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上市:商号问题

日期:2017-03-18 来源:中国资本联盟

(6)审核实践

实践中,商号允许他人使用主要是存在如下两种常见的情况:①一种是发行人允许关联方使用;②一种是发行人允许自己的经销商或客户使用。前一种由于同业竞争在企业上市中绝对禁止,所以这种情形就算存在相同商号一般也不会存在重大问题。而后一种情况,由于出于方便供应商或客户更加方便地销售自己的商品,出现的情况会比较普遍。

第一种情况我们在这里就不说了,单说第二种。这种商号许可使用显然是有问题的,这就相当于经销商当做了发行人一样看待,而经销商明明是独立的法人主体和责任主体,这会很容易形成代理的问题以及利益纠纷甚至是法律纠纷等问题。所以,这种情形在企业首发上市过程中一般是不被允许的。在达华智能和太阳电缆的案例中,都存在发行人允许经销商使用商号的情形,发行人也都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并没有强制性清理)。

在达华智能的案例中,审核人员对该问题进行了重点关注,首先发行人解释公司生产销售的商品具有较高的市场份额,品牌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经销商对公司及公司品牌具有较高的认同度,因此前述经销商设立时企业名称中采用“达华”两字作为其商号的一部分。

同时,发行人也承认前述经销商企业名称中虽含“达华”两字,但不会对本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原因如下:

①别人使用达华商号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这是底限。

A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企业名称不得与同一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前述经销商与公司分属不同的登记主管机关且亦经各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因此前述经销商企业名称中含“达华”两字没有违反《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与公司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B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前述经销商与公司的名称中虽然均含有“达华”两字,但是整体名称与公司不同,住所地亦不同,存在一定差异。

②是否有不当利益安排,即核查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问题,这个涉及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发行人财务状况是否真实的问题。

C公司与前述经销商之间除存在购销方面的业务联系外,前述经销商及其股东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因此前述经销商的生产经营行为不会导致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变化。

D发行人销售给前述经销商的产品均为买断式销售,不存在代销或将滞销产品退回公司的情形,相关销售款项除还在信用期内的外,均已收回,因此销售是真实的。

③经销商使用达华商号并不损害发行人利益

E公司名称中虽包含“达华”两字,但公司并未将该字号作为商标进行注册或使用,亦未在其商品或生产经营活动中突出使用。公司核心产品为另外一个品牌,该品牌产品在中小型项目领域占有较高的市场份额,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且公司已合法取得该品牌的商标权,因此虽然前述经销商企业名称中含“达华”两字,但不会影响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前述品牌商品的推广和合法使用。

F前述经销商企业名称中虽含“达华”两字,但其与发行人之间就该等字号的使用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不会影响发行人对其自身品牌的使用,亦不会导致社会公众对发行人产品及其生产经营产生混淆及重大误解。

G发行人与前述经销商均为独立企业法人,均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前述经销商的生产经营行为不会导致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变化。

H截至目前,公司不存在其利益因前述经销商企业名称中含“达华”两字而遭受损失的情形。

(7)观点

①排他性不能对抗不正当竞争

商号具有区域性排他性,也就是排他性只在核准的区域内才对抗其他人,出了这个范围就没了排他性,这在实践中很可能出问题。

某个案例情况如下:甲公司注册一家服装公司,紧接着与该公司地理位置仅隔100米远的另外一条马路上乙公司注册为同商号的制衣公司。这两家虽然相隔很近,但行政区划上却不属于同一个区,因此,均分别向各自所在的区工商机关办理了公司名称注册登记。甲公司主张该公司自1999年初经工商局批准开业以来一直营业至今,而乙公司在此之后也用相同商号,与它的名称相似而且乙公司也兼营时装,而两公司相距不远在社会上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乙公司主张,本公司名称与甲公司名称不相同,登记机关也不相同,并且行业不同。

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规定上看,乙公司的确并非违规,不过现实中乙公司的行为已经侵犯了甲公司的权益那也是不争的事实,那我们就需要反思商号的相关规定是否存在一些疏漏。现行制度虽也将“容易造成公众混淆或误解”作为确定公司名称的重要条件,但由于现行的公司名称登记制度同时采用了分级登记管理制度和辖区登记管理制度,这样就会导致在不同的行政辖区范围内,会存在数个名称相同或相似但彼此间不存在任何关系的公司。好在,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涵盖范围还是比较广的,在这个案例中,甲公司可以搜集证据以反不正当竞争的理由提起诉讼并向乙公司主张权利。

②商标权侵犯商号的观点

很多情况下,商标权侵犯商号权的情况并不存在,除非如下特殊情形:A某个商号已经非常出名,甚至是全国人民都知道他,这个时候再去申请商标注册很可能因侵犯商号权而不通过。B 在一个相对区域内申请商标,而这时的商标很有可能与已有的商号进行混淆,从而影响消费者的判断。

某案例情况如下:嘉华鞋帽公司注册了另外一个商标佳沃,经过十余年的经营推广,产品销售遍布山东省及全国主要大中城市,“佳沃”皮鞋获得了多项荣誉称号。另外一家同在一个城市的企业几年之后申请注册嘉华商标并获得注册,嘉华公司对商标注册提出撤销申请。经过一审二审,法院审议意见认为,嘉华鞋帽公司的嘉华字号由于其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特别在山东省已成为相关公众熟知的字号;消费者在市场上看到冠以“嘉华”商标的皮鞋很容易联想到该品牌的鞋与嘉华鞋帽之间存在某种联系,甚至误认就是嘉华鞋帽公司生产或者经销的,从而导致误认误购,损害嘉华鞋帽公司的利益,因此,争议商标侵害了嘉华鞋帽有限公司现有的企业字号权,已构成现行《商标法》第31条所规定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行为。本案终审结果是注册的“嘉华”商标被撤销。

③商号侵犯商标权的观点

商标权侵犯商号权的情形我们已经做了介绍,那么商号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如何认定呢?从一些实践结果来看,如果非权利人利用注册商标进行宣传和推广一定是违规的,但是如果其他人只是用了跟别人注册商标一样的商号,那么不一定构成违法行为。

某案例情况如下:北京沸腾鱼乡餐饮有限公司2002年5月7日核准注册“沸腾鱼乡”商标,并以自行开设或者特许加盟的方式,在济南、沈阳、杭州等地相继开设了7家餐厅,并统一使用“沸腾鱼乡”注册商标。但是,北京沸腾鱼乡却发现仅在天津河西区就有两家名为“沸腾鱼乡”主营水煮鱼的餐饮公司——天津市河西区沸腾鱼乡酒楼和天津市沸腾鱼乡餐饮有限公司。这两家企业为同一个股东,经营过程中在店门牌匾、菜谱、筷子套、订餐卡等处大量、突出使用“沸腾鱼乡”字样。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审议结果主要如下:天津市高级法院判决天津市沸腾鱼乡餐饮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将“沸腾鱼乡”字样作为企业字号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单独或突出使用,并赔偿北京沸腾鱼乡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7万元人民币。天津市河西区沸腾鱼乡酒楼业主胡志强在先取得企业名称权,有权继续使用自己的名称,虽然客观上与原告商标的文字部分相同,原告无权禁止他人合理使用自己的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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