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行为法理论体系之主线与方法

日期:2017-01-27 来源:姚明斌

侵权行为法受现实情势之发展影响甚巨,故而要求法律的制定与适用必须观照社会经济之变迁和发展,然法律安定性所产生的滞后成本,使法官在侵权行为法的解释和适用上,更承担了因应现实的重任。尤其在涉及多元价值冲突的情势下,司法层面的法律技术是维系侵权行为法机能的关键链条。比如,在课以未成年人侵权责任时,亦须顾虑保护未成年人生计与成长方面的价值,未成年人的侵权责任攸关其未来生涯,并涉及法定代理人的责任及其生计,作者认为可依“民法”第218条根据个案情事减轻其赔偿金额,亦即采取体系解释和利益衡量的方法,实现损害填补和未成年人保护之兼顾。再如,就数个受雇人侵权导致雇用人均须承担赔偿责任时,作者主张依凭现实规范之意旨而通过法律续造确立连带责任的一般原则,“即数人各依侵权行为规定,就同一损害,负损害赔偿责任者,应连带负赔偿责任”,以推动法律进步,从而解决实务上各雇用人间是否成立连带责任及内部求偿关系等问题。

通过考察,我们不难发现,《侵权行为法》理论体系的这两条主线,实乃对侵权行为法之历史性和开放性的理论回应。自归责原则而言,自过失责任到无过失责任的发展,加上之前的结果责任原则,正是侵权行为法变迁和递进的脉络所在。而法律政策-法律技术的关连之所以会在该理论体系中呈现出如此重要的位置,实在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对于侵权行为法影响甚巨,基于法律之自有属性,法律政策上的应对必须依靠法律技术层面的创设和适用方能作出规范性的回答。另一方面,开放性因应现实的内涵本身便是历史的存在,决定了法律政策-法律技术之主线必然和归责原则的轨道出现交叉与融合,此由“民法”的特殊侵权行为立法为了维护过失责任的核心地位而未采无过失责任,基于实质正义的考量又以推定过失、过失和因果关系双重推定(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责任、雇用人责任、动物占有人责任)甚至过失、因果关系和工作物瑕疵三重推定缓和过失责任对被害人之不利即可见一斑。

 

三、规范方法:功能阐析与法律解释

纵观《侵权行为法》,王泽鉴先生一向主张的三种方法亦贯穿始终,即法律解释学、判例检讨和比较法研究的方法。根据笔者的观察,在规范解析的层面,似乎不仅限于法律解释学的运用,故本文总结为规范、判例和比较法的方法。

规范体系乃法律人工作的首要前提,亦构成法学独立价值的基础。在《侵权行为法》确立的理论体系中,涉及规范分析的方法主要体现在规范功能的阐析与法律规范的解释两个方面。

第一编就一般侵权行为的讨论,集中在对“民法”第184条的解析上。作者认为,第184条可以区分为三个独立的请求权基础,即第1项前段“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负损害赔偿责任”、第1项后段“故意以背于善良风俗之方法,加损害于他人者亦同”及第2项“违反保护他人之法律者,推定其有过失。”自整体结构观之,其规范功能在于确立区别性的权益保护,针对不同权益类型施以不同程度的保护,盖“一般财产损害范围广泛,难以预估,为避免责任泛滥,特严格其构成要件,期能兼顾个人的行为自由。”另一方面,三个独立的侵权类型具有不同的规范机制,具言之,第1项前段经由市场而为规范,即由个人决定是否从事某种社会经济活动,而负担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权利的责任;第1项后段则经由社会道德而为规范,以维护社会伦理秩序,兼具补充功能和法律发展功能,后者可以分解为继受功能、转换功能和正当化的功能;第2项由“权利的侵害”移向“法律的违反”,并将其他领域的规范迁入侵权行为法,使侵权行为得与整个法律规范体系相连接,并具有简明立法、合理化的作用。

