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看遍最新49家IPO企业上会问题(业绩下滑、收入确认、40%劳务派遣)

日期:2017-11-12 来源:梧桐小F

1.宁波横河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和相关中介机构在反馈意见回复中对 模具销售确认的相关问题答复如下:“公司主要从事模具及注塑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模具和注塑是两个相对独立的生产环节,公司与客户单独签署模具合同或订单,后续根据模具合同或订单进行模具的生产及交付、收款。结合公司业务环节、合同及订单的签署、生产、交付及收款过程来看,模具是一个独立的业务环节, 模具的收入、成本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与注塑产品的收入、成本分别独立核算,将模具收入单独核算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同时报送了合同样本,但所报合同样本中对模具的销售环节中的计价、交付无明确约定。请发行人代表说明模具销售过程中生产、存货、计价、交付、后期管理、费用核算等各个环节的约定和核算情况,请保荐代表人对核算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及对其的管理控制是否有效发表明确意见。

申请文件披露,发行人目前实施战略转型,近年开始自主研发设计和制造自有品牌的空气净化器。2014年度发行人因生产空气净化器产品而放弃模具订单和注塑产品订单合计达到4,000万元(含税),而同期空气净化器产品销售额仅393.28万元;2015年6月发行人空气净化器产品的毛利率相比2014年度出现大幅下滑。请发行人代表说明,发行人未来对模具、注塑、空气净化器三类主要产品在产能分配上如何安排,发行人拓展空气净化器产品领域放弃部分模具、注塑产品订单是何原因。

根据申请文件,2012年12月31日、2013年12月31日、2014年12月31日和2015年6月30日,发行人(含子公司)在册正式员工总数分别为857人、1,159人、1,043人和849人。截至2015年8月31日,发行人通过劳务派遣方式招募了131人;杭州横松电器有限公司通过劳务派遣方式招募了60人。请发行人代表说明:2015年6月30日在册正式员工总数减少较多的原因,报告期各年末劳务派遣人数,是否在报告期末相关岗位由公司成员变更为劳务派遣人员,如是,上述人员减少及用工方式调整对发行人相关成本费用的影响。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过程及核查意见。

2.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披露,在先发货后收款销售方式下,发行人按订单约定的交货期分次送货,并在与买方约定的对账日,将上一对账日至本对账日期间买方收到的货物与买方进行核对,双方核对无误后,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发行人按对账确认的品种、数量和金额向买方开具发票,并在对账日确认销售收入实现。请发行人代表:(1)说明发行人对于对账日后至月末已被对方使用的存货在财务报表上如何列报;(2)说明九阳股份、苏泊尔、爱仕达等国内销售的重要客户,报告期2013-2015年度的1月、12月的发出存货与销售订单、确认的收入是否存在较大的数量差异;(3)上述国内销售的重要客户的对账时间不在月末,进一步说明在对账日确认销售收入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板发行审核委员会2016年第38次发审委会议于2016年3月11日召开,现将会议审核情况公告如下:

3.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发行人本部部分地块土地使用条件变更对发行人业务经营的影响,是否符合土 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已补缴、预计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和预计代建基础设施的费用是否已计入土地使用权成本并分期摊销,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刘兵、刘云华和刘义不构成共同控制和一致行动的理由和依据,相关的股份锁定、股价稳定、投资者损失赔偿等承诺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安排,发行人规范家族经营管理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执行及其有效性情况,相关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是否充分。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4.海尔施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请保荐代表人补充说明:(1)2003年发行人受让宁波开发区中心医院(以下简称中心医院)后,2011年以不变价格转让给关联方,转让价格是否公允,是否损害发行人利益;(2)发行人将中心医院转让给关联方而不是无关联第三方的主要考虑,未来是否会进一步增加关联交易,是否会对发行人规范运作产生不利影响。

请保荐代表人:(1)补充说明对“报告期内发行人未与主要供应商约定独家代理的情况下,实质上在代理区域形成了排他性销售”的核查过程;(2)结合与主要供应商约定的销售指标执行情况进一步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因未完成指标而被处罚或需要补偿的情形。

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未将王子瑜和余忠健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的原因、理由和依据。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注:实际控制人认定多次受到关注

5.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自关联方受让的相关注册商标至今未能办理完成过户手续,且存在正在审理的相关注册商标侵权诉讼。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注册商标转让未能办理完成过户的原因及进展,发行人注册商标目前的使用情况,被提出异议、提起诉讼的原因和诉讼请求及其进展等情况,是否存在不当注册商标的情形,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发行人采取了哪些有效的应对措施,相关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是否充分。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2014年度未及时收到高效照明产品补贴的原因,目前补贴到账情况,国家高效照明产品财政补贴政策是否发生变化或将要做出调整,对发行人经营业绩有何影响,相关风险是否充分披露。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6.上海锦和商业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被否)

请发行人代表从报告期内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化的人员比例和人员重要性等方面,进一步说明上述变化是否构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变化,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等相关规定。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发行人是否属于《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8〕11号)、《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0号)等政策中提及的“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单位”,其租赁划拨用地的用途是否属于“兴办创意产业”;(2)发行人承租运营土地性质为划拨的园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目前经营的土地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及划拨用地目录,在承租期内是否存在园区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变更的风险及对发行人持续经营的影响;(3)发行人对所使用租赁房屋存在资产瑕疵的解决进展情况,上述资产瑕疵是否影响发行人的资产完整性;(4)拥有租赁物业产权的国有企业单位是否完整履行了包括资产评估在内的决策程序,发行人承租的物业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是否存在影响持续使用经营的重大潜在风险。请保荐代表人对上述问题发表核查意见。

请发行人代表结合上海广电股份浦东有限公司和上海锦和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关系变化情况进一步说明两者之间租赁价格确定的合理性和公允性。请保荐代表人结合2011年之后上海房屋和土地租赁价格的走势,对比可比土地租赁价格,进一步说明对于关联方租赁交易定价合理性的核查过程、依据和结论。

请发行人代表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委托的主要工程方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方的名称、相关资质、与发行人主要的业务往来模式、结算方式等。请保荐代表人说明对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与主要工程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核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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