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深法官提示:出庭的十个雷区

日期:2017-11-10 来源:佘琼圣 法秀

作者:佘琼圣

单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法庭上经常见到的场景是,律师口若悬河,慷慨陈词;坐在一旁的当事人暗自欣喜,仿佛胜券在握;审判台上的法官却时常皱起眉头。问题出在哪里呢?笔者根据自己的工作体会,试列举出律师在法庭上有待商榷的十个细节,供读者诸君参考。

一、诉讼(上诉、再审)请求不具体,请求权基础不明确

诉讼请求是当事人通过法院向对方当事人提出的实体主张。当事人作为原告或者上诉人、再审申请人,应当有具体的诉讼(上诉、再审)请求。何谓具体的请求?一句话,就是当事人想要的裁判文书主文。

在确认、形成、给付三类诉中,确认之诉和形成之诉的请求相对简单,一般不存在请求不具体的问题。问题出在大量的给付之诉中。给付之诉的判决主文有何要求?民事诉讼法新司法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给出了答案:“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权利义务主体明确;(二)给付内容明确。法律文书确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司法解释对生效法律文书的要求实际上也是对诉讼请求的要求。

请求权基础是原告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法律规范。诉讼请求和请求权基础是诉讼的核心。法院通过审理,认定构成请求权基础的要件事实是否存在,从而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全部支持、部分支持或者全部驳回。当事人能否提出或然的请求权基础,法院能否超出当事人主张的请求权基础支持其诉讼请求,理论和实践中存在争议。适用法律固然是法官的职责,证成自己的诉讼请求,更是当事人的诉讼义务。同样道理,处于防御一方的当事人,对自己的抗辩主张,也应当提供具体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庭前不提交答辩状

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强制答辩制度。实践中大部分当事人在庭审前不提交书面答辩状,而是在庭审中做口头答辩。这种做法的动机可能是不想让对方当事人提前知道自己的观点,便于在庭审中处于上风。庭前提交答辩状有利于法官和对方当事人明确争议焦点,围绕争议焦点收集证据,提早固定诉讼请求、证据和争点,提高诉讼效率。在答辩期内不做答辩,在法庭上提出意想不到的观点,可能会给对方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提供理由,反而将证据收集得更加全面、扎实。同时,也会给法官的庭前准备工作造成障碍,降低诉讼效率,这显然是法庭不愿意看到的。

笔者以为,在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诚实信用原则的背景下,诉讼有技术,但绝无技巧。任何所谓诉讼技巧的武器都会被诚实信用原则反弹回去,伤害到自己。

三、在开庭陈述阶段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阶段的内容一次性讲完

一般来讲,庭审都会按开庭陈述-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的顺序来进行,每个阶段的任务和重点不一样。律师应当根据庭审的不同阶段安排发言内容。开庭陈述阶段的任务在于展示各方的观点。法庭通过各方的开庭陈述,归纳争议焦点,围绕争议焦点组织下一步的庭审活动。如果律师在开庭陈述阶段就将想在法庭上说的话一次性说完,或者在法庭调查阶段大谈法律适用问题,就会打乱庭审的节奏。其结果是要么发言被法官打断,要么在之后的庭审环节还要重复之前的发言(又不免会被法官打断),浪费庭审时间。当然不排除一些简单案件的庭审并不需要清楚地区分为若干个阶段,如果法官做这样的安排一般会有明确的提示。

四、在再审或重审案件的庭审中,大谈本案不应再审或发回重审

裁定再审或者发回重审是对案件程序问题的决定,该裁定既不能申请复议,也不能提起上诉。也就是说,裁定再审、发回重审的程序是不可逆的,是当事人必须无条件接受的事实。启动再审或重审程序后,律师要面对的是说服法庭支持当事人实体上的诉讼主张,纠缠于案件是否应当再审或重审已经没有任何意义。

五、在二审、申请再审、重审、再审等程序中不提交证据材料

法官在庭审中听到律师提到“我方证据X”时,常常会感到非常茫然。因为律师提到的证据或者还躺在原审法院的档案室,或者深藏在十几册卷宗的某一册之中。案件在不同的审理程序中会有不同的争议焦点;即使争议焦点相同,也会呈现出不尽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律师在不同的审理程序中,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整理和提交证据材料,而不是一劳永逸地援用一审的证据材料。

六、对法庭的询问回答:“我没有代理一审(二审),对这个问题不清楚。”

没有参加原审诉讼活动显然不应当是律师不了解案情的正当理由。没有参加原审诉讼活动的律师,应当在庭前阅卷,并向当事人全面深入地了解案件事实和诉讼经过。

七、法庭对当事人本人询问时抢先回答,或者“纠正”当事人的回答

当事人陈述是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具有独立的证据效力。民事诉讼法新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条还规定了当事人接受询问前的具结程序。当事人作为案件事实的亲历者,其陈述最有可能还原案件事实。法庭希望查明的是原汁原味的案情,而不是被律师以当事人立场和专业思维过滤过的案情。

八、不查看现场,对现场情况不了解,无法回答法庭询问

在相邻权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等案件中,了解现场的情况非常重要。如果法官没有进行现场勘验,常常会向当事人询问现场的情况。查看现场是律师庭审前的必做功课。

九、对案件事实所涉专业问题既不钻研清楚,又不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对案件事实所涉的专业问题,律师在庭前应当通过研究鉴定意见、查阅文献、咨询专业人士等方式,对争议的主要问题做到心中有数,这样才能在庭审中有的放矢。如果所涉专业问题非常复杂,还应当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否则,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进行调查和辩论时,就会陷入非常被动的境地。有的律师因为对专业问题不清楚,在鉴定意见的质证中只能发表非常笼统的意见,法官无从判断其意见的对错,自然不会支持其主张。

十、在法庭调解中提出与诉讼主张完全相同的调解方案

调解往往以双方当事人的互谅互让为前提。如果一方面向法庭表示愿意调解,一方面又提出与诉讼主张完全相同的调解方案,不仅达不到调解的目的,还会给法官留下不诚信的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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