在法律解释方面,作者主要采取了文义解释、目的解释、体系解释和比较法解释等方法。比如,第184条第1项后段确认了保护范围包括权利以外的法益,则纯粹经济上的损失亦属于保护客体,是为文义解释。就目的解释而言,法律规范之意旨构成法律解释的价值指向,比如作者主张“民法”第188条所称受雇人不仅限于雇用契约之受雇人,凡客观上被他人使用为之服劳务而受其监督者均系受雇人,“此系依法律规范意旨而为解释,乃适用侵权行为法规定所应采取的解释方法。”体系解释主要解决公私法上多种救济机制之间的并存和适用问题,比如就雇用人侵权责任,“民法”第188条得以和第184条的一般侵权行为规范成立请求权竞合,并行适用;而“国家赔偿法”第2条则构成第188条的特别规定,依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处理之。甚为重要的是,诸种解释方法并非截然区分使用的,作者往往将多种解释方法融合在同一规范的解读中,比如在解析承揽人侵权时定作人责任之成立是否应以承揽人在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为要件时,作者依次采用了体系解释、比较法解释和目的解释的方法,对客观要件说进行了论证。

可以说,王泽鉴先生这种规范方法论的自觉,体现了一种尊重既成规范体系独立价值的法律人立场,并展示了“剃刀一样锐利”的法律人思维,由此建成的侵权行为法理论体系,因为充满对规范的透彻解读而呈现出扎实而厚重的品质,在治学风格上亦堪称样板。

 

四、判例方法:把握法律的生命

霍姆斯大法官的名言“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已广为传颂,王泽鉴先生从判例研习的角度,提出了相似的论断:“每一个法律的判决都有价值,每一个法院的判决都重要,即使它是三言两句,理由不太清楚,都没有关系。学者的任务、学说的目的,就是在含蕴有一个法律的原则的具体案例中,去发现它,去阐释它,用理论去构造它。……每一个案子都是法律的生命,每一个案子都有它适用的法律原则。”在侵权行为法层面,他认为“侵权行为的规定甚为简洁、抽象,因法院判决而获得规范生命,促进法律进步,使侵权行为法具有案例法(caselaw)的性质”,故而侵权行为法理论体系无法回避leadingcase的重要功能,经由案例的比较、检讨和解析,抽象化的规范方得与具象的事实形成呼应,实现侵权行为法的功能。

《侵权行为法》的每个部分,几乎都没有脱离判例解析的轨道。就笔者的阅读与观察,判例解析的方法主要发挥了提出讨论主题和检讨实务见解的功能。比如,在一般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问题上,作者通过援用1987年台上字第158号判决和院字第1662号解释,提出“相当因果关系”这一讨论主题;在共同侵权行为部分,征引“司法院”例变字第一号之说明,展开关于“客观行为关联共同加害行为”的阐述。就检讨而言,典型者当属作者就侵权责任和契约责任关系对1954年台上字第752号判例、1971年台上字第1611号判例和1972年台上字第200号判例采取法条竞合说所作的检讨。依法条竞合说,契约债务不履行乃侵权行为的特别形态,依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理,只能承认债务不履行赔偿请求权的存在,而不得行使侵权行为的请求权。作者则认为,第184条第1项前段所称“权利”并不包括债权,债务不履行(如给付迟延)不当然皆能成立侵权行为,二者并无普通与特别的关系;而且,在医生手术疏忽致人于死的情形,死者遗属与医院并无契约关系,苟采法条竞合说,在契约法之外并无请求权基础,显然不合事理。

判例的解析旨在把握法律的生命,此一倾向在侵权行为法理论的视野下犹为明显。侵权行为法之“案例法”品格,使具体的判例阐释与检讨成为理解和认知抽象之法规范内涵的重要途径。加之作者的判例解析还时常与比较法考察相衔接,拓宽了方法论的观照视野,令论证层次更为丰富。

 

五、比较法方法:功能主义与政策取向

不管各国法律秩序中解决某一特定问题的措施在体系上看来是如何不同,每一种解决方法,从其功能方面考察都是一个统一体。各国法律之所以能够比较,盖均着眼于解决同一问题、满足同一需要,“功能性原则”是法律比较研究之出发点和基础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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