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挂牌上市的后续工作

日期:2017-02-26 来源:佚名

(一)了解投资者如何参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证券的交易?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1、投资者参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证券的交易一般来讲包括以下步骤:

第1步,选择主办券商。从事经纪业务主办券商名单可通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网站(http://www.neeq.com.cn)查阅。

第2步,适当性审查。投资者提供符合参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公开转让条件的证明材料,接受主办券商的投资者适当性审查。

第3步,签署协议文本。在听取主办券商业务人员讲解的基础上,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协议的相关内容,与主办券商书面签署《买卖挂牌公司股票委托代理协议》和《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特别风险揭示书》。

第4步,开户。投资者提供开户材料,由主办券商为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的开立须遵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有关规定。(请关注SjtuIPO)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交易结算系统正式上线之前,投资者暂时通过深圳A股证券账户买卖挂牌证券。

第5步,主办券商为投资者名下证券账户开通交易并设置权限。

2、投资者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买卖挂牌公司的股票如何收费?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有关收费事宜的通知》(股转系统公告7号)的有关规定,投资者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票转让,需向该公司按成交金额0.5‰的比例缴纳转让经手费,双边收取(佣金由券商按其标准收取)。

3、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何时实施?具体要求?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已于2013年2月8日发布施行,并于2013年12月30日修改,明确了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和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定向发行的投资者。

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的投资者:

(1)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或实缴出资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

(2)集合信托计划、证券投资基金、银行理财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以及由金融机构或者相关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机构管理的金融产品或资产;

(3)投资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5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或具有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

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定向发行的投资者:

(1)《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39条规定的投资者;

(2)符合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条件的投资者。

4、原在中关村试点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如果不符合新的投资者适当性的相关规定,如何参与交易?

与中关村试点相比,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机构投资者设置了一定的财务指标要求,对自然人投资者从财务状况、投资经验等维度设置准入要求。

对某些原在中关村试点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如不符合现行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以下简称“《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第7条规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发布前已经参与挂牌公司股票买卖机构投资者和自然人投资者在重新签署《买卖挂牌公司股票委托代理协议》和《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特别风险揭示书》后,原有交易权限不变。

5、依据最新的投资者适当性要求,自然人投资者需持有500万元的证券类资产,此前已经参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但不满足上述条件的自然人该如何处理?涉及股票发行业务的该如何处理?

2013年12月30日《关于境内企业挂牌全国股转系统有关事项的公告》发布前,满足3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0万元)资产要求且已参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自然人投资者,合格投资人资格继续有效,可以买卖所有挂牌公司的股票。

涉及股票发行业务的,2013年12月30日之前股票发行方案尚未经挂牌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的,发行对象应当满足修订后的《适当性管理细则》的要求。挂牌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参与本公司的股票发行,如不符合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条件的,只能买卖本公司的股票。

6、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协议转让方式下有什么委托类型,如何成交?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协议转让方式下,投资者委托分为意向委托、定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

意向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主办券商按其指定价格和数量买卖股票的意向指令,意向委托不具有成交功能。考虑到市场各方业务技术准备情况,协议转让方式下意向委托与意向申报的规定暂未实施。

定价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主办券商按其指定的价格买卖不超过其指定数量股票的指令。

成交确认委托是指投资者买卖双方达成成交协议,或投资者拟与定价委托成交,委托主办券商以制定价格和数量与指定对手方确认成交的指令。

投资者可委托主办券商进行买卖委托。投资者达成转让意向的,可各自委托主办券商进行成交确认申报。投资者拟与定价委托成交的,可委托主办券商进行成交确认申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通过验证的成交确认申报和定价申报信息进行匹配核对,核对无误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予以确认成交。每个转让日15:00,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证券代码和申报价格相同、买卖方向相反的未成交定价申报进行匹配成交。

7、是否可以通过互报成交确认申报方式成交不足1000股的股票?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买卖股票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0股或其整数倍。卖出股票时,余额不足1000股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因此,在投资者证券账户某一股票余额不足1000股时,可以一次性成交不足1000股的股票。除此之外,每笔委托数量应为1000股或其整数倍。

协议转让方式下的余股申报,举例说明如下:

例1:投资者余股2500股。此时,投资者可以一次性申报卖出2500股;也可以先申报卖出2000股,再申报卖出500股,但不能先申报卖出500股,再申报卖出2000股。

例2:投资者余股500股。此时,投资者只能一次性申报卖出500股,不能进一步拆细,如先申报卖出200股,再申报卖出300股。

例3:投资者余股500股且一次性定价申报卖出。此时,对手方拟与之成交的,需进行成交确认申报,申报数量应当为1000股或其整数倍,不能小于1000股(如500股、600股)。

例4:投资者者余股500股,该投资者与其他投资者协商一致,拟通过互报成交确认申报方式成交,买卖双方进行成交确认申报的数量均可以且只应为500股。

(二)认真履行挂牌公司的义务,特别是信息披露的义务,对股转公司、挂牌公司和投资者负责。

公司挂牌后,主要义务是信息披露,竟然是义务,当然就要履行,否则,会受到监管部门的一些制裁。

比如,2014年8月31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就因四家公司未能按照有关规定披露2014年半年度报告,作出了《关于暂停湖北中试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挂牌公司股票转让的公告》(股转系统公告[2014]90号)。公告指出:截至2014年8月31日,湖北中试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430291;证券简称:中试电力;主办券商:齐鲁证券)、北京慧网通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430352;证券简称:慧网通达;主办券商:国海证券)、安徽久易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831006;证券简称:久易农业;主办券商:宏源证券)、江苏物润船联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831096;证券简称:物润船联;主办券商:宏源证券)未能按照有关规定披露2014年半年度报告。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4.4.1第(五)项的规定,我司决定自2014年9月1日起暂停其股票转让。特此公告。不履行挂牌公司的义务,还会给自己的公司带来负面影响,影响公司股票的发行与转让,无异于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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