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一些问题的汇总

日期:2017-02-08 来源:张三金子

1、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法规条文: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

第七条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为在登记注册机关登记注册的实收股本总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千万元,其中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应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公司法》:

第八十一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理分析:

对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要求,虽然公司发中规定为500万元,但其同时说明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外经贸部1995年1号令即“暂行规定”至今并未废止。所以作为一项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所以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出资额仍安3000万元执行。

实务操作:

有人指出,虽然《暂行规定》仍然有效,关于最低出资额为3000万元的规定实务中已不遵照执行了,只要省外经贸部同意就没问题。但实务中外商投资股份公司体量都比较大,最低出资额限制不是问题。

2、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发行股票后,其外资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10%。请问该规定是否还有效?

法规条文:

《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外经贸资发[2001]538号):

二、关于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发行股票。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除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上市前三年均已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

2、经营范围符合《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

3、上市发行股票后,其外资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10%;

4、按规定需由中方控股(包括相对控股)或对中方持股比例有特殊规定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应按有关规定的要求继续保持中方控股地位或持股比例;

5、符合发行上市股票有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条件。

案例分析:

1、中捷股份(002021):2001年5月,外经贸部曾出文要求拟上市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的非上市外资股比例不低于25%;6个月后外经贸和证监会又联合出文要求拟上市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的外资比例不低于10%。不过全流通IPO后,已经有越来越多的案例表明上述规定已经不再实际执行。此外,三花股份也突破了上述规定。

2、景兴纸业(002067):2001年6月,景兴纸业集团有限公司由内资企业转变为中外合资企业,两家日本公司通过受让存量股份的形式受让公司11%的股份。2001年9月,景兴纸业集团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8月,景兴纸业上市后,外资持股比例为7.17%。

实务操作:

该条法律目前虽然有效,但实践意义已不大。《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是2001年发布的,当时的背景主要是为了规范外商投资企业(外资比例25%以上)的上市问题。但是在外资并购条例公布以后,对于通过并购途径而导致内资变外资的情况,实践中并不受制于《若干意见》。

3、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疑问:有没有外商投资企业没有三年的连续盈利记录,就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并上市的成功的案例?

法规条文: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已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如申请转变为公司的,应有最近连续3年的盈利记录”。

法理分析:

对于该连续3年的盈利记录,是否应自外资企业成立后起算,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从法理上分析,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因此外商投资企业也属于《公司法》的调整范围。证券法又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发行股票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而05年《公司法》与1995年外经贸部发布的《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比较,很明显《公司法》为上位法,而下位法缩小上位法规定的权利权利主体范围,此种状况应依据上位法来认定。因此,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转变为股份有限公司无需遵守有连续三年盈利的记录要求。目前许多上市的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均未满足外企成立满三年后变更的要求。

案例分析:

光讯科技(002281):03年5月份通过股权转让方式,变更为合资企业,04年2月份公司整体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公司;九阳股份(002242):05年4月外资增资进入,变更为合资企业,07年9月公司整体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公司;景兴纸业(002067):2001年6月,景兴纸业集团有限公司由内资企业转变为中外合资企业,两家日本公司通过受让存量股份的形式受让公司11%的股份。2001年9月,景兴纸业集团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中的外商投资股份公司上市,大多系设立时即为外资企业,或者在整体变更时已经以外企身份连续经营三年以上,未查到相关案例。仅有和鹰科技,08年2月通过外资增资及股权受让方式,变更为合资企业,10年11月整体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公司,但该公司已于今年取消审核,没有过会。

实务操作:

另有观点认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连续盈利3年的要求可以从内资企业开始计算,实务中,可以与主管部门沟通是否可以将改制的当年也计入3年的要求中,这样实质上只需要连续两年盈利即可满足要求。

4、合资企业的中方自然人股东能否作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

法规条文:

根据《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由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股东)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其中,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公司,除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发起人的条件外,至少有一个发起人应为外国股东;以募集方式设立的公司,除应符合前述条件外,至少有一个发起人还应有募集股份前3年连续盈利的记录并应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发起人股份的转让,须在公司设立登记3年后进行,并经公司原审批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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