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股权优先购买权的性质之辩及行使限制

日期:2017-02-25 来源:关倩(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

股权转让行为完成时,股权优先购买权消灭。当出让股东拒绝履行或违约向第三人转让股权时,优先权人不能请求法院确认转让合同项下的股权转为其所有,但可就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择一行使。

文章来源:高杉LEGAL

    A+
声明:本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