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须知:境外投资中的贿赂与腐败

日期:2017-01-29 来源:胡梅(Meg Utterback)、Monique Carroll、Emily Rich

同样在2013年的Metal-Tech Pty Ltd v Uzbekistan一案中,以色列公司Metal-Tech与乌兹别克斯坦国有企业在当地成立合资公司。在乌兹别克政府采取相应措施导致该合资公司被迫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况下,Metal-Tech根据以色列与乌兹别克斯坦双边投资协议提起了仲裁。仲裁庭认为Metal-Tech的投资交易过程涉及贿赂行为,违反了乌兹别克法律,就此裁定Metal-Tech公司不享有双边协议下的任何权利保护。该双边条约规定只有符合当地法律的投资才能获得保护。

要基于投资合同或条约得到国际法的帮助,现行的趋势是投资者要能够证明东道国政府参与到了整个贿赂行为中,而并不仅是单个政府官员暗地里受贿。尽管一般法律原则认为一国政府需要为其官员的非法行为负责。仲裁庭对暗地收受贿赂的行为和政府人员在施行其公共职责过程中实施的收受贿赂行为进行了区分。前者是绝对非法,而第二种行为的后果应由国家承担责任。

因此,只有投资者完全没有被牵涉到行贿行为当中时,双边投资条约才更有可能为其提供保护。比如,投资方在政府官员试图收取贿赂或“通融费”以换取投资许可或在东道国继续经营时拒绝其要求,这样往往导致的后果是投资方被拒绝在当地投资,或投资者在当地无法继续经营,因为东道国政府剥夺其经营特许权或者以其他报复性的手段妨碍其经营。这种情况下,投资方可以根据双边投资条约中向东道国要求东道国鼓励投资条款和公平公正对待条款均可为投资者提供救济为由提出赔偿要求。

“EDF(Services)V罗马尼亚政府”便是一个利用这些保护方式的案例。在此案中,投资者声称东道国一方负有受贿罪,控告当时在任的罗马尼亚总理向其索要250万美元的贿赂款。投资者还指控罗马尼亚政府因未得到贿赂款而采取许多报复性手段,如拒绝更新其经营许可证。仲裁庭认定这些行为违反双边投资条约中的公平公正原则。但是,最终因投资者未能交出足够的可靠证据来支持他的指控,仲裁庭全体成员一致驳回了投资方的所有请求。

当前,因为政府行为导致的投资受损,而引发的双边协议下的赔偿请求例子越来越多。在许多腐败问题严重的国家,政府反腐运动同时也会导致政府暂时停止运作,从而导致项目审批以及许可证颁发停滞,甚至投资协议不能通过审批或者相关部门拒绝对其进行备案,或者相关部门拒绝审阅或签署投资附带要求等。这些问题在一些国家正对投资者产生越来越深远的负面影响并导致投资者投资收益的损失,也引发了更多基于双边保护协议的索赔案件。

总结

贪污腐败的盛行对于外国投资者来说是一个重大投资风险。除了可能导致刑事和民事处罚外,还可能导致投资资产被东道国政府没收,或在投资资产遭受东道国政府不法侵害的情况下,合理索赔要求不受保护的风险。在境外投资中,详细的尽职调查,了解双边投资条约项下的保护条款以及投资者“净手原则”三方面措施是保证投资方资产安全的必要条件。

本文作者:胡梅(Meg Utterback):争议解决组国际合伙人。Monique Carroll:悉尼办公室。Emily Rich:悉尼办公室。

(文章来源:金杜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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