予以一概否认或反对)等。这种类型产生的原因,除了个人的表达习惯外,相当程度上是律师为了在委托人面前有所表现。这本质上是律师以委托人为中心而非以法官为中心,以获取委托人认可为目的而非以说服法官为目的,最终却忽略了委托人之所以委托律师出庭的根本目的是胜诉。

  2、自我型

  这一类型包括自我节奏型(不论法官问什么,律师完全按自己的逻辑和节奏回答、陈述)、反复强调型(律师就同一问题喋喋不休、反复强调,深怕法官不知道、没记住)。这本质上是律师以自己为中心而没有以法官为中心,以表达自己为目的而非以说服法官为目的,完全沉浸在自己思维中,急于表达自己头脑中对案件的认知架构,根本忽视法官能否接受、是否已接受。

  3、猜测型

  这一类型是指不论法官问什么问题,律师均猜测法官询问该问题的目的,然后再按照自己揣测的法官目的来作相应的回答。乍一看,这一类型似乎也是以法官为中心,好像不存在定位不恰当问题。然而,问题就在于,律师在法庭上要遵从、顺应的是法官的思维而非目的!律师应当是从法官的询问中理解法官的关注点和逻辑,然后针对其关注点以其更习惯接受的逻辑演绎方式去向法官阐释主张、消弭分歧,从而更好地实现信息交流效果;而不是去揣测法官问这个问题是想达到什么目的,法官希望得到什么回答。事实上,一个公允的法官法庭询问的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消除其头脑中对案件认知──包括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模糊性、多样性,故问题的答案是不预设立场的,不存在要当事人回答什么或不回答什么的目的!猜测型法庭定位的律师根本谈不上理解、顺应法官的思维,这本质上是律师对自己专业能力不自信的表现,实践中容易将律师置于尴尬的境地。当律师对某些问题的目的揣测不明或者认为问题的目的对其不利时,就会采取顾左右言他、模糊不清的方式回答,这对法官接受其主张是不利的。

综上所述,为了实现胜诉的目的,律师在法庭上应有遵从、顺应法官思维的明确意识,以实现更好地信息传递效果。然而,需明确的是,律师职业的根本功能是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法庭只不过是律师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可能场所、节点之一而已。就整个律师事务而言,律师关注和考虑的重心当然应该是委托人,在法庭上遵从、顺应法官思维本质上也只不过是为了更好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需要而已。只要一脱离法庭,律师就不存在遵从、顺应法官思维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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