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中期票据"12二重集MTN1"和公司债券"08二重债" 危机化解过程中的法律对策

日期:2017-11-12 来源:曲凯 国枫律师事务所

9月15日,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及其核心控股子公司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二重重装”)分别发布公告,称被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这在银行间和交易所债券市场立刻引起巨大关注。因为,根据《破产法》第46条,在破产申请受理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即“12二重集MTN1”和“08二重债”将于法院受理重整申请之日起视为到期并停止计息。二重集团同时表示,如果9月28日之前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公司依法不能按期支付中票利息。

“12二重集MTN1”和“08二重债”的发行人分别是二重集团、二重重装,这两期债券在一个月内均面临付息或还本情形,其中“12二重集MTN1”应于本月28日付息,08二重债”则将于今年10月14日到期还本付息。自2014年以来,二重集团和二重重装已经严重资不抵债,并出现大量逾期债务。应该说,两期债券都即将面临偿付考验,但重整一事无疑是将兑付难题提前抛上了台面。

作为这两只债券发行人的法律顾问,本所及时提示二重集团及二重重装,如果没有担保,债券一样作为普通债权受偿。只是根据金额不同,受偿比例会有不同。如20 万元以下部分(含 20 万元)全额受偿、超过 20 万元部分按照 20%的比例受偿等等。刚性兑付不是法定的。一旦公司破产,则受偿比例与金融债权无差异。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分有财产担保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和普通债权组进行表决,法律没有规定必须为债券持有人单独分组,ST超日债的实际操作也是如此。此外,通过进入重整程序达到债务重组的目的,是通过减债使二重重装及中国二重轻装上阵。在中国二重及二重重装恢复上市和后续发展过程中,不可能放弃使用债券融资形式;债券市场上央企母公司也有兜底的惯例,如果国机集团不提供现金方式兑付保证(包括延期兑付),未来国机集团其他公司再发行债券时,其承销、评级及定价都将受到负面影响,机构投资者在购买前也会加大筛选和风控力度。

2015年9月19日,主承销商又一次召集召开二重中票持有人沟通会,共计有9亿元中票债券持有人参加,占中票总额的90%;没有参会的持有人亦通过电话告知的方式能及时获得会场的相关信息。沟通会紧张有序地对中票的偿付方式进行了摸底和表决,“全部本金、无利息”方案获得了绝大多数持有人的同意。

2015年9月22日,中国二重及二重重装相继发布多份公告,宣布其债权人重整申请已于9月21日获法院裁定受理,公司将进入司法重整程序。在宣布重整消息的同时,二重集团及二重重装分别发布公告,称国机集团或其受托机构拟受让全部“12二重集MTN1”和“08二重债”。

关于国机集团及其受托机构实操受让上述两债的事宜,本所律师参与了向相关管理部门的沟通和汇报工作。本所律师认为,由于时间紧迫,国机集团委托的受让全部“12二重集MTN1”和“08二重债”的主体必须是在银行间市场有交易资格的,也就是说,临时开户已经是来不及的了。国机旗下的国机财务公司接受国机集团的委托受让全部“12二重集MTN1”和“08二重债”,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五)经营范围“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即国机集团可以委托财务公司对其他成员单位进行投资(债务投资)。本项目投资不是财务公司的自有资金,财务公司只提供通道和服务,在操作路径上没有法律障碍。

为妥善化解兑付危机,相关主管部门又提出如下两个问题,一是对中票和企业债的解决方案是否会被其他债权人提出异议,导致方案无效;二是法院已受理破产重整申请,第三方受让债权是否会被法院裁定为无效。

本所认为,一、本次中票和企业债的解决方案为国机集团来主动承担债权。解决方案的实质是债权的转让,债权本身并没有变化,仅仅是债权持有对象发生了改变。该等解决方案的实施并没有减少或影响破产主体的资产。在债权转让后,新的债券持有人国机集团和其他债权人一样参与重整债权申报,一样比例受偿,并没有影响其债权人的利益。因此,本次解决方案合法合规。二、法院已受理破产重整申请,对于本次中票和企业债解决方案并无影响。因为本次解决方案究其本质,属于债权转让行为,我国法律法规并没有对重整期间债权人进行债权转让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根据民法原则,债权转让的双方只要是达成了合意,可以协议依法进行债权转让。新的债权持有人依照破产法的规定,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进行债权申报,不存在法律障碍。

附:财经媒体的关注要点

二重债注定将成为中国债券市场的又一起“起死回生”的经典案例。对于债券市场来说,二重债事件的经典不在于故事发展的惊险程度,而是二重债身上的鲜明标签,以及最终“有惊无险”所带给市场的心理暗示。

二重债身上有两个鲜明标签,一是国企债券,二是公募债券。二重破产重整之所以引起巨大关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身份”,在2013年股权划转之前,中国二重是是国务院国资委直属央企。如果“08二重债”和“12二重集MTN1”出现违约,将首开央企债券违约先例。在国内债券市场,国企债券主要包括产业债券和城投债券两类,前者牵扯民生问题和职工就业,后者则是地方政府举债的产物,均蒙受刚兑的庇佑,被视为所有非金融企业信用债券中刚兑最为牢靠的领域。可以想见,央企债券违约可能对市场的违约意识造成何等的影响。

在二重债的案例中,债券投资者与其他债权人被区分对待也值得关注。其实,这已经不是第一次出现这样的情况。之前如超日等上市公司,尽管已出现严重财务困难,存在信贷逾期或违约的情况,也要想方设法偿付公募债券的本息。而最近两三年,私募债券出现实际违约的情况则不少见,就在上周,还传出私募债“14吉粮债”未及时拨付本息的消息。机构认为,迫使发行人选择优先偿付公募债券的原因,在于公募债券牵涉面大所造就的社会维稳压力。事实上,国企债券也不是没有违约的,天威债已开先例,但二重债被区别对待,有市场人士认为,除了二重的特殊身份之外,与当前金融市场环境也不无关系。目前金融市场并不稳定,如果出现央企公募债券违约,可能对市场情绪造成较大冲击,有酿成金融风险的隐患。

市场人士指出,二重债“特赦”可能进一步强化国企债券、公募债券乃至全部信用债券的刚性兑付预期,这对于目前已经有估值泡沫化倾向的信用市场来说,或许是个好消息,但无疑又意味着债券市场定价体系的正常化仍然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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