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新规执行情况专项检查

日期:2017-02-21 来源:金融监管研究会 孙海波


(二)140号文执行一睛况

1商业银行同业治理结构调整情况。重点检查同业业务治理结构是否存在以下不合规问题:

一是未集中上收同业业务经营权,未建立或指定专营部门负责全部同业业务经营。

二是法人总部未集中统一授权、授信,存在办理无授权、超授权或无授信额度、超授信额度业务的情况。

三是未建立健全同业业务交易对手准入机制,法人总部未对交易对手进行集中统一的名单制管理,未定期评估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动态调整交易对手名单。


2.商业银行同业业务专营情况。重点检查同业业务专营部门经营是否存在以下不合规问题:

一是2014年9月30日之后未实现全部同业业务(结算性同业存款除外)由专营部门经营。

二是存在专营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和分支机构在金融交易市场单独立户或在已开立账户下叙作业务、存量业务到期后未及时销户,以及其他经营同业业务的违规行为。

三是商业银行作为管理人的特殊目的载体与本银行开展同业业务时,未做到代客与自营业务相分离,在系统、人员、制度等方面未保持独立性,存在利益输送等违规内部交易。

四是对可以通过金融交易市场进行电子化交易的同业业务,存在委托其他部门或分支机构办理的情况。

五是对不能通过金融交易市场进行电子化交易的同业业务,专营部门未对交易对手、金额、期限、定价、合同进行逐笔审批,仍授权分支机构对外签署合同,专营部门未负责集中进行会计处理并全权承担风险责任。

金融监管:这里同业业务我的理解,指买入返售,同业拆解等占用同业信用额度的线上业务,但不包括债券交易等(尽管之前咨询过程中有监管人员解释为包括债券)。

六是专营部门设立分部的,分部人员未由总行专营部门直属管理,分部的人员、业务、系统与分支机构存在交叉,分部的资产、负债、损益未归属总行专营部门,仍在分支机构账面体现。

金融监管:第三点其实同时在要求银行进行理财业务自查,要求理财和自营相分离,并且在系统、人员、制度方面保持独立。对同业专营的要求非常明确,对专营部门直属管理的分部,要求人员,业务系统完全独立,资产、负债、损益完全合并到专营。

三、检查要求

(一)高度重视,统一认识。此次专项检查是同业新规印发后,首次针对全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同步联合检查,是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新规执行情况和同业新规政策效果的全面检验。各级监管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务必高度重视、严格要求,深刻认识同业新规的意义和宗旨,把认识统一到规范同业业务经营行为、引导资金更多流向实体经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的大局上来。

(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监管部门和银监局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抽调骨干力量组建检查队伍,高质量完成检查任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高管层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从总行到各级分支机构要层层实行一把手负责制,确定专门部门牵头开展自查和配合检查。

(三)加强联动,多措并举。联动检查牵头部门或单位与检查配合部门或单位要加强联动、相互协作配合,充分发挥联动检查作用、提升检查质效。检查过程中采取多种检查方式实施检查,如调查问卷、自查报告、查验凭证、现场查看、穿行测试、资金跟踪、谈话质询、延伸调查等,尤其要充分使用延伸检查权,对发现的涉及跨机构、跨行业、跨地区业务违规线索,积极延伸调查取证。同时,鼓励各监管部门、各银监局积极使用FAST系统进行数据筛选、疑点分析,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提升检查效率和效果。

(四)遵守纪律,严肃问责。检查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银监会相关实施细则,严格执行银监会“约法三章”,严格遵守检查程序和工作纪律,依法监管、廉洁自律、客观公正。对于重大违规和风险问题,要一查到底,查深、查透;对于严重违规问题,要坚持“三铁两见”原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启动处罚问责程序,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切实维护监管严肃性。

四、检查报告时限和要求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查时限和报告要求。一是各法人机构要于2014年10月24日前将自查报告及相关附表(附表1 - 附表5,纸质版和电子版) 报送对口监管部门、银监局、银监分局。二是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本机构同业业务经营管理的组织架构、制度流程、授权授信、会计核算、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信息系统等基本情况;127号文和140号文的执行情况;自查情况以及对自查发现违规问题整改和内部处理情况等。

(二)监管核查时限和报告要求。

1.各银监局将辖内法人机构自查和核查情况按机构类别分别汇总后,于2014年12月12日前分别报会机关各对口机构监管部门,现场检查报告和附表(包括附表1 附表6,其中附表1 附表5按机构类别汇总)作为附件一并报送,相关情况同时抄报银行一部;会机关各机构监管部门于2014年12月19目前完成本条线各法人机构同业业务自查和核查情况汇总后,抄送银行一部;银行一部汇总全部自查和核查情况并签报会领导。

2.各银监局和会机关各机构监管部门汇总报告应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查和监管核查内容,做到重点突出、事实清楚、叙述准确、分析透彻、建议可行。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总体情况与评价;二是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成因分析,包括总结归纳检查发现的各类问题、风险(隐患)以及形成问题、风险(隐患)的原因,辅以典型案例;三是拟采取的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措施等;四是同业新规对各类机构的影响分析;五是下一步工作重点和政策建议。各监管部门和银监局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规开展所谓“创新”同业业务模式情况,可专题报送。

五、检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六)《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

(七)《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140号)。

(八)《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监会令2012年1号)。

(九)《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8号)。

(十)《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同业代付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237号)。

(十一)《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监管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2]286号)。

(十二)《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票据业务监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197号)。

(十三)《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3号)。

(十四)《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0]102号)。

(十五)其他涉及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

银发[2014]127号

加粗部分为评论


金融监管评论总体上特点:

1.较去年流传的《同业业务管理办法》更有针对性,不再是仅仅约束金融机构流动性,而是全面规范同业非标以及因此催生的庞大影子银行业务。具体体现在细化买入返售和同业代付业务规则,强调会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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