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影子银行问题分析提纲

日期:2017-02-15 来源:黄志凌

当前一些国内外机构对于中国“影子银行”的理解和测算存在误区和夸大。我们认为国内影子银行的本质是在融资需求驱动下对商业银行信贷的部分替代,其与发达国家影子银行存在实质区别:第一,我国影子银行绝大部分已纳入监管范围;第二,我国影子银行期限错配少、杠杆率低;第三,我国影子银行尚不足以引发系统性风险。

我国影子银行应运而生并非偶然,金融体系结构性失衡与经济发展的矛盾催生了影子银行,同时,规避监管政策、利率管制下追逐高收益也促进了影子银行的创新。

客观上,具有中国特色的影子银行对于经济和金融起到了积极作用。它有利于改善中国金融结构失衡,填补传统融资空缺;有利于防范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影子银行的信用创造功能为宏观经济增长提供了流动性。同时,也应高度重视影子银行存在的问题。一是针对民间借贷等影子银行的监管相对偏弱;二是金融机构针对影子银行的内控存在不足;三是部分影子银行资金投向高风险或非实体经济领域。

鉴于影子银行为宏观经济做出的贡献,对其不能一味的否定、简单限制、关键是关注主要风险,尽快完善监管制度、手段,将影子银行的发展引导到良性规范的路径上,以继续发挥它对实体经济的积极作用。

“影子银行”自金融危机后逐渐进入国人视野。2009年开始,银监会连续在年报中谈及“影子银行”。2012年IMF(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全球金融稳定报告》中提到中国的“影子银行”急速膨胀,并对其风险提出警示。近两年银监会不仅对部分银行机构开展了影子银行及相关业务现场检查,亦针对理财产品、同业业务等加大了监管力度。针对影子银行带来的热议,本文拟从我国长期以来金融结构失衡的角度来剖析中国式影子银行产生的背景及根源,客观评价影子银行在我国经济发展中起到的积极作用以及目前值得关注的问题,并从加强监管等方面提出若干措施建议。

一、我国影子银行与国外影子银行存在实质区别

(一)国外影子银行的定义

2011年FSB(金融稳定理事会)界定影子银行为“银行监管体系之外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具体指期限错配、流动性风险、不适当的信用风险转移和高杠杆)和/或监管套利等问题,从而破坏金融监管效果的信用中介体系。”这是目前普遍接受的国外影子银行的概念。从实例来看,美国影子银行主要集中在资产证券化及其他高杠杆、信用风险转换工具,欧洲影子银行主要集中在对冲基金等主导产品。

(二)我国影子银行与国外相比具有实质区别

目前国内外个别机构或媒体对我国影子银行的理解和定义存在一定的误区,如将银行承兑汇票等表外业务、财务公司贷款、企业债券等也纳入影子银行范畴,存在夸大之误。正如人民银行在《2013年中国金融稳定报告》中提到,“我国还没有出现国际上一般定义的影子银行, 但存在着一些有银行之实但无银行之名的机构和业务”。笔者认为,如果暂且将这些“有银行之实但无银行之名的机构和业务”算作我国影子银行的话,可将中国式影子银行划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种。狭义的影子银行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非银机构发放的贷款(部分是违规贷款)、PE(私募基金)投资以及P2P网贷等民间借贷行为;广义的影子银行指在狭义的基础上,加上理财产品、信托贷款、委托贷款等类信贷业务。考虑到狭义的影子银行规模不大,粗略估计约8、9万亿元(不到2万亿美元)[1],占社会融资总额的比重较小,而真正让国内外机构广泛关注和担忧的是广义影子银行带来的风险,因此,本文以广义的影子银行为探讨对象,如果不特别说明,文中均指广义的影子银行。

我国影子银行与国外相比具有实质区别。主要体现为:

