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认识43号文及其影响——政府性债务和城投债专题研究

日期:2017-04-12 来源:佚名

根据上述定义,43号文公布后未来偿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和政府(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提供直接或间接担保不被允许,但是募投项目为公益性仍然可行。

从这一角度出发,未来城投债仍然存在。当然离开了政府性融资职能,未来该类城投的属性将有所变化。

而且还需要考虑一类特殊的债券,其发行主体可能不是地方国有企业,而是PPP主体,募投项目为公益性,该类债券应该是传统城投债的延伸。

3、过渡期传统城投债发行情况?

除了考虑未来地方政府性债务规范化后是否还会有城投债以外,还需要考虑传统城投债发行何时为止?

43号文要求过渡期平稳过渡,在规范管理的同时,要妥善处理存量债务,确保在建项目有序推进。

据此,我认为在发改委或协会的在审项目会继续发行,未来有关新增债券融资可能逐步按照43号文规定执行,具体情况视相关审核细则而定。

43号文公布后与发行承销部门和部分平台主体方面沟通,基本判断明年传统意义上的城投债发行规模可能不低于今年。

目前审核进度在放缓,主要原因两个:一是发行审核标准在不断严格;二是43号文出来后发改委和协会都还没有配套细则,是否新老划断和相关依据仍然在讨论制定中。

具体来看,发改委的受理受影响较小,协会的要大一些。因为发改委的审核政策一直在严格化,首先拿通道,然后省里预审,预审通过后报发改委,只要拿到通道基本上发行的可能性很高,省里的流程走起来也比较顺利。

从发改委角度,主要是通道难,一般政府要出红头文件,这和协会不同,协会融资方式不占用通道,所以要地方出文会有困难,因为明确中央不兜底,市长书记负责,在债务方面会有一定顾忌。

从发改委的角度,2013年改革发行审核制度后,今年5、6月前主要还是去年发改委审核的项目,之后就是省发改委预审,所以从节奏来讲明年应该是省、市预审项目发行的高峰。

目前发改委创新债券主要是项目收益债,但是项目收益债推行情况不佳,目前发行的主要是水务类。主要原因在于项目收益和现金流归属问题。

因为在此前,平台或者城投主体为了迎合项目债形式,就创设和包装一些现金流或者收益覆盖项目,但是该收益是否发行主体所有是不确定的,比如棚改、安置等等,现在要求匹配就有难度。

协会较慢的原因主要是等待新老划断的政策细则。因为审核条件较松,所以从在审到后续发行,等待的时间可能要比发改委长。

至于明年以后的发行,就需要43号文过渡期的明确和等待发改委与协会具体细则的落实情况。

4、存量城投债信用能力是否分化?如何分化?未来政府性债券如何分析定价?

(1)存量城投债分化

伴随着政府债券放开发行、政府融资职能的剥离和政府担保行为的规范,存量城投债也会相应发生分化。

存量城投债未来信用能力的变化取决于两个方面:首先与存量政府性债务处置方式密切相关(需考虑是市场化、PPP模式还是由高信用等级地方债对接);其次与债务承接主体信用能力变化密切相关。

存量城投债纳入政府债务的,其信用能力最高,处置方式为纳入预算或者用政府债券对接,具备完全政府信用。

存量城投债不纳入政府债务的,取决于发行主体的信用能力变化。发行主体如果市场化,则逐步转变为地方国有企业产业债;如果发行主体市场化并且项目运营PPP化则继续保留有和政府有一定关系,信用能力类似于43号文规定中的PPP主体所发行的相关债券。

虽然按照43号文规定,存量政府性债务处置中对于或有债务处置存在要求债权人按照商业化原则承担损失的情况,但是考虑到确保在建工程后续融资等问题,从公募角度,城投债刚性兑付的打破可能还不会很快出现。

(2)未来政府性债券和政府性债券的估值

未来政府性债券分以下几种:一般政府债、专项政府债、PPP债和城投债。

这四种债券都跟政府有关,我们将其列为政府性债券,分项来看:

首先是一般政府和专项债,享受政府信用,估值一般债比照国债,专项债(按照三中全会公告提到有住宅金融专项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专项债和节能环保专项债三类)比照政策性银行债。

然后是城投债,城投债分存量和新发,存量城投债按照政府债务处置和主体分化方式来定,参照上文,新发城投债按照我们前文分析仅限于地方国有企业发行的用于公益性项目的债券,而且偿债资金不依靠财政资金,政府也不提供任何担保,该类债券信用能力应该接近或者略高于地方国有企业。

最后是PPP债,因为从事公益性而且政府通过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事先公开的收益约定规则,使投资者有长期稳定收益。政府不承担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的偿债责任,所以该类债券估值可能略弱于传统城投债的估值水平。

5、2015年政府性债券发行规模估计

按照政府性债务到期还本付息和43号文规范融资要求,我们保守推测2015年政府性债券发行规模应该在1.7-1.9万亿。

具体分类发行情况如下:

六、问答环节

问题1:若按照43号文的规定剥离了政府融资职能,那么新发的城投债属于什么类型?

请参见前文关于城投债的相关分析。

问题2:融资平台向PPP转型有没有较好的出处?

财政部、发改委和央行此前都力推政府债务PPP化,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来替代传统政府融资平台运作。此次43号文明确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对于处于转型压力下的融资平台,逐步PPP化是合理和合适的一种路径。PPP仅仅是融资的一种方式,融资主体并没有发生改变,只需要剥离政府融资职能。可针对某一项目和社会资本一起临时组建一个项目公司,只需要事前为该项目主体安排好现金流,就可以以PPP的形式进行融资。当该项目的运营期结束,要么回归融资主体所有,要么政府全额回购。PPP是一种非常灵活的融资方式,并不需要对融资主体进行大规模的变动。融资以项目方式来运作可能是向PPP转型的不错方式。

问题3:不能纳入政府债务的存量城投债的偿债资金来源?

从我们调研情况看,地方政府正在逐步建立一些单独运营的项目主体来融资,并考虑新增一些融资渠道或者融资来源,比如能新增一些可能的收入,注入政府资产,对于已有的政府资产和收益性资产做处置。今年来看,地方政府并没有出现较大的信用风险。对于实在缺乏偿债资金来源的融资平台,如果有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在建工程的,就按照确保在建工程后续融资来处理,包括商业贷款、PPP和发政府债。

问题4:公益性资本支出的界定?

具体的界定仍然等待相关细则的明确,目前最权威的法规是2013年审计时国务院的发文。按照该规定,公益性项目大体包含以下四类:城市开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土地收储项目、公益性住房项目等。

但公益性项目并不代表其一定能用政府债去对接,因为PPP针对的也主要是公益性项目。对于政府来说,能够完全推向产业化的项目,首先推向产业化;不能推向完全产业化的,引入社会资本做PPP;社会资本都不愿意来的,最后才发债。

对于土地收储,可以按照上述法规纳入公益性项目。但是后续投融资安排还是按照,如果能商业化的,先推向商业化;不能做商业地产化运营的,要么做PPP,要么做成保障房。保障房,按目前的逻辑顺序和各地方的运营来说,不一定由政府的专项债来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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