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红筹架构的拆除

日期:2017-02-24 来源:赵伟 石琳

一、拆除红筹架构综述

(一)拆除红筹架构的方式

在目前可供借鉴的拆除红筹架构、回归境内上市的案例中,与企业为赴境外上市搭建的红筹架构之模式相对应,拆除红筹架构有两种较为统一的方式。

1.解除VIE协议

拟采用VIE模式境外上市的企业,在拆除红筹架构时所需的关键步骤是如何彻底终止VIE协议。可供借鉴的案例为二六三。

2.股权回购

除拟采取VIE模式境外上市的案例外,大部分需要拆除红筹架构的企业所面临的核心问题是将已经转移至境外的股权通过股权回购转移回境内,具体而言则是由作为实际控制人的自然人股东或其在境内成立的公司,从境外公司回购股份,从而将境内运营实体的控股权转移回境内。这种方式也是本文重点分析的对象。

(二)定价

在股权回购中,一个关键的问题是股权转移回境内时,股权回购的定价及对价支付方式。可借鉴的案例中,大多数企业以评估净资产为依据协商定价。此外,尽管极少有公司明确披露对价的支付方式,甚至有不少公司没有明确说明对价支付完毕与否,但资金往来始终是证监会关注的重点。作为以上定价及支付方式之例外的案例有:以注册资本为依据定价的希努尔及誉衡药业;零价转让的向日葵;依据实收资本定价的大富科技;尽管约定了价格,但最终免除价款支付义务的华平股份。

(三)税务

拆除红筹架构不必将境内运营实体的全部股权转移回境内,仅转移控制权即可。由此却出现以股权回购方式拆除红筹架构可能导致的风险之一,即外资持股比例降至25%之下时,境内运营实体可能被追缴先前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存在这一风险的公司在股权回购完成后,都保留了25%以上的外资比例,具体外资比例在33.72%-25.33%不等。然而,这一比例在成功上市后将会被进一步稀释,并极有可能在上市后低于25%;届时,上市公司将面临补缴税款的风险。

作为例外的是位于深圳的两家公司——海联讯和日海通讯。原因是深圳经济特区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导致两家公司无论作为外资企业或作为内资企业,都能享受相同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比例。因而,即便股权回购完成后变为纯内资企业,两家公司仍无需补缴税款。

实际上,也只有这两家企业对外资比例降低导致的税务风险作了详细披露。其他部分公司尽管披露了所得税税率变化风险,但这种风险披露并不是针对股权稀释后外资比例低于25%所作的。而且确有部分公司上市前仅保留了25%左右的外资。即便如此,我们仍旧建议公司在上市前进行精确测算,确保在上市完成后外资比例仍不低于25%。这方面值得借鉴的案例是由我所承办的希努尔,关于该案例的具体情况将在本文第二部分详细介绍。

(四)外汇登记

搭建红筹架构时,有关境内居民是否进行了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登记,也是证监会关注的要点之一。因此,大部分的公司都明确披露,已办理或补办了外汇登记。

例外是大富科技及向日葵。大富科技宣称其境外公司设立时并不具有上市融资目的,因而不属于特殊目的公司。根据最新的汇发[2012]59号文的规定,如果不是以境外融资为目的的境外公司可以按照“非特殊目的公司”进行登记。

(五)架构拆除

拆除红筹架构的过程中,必须消除或减少实际控制人通过境外公司持股的情况,将控股权转回境内。对于拟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虽为境内公民或法人,但其在香港等地公司以通过境外融资或境外经营形成的境外资金对境内拟上市公司投资形成控股的(即不存在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问题),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免于清理特殊目的公司,仍有论证的空间。

(六)实际控制人

必须保持红筹架构拆除前后,境内运营实体的实际控制人不变。为此,几乎所有公司都保持了股东在境内运营实体中直接、间接控制的股权比例不变。

二、相关案例转让定价及税务问题总结

(一) 股权回购定价

1. 定价依据

以注册资本及转让比例为定价依据。

2. 对价的支付

已足额支付。

(二)税务问题

境内运营实体保持了33.72%的外资持股比例。这一比例乃是经过精确测算确定,意义在于保证按照计划上市融资后,境内运营实体中外资持股比例仍将高于25%,从而彻底避免补缴税款的风险。

(三) 外汇登记

搭建红筹架构时,有关境内居民皆进行了外汇登记。

(四)红筹架构

(五)拆除红筹架构后


(一) 股权回购定价

1. 定价依据

以前一年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定价依据,就转让境内公司股权所得款项,境外公司已缴纳企业所得税。

2. 对价的支付

全体受让方均已全额支付了受让股份的价款,其各自用于支付受让股份价款的资金均为其本人拥有的自有资金。

(二) 税务问题阿阿

境外公司保留境内公司25.33%股权,在继续保持境内公司外商投资企业身份的同时将境内公司控制权转移回国内。

(三) 外汇登记

搭建境外上市架构后,设立境外公司的境内自然人补办了75号文外汇登记。

(四) 红筹架构

其中,爱康国际为香港公司。

(五)拆除红筹架构后


(一)股权回购定价

1. 定价依据

因转让双方系同一控制人控制的公司,境内公司控制权转移回境内时,转让价格参考公司净资产协商确定。

2. 对价的支付

以自有资金向出让方指定的境内公司支付,部分款项(1400万)经协商延期支付,至招股说明书公布时尚未支付。

(二)税务问题

境外公司保留境内公司28%股权,在继续保持境内公司外商投资企业身份的同时将境内公司控制权转移回国内。

(三)外汇登记

未提及。

(四) 红筹架构

(五)拆除红筹架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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