第一,我国影子银行绝大部分已纳入监管范围。根据FSB给出的定义,影子银行的一个重要特征是游离于银行监管体系之外。但实际上我国影子银行属于银行主导型,绝大部分已经纳入银行监管范围。例如银监会对理财业务中风险较高的非标资产占比、资产池流动性资产比率等均有明确规定,并要求银行发行非保本理财产品前须逐笔进行报备;信托公司开展信托贷款业务等要计算风险资本,而风险资本受净资本的约束;银监会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范围进行了严格界定,明确其不允许发放贷款;其他如PE投资基金等虽然未纳入银行监管体系,但也属于证监会等其他监管体系。目前真正游离于监管之外的仅有民间借贷。

第二,我国影子银行期限错配较少、杠杆率较低。与国外主要利用金融衍生产品进行信用创造不同的是,我国影子银行业务主要是类信贷业务,杠杆率较低,期限错配较少。如理财产品,信托类、股权类单发的均一一对应到具体资产,基本不存在期限错配的问题;即使是资产池理财产品,因为监管部门规定了流动性资产的最低配置比例,且银行为了保证充足的流动性,一般都配置了信用等级较高的类信贷资产入池,所以因少量期限错配带来的流动性风险较小。

第三,我国影子银行尚不足以引发系统性风险。即使按照广义定义,我国影子银行规模约20-30万亿元左右(约合3-5万亿美元),相当于GDP的40-56%[2]。据FSB估计,截至2011年底,二十国集团所有经济体的影子银行总规模达到约67万亿美元,相当于GDP的111%。按国别看,美国的影子银行规模最为庞大(23万亿美元),紧随其后的是欧元区(22万亿美元)、英国(9万亿美元)和日本(4万亿美元)。可见,我国影子银行规模较发达国家尚属较低水平。同时,由于我国影子银行涉及资金基本投向实体经济,与国外金融危机前脱离实体经济、虚拟化严重的状况截然不同,所以因产品之间相互关联和传染导致系统性风险甚至引发金融危机的可能性不大。

二、我国影子银行产生的主要根源在于金融体系结构性失衡

我国影子银行应运而生并非偶然现象,主要根源在于我国金融结构长期失衡,其次,规避监管政策、利率管制下追逐高收益也促进了影子银行的创新。

第一,金融体系结构性失衡与经济发展的矛盾催生了影子银行。我国金融体系长期以来存在着严重的结构失衡,主要表现为:一是以银行为主的间接融资占比过高,直接融资渠道较窄。根据上海交大潘英丽教授的研究,“金融领域最重要的结构失衡表现为经济增长对银行信贷的过度依赖”,“G20国家除了英国和法国外,其他发达国家2010年银行资产占GDP比例都在100%-200%之间,除中国以外的其他发展中国家则在100%以下。而中国已经达到200%以上,已近极限。”我虽然对所谓的“极限”说法有不同认识,但全社会金融结构中间接融资与直接融资比例严重畸形、金融市场层次单一、金融压制引致金融难以深化从而不能满足经济发展需要则是显而易见的。二是银行资产主要集中在国有大型银行、国家开发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七家大型银行,人民银行公布的数据显示,其总资产总和接近所有银行总资产的60%,而主要为小微企业、“三农”、社区居民服务的地方性银行、小型民营银行占比较小。三是银行贷款总量中,客户结构主要以大中型客户、集团客户为主,而具有轻资产性质的小企业、高科技或服务业由于报表的真实性问题、缺乏抵押品等原因较难从银行获得融资。正是由于以银行为主的传统融资渠道无法满足实体经济发展需求,催生了影子银行的出现。

第二,监管寻租为中国影子银行的产生提供了空间。我国对银行信贷业务至今仍实行较为严格的监管政策,银行发放贷款同时受贷款规模、存贷比、宏观调控政策(政府融资平台、产能过剩行业等)等因素限制。通过发展理财产品、委托贷款等影子银行,银行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避开上述限制,同时通过获得可观的中间业务收入加快业务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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