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差异分析

日期:2017-03-03 来源:岳永平 杨婧 承婧艽 国浩律师事务所

一、发布背景

2014年10月24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重组管理办法”》)和《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决定》,该等规定将于2014年11月23日起正式施行。中国证监会此次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是对国务院于2014年3月24日发布的“国发[2014]14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以下简称“国务院14号文”)的具体执行和落实。2014年7月11日,中国证监会开始就修订《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三个月之后,新《重组管理办法》正式出台。新《重组管理办法》是近年来国务院、中国证监会一系列规范证券市场行为、深化证券市场改革措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将与新股发行办法改革、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完善等一起,对未来资本市场中上市公司等各交易主体的行为产生重大影响。

二、主要差异

较之2011年修订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新《重组管理办法》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明确重大资产重组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可分道审核。新《重组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中国证监会审核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申请,可以根据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和诚信状况、财务顾问的执业能力和执业质量,结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重组交易类型,作出差异化的、公开透明的监管制度安排,有条件地减少审核内容和环节。”

2、鼓励依法设立的并购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投资机构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新《重组管理办法》第九条)

3、明确创业板不能借壳。新《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要求外,主板(含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应当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且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 号)规定的其他发行条件;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属于金融、创业投资等特定行业的,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创业板上市公司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交易行为。本条规定了借壳上市的标准,购买资产对象中增加了收购人的关联人,删除了购买资产对应经营实体持续经营时间及净利润指标的要求,但并未对此前市场关注的借壳时效追溯问题作出修改。

4、取消重大资产重组提供盈利报告的强制要求。新《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就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未来发展前景、当年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的影响进行详细分析。”本条删除了上市公司应当提供拟购买资产的盈利预测报告的规定,符合国务院14号文的精神。

5、不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唯一定价依据,同时取消了必须采取两种以上评估方法的要求。新《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相关资产不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详细分析说明相关资产的估值方法、参数及其他影响估值结果的指标和因素”,第三款规定:“评估机构、估值机构原则上应当采取两种以上的方法进行评估或者估值”。

6、保护中小投资者。新《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上市公司就重大资产重组事宜召开股东大会,应当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和其他合法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予以披露。”本条保障了中小股东表决权的行使。第二十六条规定:“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公开承诺,保证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应当公开承诺,将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本次重组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二款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还应当公开承诺,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将暂停转让其在该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本条将交易对方也纳入赔偿主体的范围,同时规定一旦被立案即暂停转让股份,为中小股东提供了更为有效的保护机制。

8、全面放开现金收购、置换(资产换资产)、出售的审批,但借壳和发行股份收购仍需要审批。(新《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9、向非关联第三方(含非实控的关联方)购买资产不强制要求利润补偿。新《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新增规定:“预计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将摊薄上市公司当年每股收益的,上市公司应当提出填补每股收益的具体措施,并将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进行表决。负责落实该等具体措施的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公开承诺,保证切实履行其义务和责任”,“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特定对象购买资产且未导致控制权发生变更的,不适用本条前二款规定,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可以根据市场化原则,自主协商是否采取业绩补偿和每股收益填补措施及相关具体安排。”

10、取消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规模下限。新《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中删除了“发行股份数量不低于发行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发行股份数量低于发行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的,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拟购买资产的交易金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创业板上市公司拟购买资产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规定。

11、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90%。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重组董事会决议可以明确,在证监会核准前,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相比最初确定的发行价格发生重大变化的,董事会可以按照已经设定的调整方案对发行价格进行一次调整,调价后无需再报会审核。(新《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12、向控制人或借壳交易中新实际控制人发行股份的,认股对象需承诺稳定股价措施,此点与中国证监会新股发行办法改革政策中的相关要求趋同。(新《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13、上市公司涉及换股吸收合并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上市公司在购买资产时优先股、可转债、定向权证可作为支付手段。(新《重组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三、笔者解读

整体而言,新《重组管理办法》的出台是对于国务院文件要求的落实,强调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通过释放资本市场的活力,进一步发挥其在市场经济中的资源配置作用。新《重组管理办法》体现了“放松管制、加强监管”的市场化监管理念,在强化信息披露、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督促中介机构归位尽责等方面做出配套安排的同时实现“简政放权”。新《重组管理办法》的实施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提交市场效率,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和对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这对于目前的资本市场是一个利好消息。

新《重组管理办法》对不涉及发行股份且不构成借壳的重组行为取消审核,其中包括现金收购、资产换资产和出售资产的重组行为。这对零售、餐饮行业等现金充裕的上市公司而言更为有利。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虽然仍需审核,但与重大资产重组实行分道审核后,理论上可以降低了并购重组交易的时间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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