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理业务过程管理与风险控制

日期:2017-01-28 来源:保理中国

争议的原因

发生争议的原因包括:

卖方没有履行基础贸易合同的要求。比如没有按期发货;货物品质存在缺陷;货物品种或数量与合同不符等;

卖方的管理不当造成发票的错误,比如金额、卖方名称地址、付款期限错误等;

有的商品自身的特性容易使买卖双方出现争议,比如易变质商品、服装等时尚消费品、季节性商品及带有质量担保条款的商品等;

虚假争议,即买方提出争议作为拖延付款的借口。

但在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中,仅限于卖方在履行了基础合同义务方面出现的问题才构成有效争议。从更深的层面上讲,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中的争议并不是指的是一般意义上买卖双方的合同纠纷,而是对保理商所买入的应收帐款是否有效成立的争议。应收帐款是否能够合法有效成立的关键是卖方是否有效地履行的基础合同义务,如果卖方有效地履行了基础合同义务,一般情况下,应收帐款就能够合法成立;反之,则可能直接涉及应收帐款是否能够足额成立的问题。因此,在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中,如果买卖双方发生纠纷的事由根本就不涉及应收帐款成立的基础,则往往基于这种事由所产生的纠纷不能构成有效的争议。

争议所产生的影响

发生争议会对保理业务的融资及保理商的坏帐担保责任产生一定的影响和后果。按照商业惯例,发生争议会对正常的保理业务产生一系列的影响或效果:

1.发生争议的应收帐款会由合格的应收帐款变为不合格的应收帐款。

保理商对卖方进行融资的基础是已经转让给保理商的合格的应收帐款的整体余额。如果某一笔发票发生了争议,就使融资的基础受到了动摇,从而影响到保理商的资金安全。因此,当发生争议时,保理商会收回相应的融资,即所谓的融资赎回(chargeback)。

在实际业务中,融资赎回并不意味着保理商要从卖方那里直接收回融资款。一般情况下,保理商会采用停止向卖方继续融资或付款的方式来赎回融资。即当发生争议后,应收帐款中适合于融资的合格应收帐款会因争议而变为不合格的应收帐款,这就会使得合格的应收帐款余额被减少,如果融资款项所占合格的应收帐款余额的比例仍在约定的融资比例的限额之内,通常保理商不会采取任何行动来赎回融资。但是如果发生争议导致融资比例超出了约定的融资比例,保理商会要采用一定的方法来维护正常的融资比例,以保证融资的安全。

这种方法有:一是从买方收到的款项不再向卖方付款而直接归还融资款,这样就能够降低融资比例,直到到达正常的融资比例范围之内;二是停止继续向卖方进行融资,由于融资比例已经超出了正常的范围,已经没有理由继续向卖方进行融资;三是接受卖方转让新的发票,以补充合格的应收帐款余额,从而达到降低融资比例的效果;四是要求卖方直接以现金形式归还一定的融资款。我们可以看出赎回融资实质上是保证融资比例的一种手段。换句话说,是维护留置金(retention)的手段。由此我们可以进一步看出,保理商对融资安全的保障措施本质上是建立在保留足够的留置金基础上。

2.发生争议的应收帐款会由已核准的应收帐款变未核准的应收帐款。

如果发生争议的应收帐款属于未经核准的部分,显然,保理商不会就该应收帐款承担坏帐担保责任,发生争议时,保理商直接将该应收帐款反转让给卖方即可。但如果应收帐款已经被核准,发生争议后,这种已经核准的应收帐款会变为未被核准的应收帐款,以等待争议的解决,有些保理合同中甚至会明确规定发生争议的应收帐款将被视为从未核准过。在解决争议的期间内,保理商暂时免于担保付款的责任。但是,如果争议解决后,卖方的权益得到了认可,保理商有义务重新核准该应收帐款并恢复对应收帐款的担保付款责任。

3.卖方在发生争议期间承担积极作为的义务和向保理商的告知义务。

无论采用何种方式来解决争议,卖方都应当积极努力地去解决争议并及时向保理商通报争议解决的进展情况。通常,卖方应当按照一定的时间间隔将争议解决的进展情况,以证明卖方勤勉努力地作为以积极地寻求争议的解决。如果卖方没有履行这种积极作为的义务或没有及时履行通报进展的告知义务,保理商将会彻底免于担保付款的责任。发生争议之所以会使卖方产生上述义务,主要是为了促使争议能够及时地获得解决,防止卖方出现懈怠,从而加重保理商的风险。

4.如果从管理的角度来看,争议意味着更多的东西。在现实业务中,出现争议几乎是一种不可避免的正常的现象。但是,发生争议有时也可能预示卖方或买方的经营活动出现了某种危机。例如:卖方的产品是否不再适销对路;买方是否出现了严重的是资金短缺等等。因此,保理商就必须对争议的性质做出准确的判断。通常情况下,保理商对争议的管理是由客户经理来负责处理的。客户经理一方面要深入地了解争议的细节,确定判断争议的性质,并跟踪争议的处理过程;另一方面还要对争议的发生频率进行监控,便于及时发现潜在的业务风险,这对于保理商维护正常、安全的保理业务有着重要的意义。

争议的解决

保理商通常会发出《保理争议通知单》,将争议的细节告知卖方,并允许卖方在一定的期限来解决争议。解决的方式有两种,协商解决和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买卖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解决的期限一般是90天(目前GRIF的规定为180天)。在国内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中这个期限一般不会约定的过长,这主要是为了敦促卖方积极努力地尽快解决所面临的问题。如果卖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能够解决争议,也没有开始采用司法解决争议方式的行动。保理商会将有关争议的应收帐款反转让给卖方,由卖方自己直接向买方收款,保理商也不再对该笔应收帐款承担担保付款的责任。

如果卖方明确表示争议已经解决或是争议根本就不存在,保理商将会继续努力向买方收款。在这种情况下,卖方一般需要向保理商提供有关争议性质的相关细节。

采用法律手段解决争议

买卖双方可以采用仲裁或是诉讼的方式来解决,都被视为法律手段。采用法律方式解决的期限通常为一年半,这主要取决于司法程序过程和效率,目前GRIF规定为三年。多数的保理商会进一步区分仲裁和诉讼的争议处理期限。一般而言,采用仲裁的方式效率要高得多。

约定法律手段解决的期限,目的是为了敦促买卖双方尽快地解决纠纷。只要是在规定的期限内有了争议解决的结果,保理商会按照仲裁或判决结果就已确认部分承担相应的坏账担保责任,将未被确认的部分反转让给卖方。如果在约定的期限内,买卖双方没有完成仲裁或诉讼,则保理商对这笔交易不再承担担保付款的责任。

需要指出的是,协商解决争议的方式并不排斥司法解决争议的方式。如果买卖双方首先采用协商的方式来解决争议,但不能使问题得到解决,买卖双方可以改用司法手段来解决。但需要注意的是,采用司法手段解决问题的行动应当在协商解决争议的有效期间内开始,并需通知保理商。

以上内容简要的介绍了综合保理业务的操作要点和基本原理,其它类型和保理业务可参考综合保理业务中的相关内容来进行处理。

二、保理业务的过程管理

1.保理业务的人员分工与职责

l客户经理的职责:

1.负责拓展业务,考察潜在客户的整体情况,出具《卖方整体情况调查报告》,选择适用于保理业务的客户。

2.协助客户整理出确切的业务需求并选择适合的保理业务品种,出具《需求分析与保理业务品种选择报告》,提交产品经理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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