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通过持股平台激励员工约定服务期限等特别条款合法合规性案例

日期:2017-04-06 来源:上海市锳明律师事务所

新三板案例选登:公司通过持股平台激励员工约定服务期限等特别条款合法合规性案例

《反馈意见》“二、其他问题”之第1条:公司的部分持股高管和员工对其直接(7名股东)和间接(34名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做了股份出售限制性约定。自公司股票挂牌之日起5年内,如发生离职、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或违反竞业禁止协议约定情形的,应按“原取得股份成本(所支付的转让价款)+原取得股份成本(所支付的转让价款)×10%×受让方持有标的股份的天数÷365”和“相应股份对应的四维传媒净资产权益”孰低者将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转让给公司实际控制人罗险峰或罗险峰指定的其他第三方。请公司进一步说明如何保证上述约定的有效性和可行性,如何应对公司股份公开转让以后可能发生的股权争议,据此说明公司股权是否明晰。请主办券商和律师发表意见。

1关于限售股东的股权情况

1.1.1关于直接股东和间接股东的持股情况

(1)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四维传媒实际控制人罗险峰与郑玉敏、盛卢庆、李丽、马振海、方惠平、吴文宝、陈惠萍等7名四维传媒自然人股东签署了《关于股份出售安排的协议》、《关于股份出售安排协议的补充协议》,就该等股东所直接持有的四维传媒股份在公司股票挂牌后的出售进行了限制性约定,该等股东的持股情况如下:

(2)怡天投资现持有公司3,841,38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8.5364%。怡天投资为公司员工持股平台。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怡天投资层面除罗险峰以外的其他全体股东与罗险峰签署了《关于股份出售安排的协议》、《关于股份出售安排协议的补充协议》,就该等股东所间接持有的四维传媒股份在公司股票挂牌后的出售进行了限制性约定,该等股东持有怡天投资股权及其股权所对应的四维传媒股份情况如下:

1.1.2根据本所律师对公司自然人股东的访谈以及公司股东出具的书面文件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所对应的出资或转让价款已全部足额到位或已依约付清;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或其他权利限制情形;除以自身名义持有公司股份外,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委托他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方式代他人或委托他人持有股份;其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任何法律权属纠纷,公司股权明晰且不存在股权争议。

1.2关于如何保证限售协议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1.2.12013年5月23日,罗险峰(以下称“甲方”)与郑玉敏、盛卢庆、李丽、马振海、方惠平、吴文宝、陈惠萍7名四维传媒自然人股东、以及怡天投资层面除罗险峰以外的其他全体股东(以下统称“乙方”)签署了《关于股份出售安排的协议》,并于2013年7月22日签署了《关于股份出售安排协议的补充协议》,就乙方所持有的四维传媒股份(包括以直接及间接方式持有的四维传媒股份,下同)在公司股票挂牌后的出售安排达成一致约定如下:

(1)乙方承诺,其应为四维传媒(或根据需要,由四维传媒指定的其他公司,下同)提供劳动服务期限不少于5年(自四维传媒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之日起算,下称“服务期限”),且如发生乙方自四维传媒或其关联企业处离职,自离职之日起3年内,乙方不得在与四维传媒从事相同或相近业务的其他单位工作,或为前述单位提供其他任何形式的服务,违者应根据其违约情节轻重及对四维传媒造成的影响向四维传媒支付人民币20万元至500万元的经济赔偿。

(2)乙方在服务期限内,若发生违反上述第(1)项约定情形的,或乙方在任职期间发生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或发生违反竞业禁止协议约定情形或故意泄露四维传媒商业秘密的或在聘用期限内因故死亡的,甲方有权书面要求乙方或其继承人在20个工作日内按《关于股份出售安排的协议》第3条所约定价格向回售对象(回售对象包括甲方或其指定的其他第三方)出售乙方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四维传媒股份及股份权益(以下简称“标的股份”)。

(3)《关于股份出售安排的协议》约定回售股份的价格,按下列公式计算及确定:原取得股份成本(所支付的转让价款)+原取得股份成本(所支付的转让价款)×10%×受让方持有标的股份的天数÷365。上述回售价格超过乙方回售时相应股份所对应四维传媒净资产权益的,以低者计算。

(4)在甲方要求回售时,如乙方或其继承人已处置、变现全部或部分标的股份的,致使无法向甲方交付标的股份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或其继承人将处置标的股份所得价款扣除按《关于股份出售安排的协议》第3条约定计算确定的回售价格后的余额支付给甲方。

(5)若乙方或其继承人处置该标的股份所得价款低于市场公允价格(以截至乙方或其继承人处置该标的股份之日,四维传媒股票在新三板平均交易价格(累积历史成交金额除以累积历史成交股份数)的80%为准,以下简称“市场公允价格”),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或其继承人将按照市场公允价格计算得出的处置标的股份的价款扣除按照《关于股份出售安排的协议》第3条约定计算确定的回售价格后的余额补偿甲方。

(6)在甲方要求回售时,如乙方通过向第三方赠予、低价出售等方式恶意规避《关于股份出售安排的协议》第2条的约定,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将按照市场公允价格计算得出的处置标的股份的价款扣除按照《关于股份出售安排的协议》第3条约定计算确定的回售价格后的余额补偿甲方。

(7)双方确认,《关于股份出售安排的协议》第3条所述“股权转让价款”是指乙方于2010年通过股权转让方式直接或间接持有四维有限股权所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四维传媒合并报表下净资产”是指截止乙方或其继承人处置四维传媒股份时,四维传媒最近一期公开披露的合并财务报表所载股东权益。

(8)怡天投资除罗险峰以外的其他全体股东依法转让四维传媒股份时,在同等价格下,甲方具有优先购买权。

(9)如乙方在持有四维传媒股份期间获分配现金红利,则甲方依据本协议行使权利时,亦有权要求乙方将所获现金红利按同等金额以现金方式于2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

(10)四维传媒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乙方应当定期向四维传媒申报所持有的股份数量及随时申报其变动情况,所持有的四维传媒股份应遵守以下出售安排:乙方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四维传媒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乙方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四维传媒股份。

1.2.2根据上述协议内容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罗险峰与公司直接股东和间接股东签署的《关于股份出售安排的协议》及《关于股份出售安排协议的补充协议》,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协议条款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上述协议就该等股东所拥有四维传媒股份达成了回售安排并对出售限制进行了约定,协议约定的内容详细完备且公平合理,充分保证了在发生协议所约定的特殊情形时,罗险峰或其指定的第三方能够要求乙方回售标的股份或者按约定补偿甲方所应得的权益,上述协议不存在违反《公司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协议的约定具有有效性和可行性。

1.3关于公司股份公开转让以后可能发生的股权争议根据《关于股份出售安排协议的补充协议》,凡因履行《关于股份出售安排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所发生的或与该等协议相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时,应向四维传媒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关于股份出售安排协议的补充协议》为《关于股份出售安排的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关于股份出售安排的协议》中任何与《关于股份出售安排协议的补充协议》不一致的地方,应以《关于股份出售安排协议的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协议对双方争议的解决方式进行了详细的约定,充分保障了双方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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