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前收购关联公司需注意哪些问题?

日期:2017-02-02 来源:第一资本

在A股上市前,为解决关联交易、同业竞争问题,或是促成整体上市,通常会收购上市主体的关联公司,将其纳入上市范围。关联公司收购已然成为上市前较为普遍的重组方式之一。对于该等关联方收购,在法规层面本身及证监会监管要求上,都存在一系列的规定及要求,若不进行周密的统筹考虑及安排,很可能会对公司上市造成难以估量的影响。本文将以此为出发点,对相关要求及规定进行梳理,并从以下四个方面展开,以期对拟上市企业及中介机构提供借鉴及参考。

一、收购本身需要关注的问题

收购的合理性及必要性

作为一次收购关联公司的关联交易,其合理性及必要性是首先需要解释的问题。作为解决公司问题的一种常见重组方式,收购的理由自然较为充分,通常可解释为解决持续性关联交易及潜在同业竞争问题,及促进公司整体上市。

交易程序的合法合规性

收购为一次关联交易,需履行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所有法律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召开股东会、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支付股权转让款等。对于该等交易程序,将来上市时,证监会重点关注的问题主要有是否根据公司的规定在股东会决议时履行了关联方回避程序(若公司章程未要求回避的,可不回避),股权转让方是否就股权转让依法履行了纳税义务。

交易价格的公允性

作为关联交易,将来上市审核时,证监会通常会重点关注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与否。在股权收购的关联交易中,评估值通常会作为衡量价格公允的标准,若被收购公司为轻资产公司(不拥有土地及房产)的,经审计的净资产值也可以作为公允价值的判断标准。

历史上的经常性关联交易问题

被收购公司作为关联方,若在报告期内与上市主体发生了经常性关联交易的,该等历史上已发生的关联交易也需要关注。若收购为同一控制下合并的,根据存在控制关系且已纳入发行人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其相互间交易及母子公司交易进行抵销的会计处理要求,历史上的关联交易可不予披露。倘若收购为非同一控制下合并的,则报告期内已经发生的关联交易还需进行披露,对于该等经常性关联交易,其交易的合理性,程序的合规性及价格的公允性也将需要关注。

二、收购对公司上市进程的影响

若为同一控制下合并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对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相同、类似或相关业务进行重组的,应关注重组对发行人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的影响情况。发行人应根据影响情况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100%的,为便于投资者了解重组后的整体运营情况,发行人重组后运行一个会计年度后方可申请发行。

——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50%,但不超过100%的,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首次公开发行主体的要求,将被重组方纳入尽职调查范围并发表相关意见。发行申请文件还应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证监发行字[2006]6号)附录第四章和第八章的要求,提交会计师关于被重组方的有关文件以及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其他文件。

——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20%的,申报财务报表至少须包含重组完成后的最近一期资产负债表。

——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会计年度与重组前发行人存在关联交易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按照扣除该等交易后的口径计算。发行人提交首发申请文件前一个会计年度或一期内发生多次重组行为的,重组对发行人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的影响应累计计算。

若为非同一控制下合并

根据证监会2010年及2011年的数次保荐代表人培训,若为非同一控制下合并的,要根据重组前一年或前一年末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指标进行判断,并区分业务是否相关进行具体认定。若重组双方业务相关的:超过100%,要求运行满36个月;50-100%,运行满24个月;20%-50%的,运行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低于20%的,不受影响。若重组双方业务不相关的:超过50%,运行36个月;20-50%,运行24个月。而且,非同一控制下,不追溯、发行前不合并;被重组方重新前一会计年度与拟发行主体存在交易的,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不扣除;12个月多次发生重组行为的,要累计计算。

三、收购对上市主体主营业务的影响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主体申请在主板(包括中小板)上市的,需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上市主体申请在创业板上市的,需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关联方收购可能会对上市主体的主营业务产生影响,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对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相同、类似或相关业务进行重组情况的,如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视为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1)被重组方应当自报告期期初起即与发行人受同一公司控制权人控制,如果被重组方是在报告期内新设立的,应当自成立之日即与发行人受同一公司控制权人控制;

(2)被重组进入发行人的业务与发行人重组前的业务具有相关性(相同、类似行业或同一产业链的上下游)。重组方式遵循市场化原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发行人收购被重组方股权;

——发行人收购被重组方的经营性资产;

——公司控制权人以被重组方股权或经营性资产对发行人进行增资;

——发行人吸收合并被重组方。

四、对被收购公司需关注的问题

通过收购,被收购的关联公司成为上市公司子公司并纳入上市范围,在将来上市时,被收购公司在审核过程中将在很大程度上视同为上市主体,因此,被收购公司的历史沿革、土地房产、知识产权、业务、税务、环保、劳动、诉讼、仲裁等上市主体需要核查的法律问题以及财务的合法合规性问题都需要进行详细的尽职调查,以免因存在问题对上市主体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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