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上市企业关联交易问题及解决方案

日期:2017-03-03 来源:李镇

(二)关联交易

重点关注经常性的关联交易是否影响资产的完整性。如果拟上市企业对某笔关联交易存在重大依赖,影响到资产的完整性,则应当对该笔关联交易进行处理,具体处理方法可以有以下几种:

解决方案六:如果关联交易的对象是设备、生产厂房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专利、商标等资产类交易,影响到拟上市企业资产完整性的,则最好将该资产纳入上市主体,转让至发行人名下。个别办公性用房可以向独立第三方租赁。

星星科技向关联方购买经营性资产

星星电子产业基地A2、A3、A4号楼均位于星星电子产业基地内,一直被发行人租赁用作经营场所。随着公司业务规模、资产规模的扩大,为了提高公司资产的独立性,降低租赁厂房所带来的经营风险,保证公司生产经营的持续性,2010年公司与星星置业签署协议,受让上述建筑物及相关土地所有权。上述房产购入后的用途与租赁期间用途相同,仍用于发行人的生产经营。

解决方案七:对于不涉及资产的关联交易,例如采购或者销售环节的关联交易,可以通过出售关联公司或者重新寻找作为独立第三方的供应商等方法进行非关联化;

初灵信息将零部件供应商转让给独立第三方

科尔惠系由洪爱金(实际控制人)和罗权(独立第三方)于2005年9月7日共同以货币方式出资设立。2009年6月,洪爱金将其持有的科尔惠65%的股权转让给其舅舅管长周。2010年3月,管长周将其持有的科尔惠65%的股权以每股1.05元的价格全部转让给罗权。本次股权转让以科尔惠截至2009年底经审计的净资产为定价依据。

世宸机械系由洪爱金和曾尧(独立第三方)于2006年12月28日共同以货币方式出资设立,2009年6月,洪爱金将其持有的世宸机械50%的股权转让给其舅舅管长周、10%的股权转让给其堂兄洪爱荣。2010年3月,洪爱荣、管长周将其持有的世宸机械合计60%的股权以每股1.59元的价格全部转让给曾尧,本次股权转让以世宸机械截至2009年底经审计的净资产作为定价依据。

自成立以来,科尔惠一直从事电源模块的生产,世宸机械一直从事机械面板的生产。科尔惠与世宸机械一直为发行人提供相应的产品,其产品为发行人生产的信息接入产品的配件。

科尔惠、世宸机械属于传统制造型企业,其业务类型、人员素质、管理风格等与发行人高科技企业的基调不符。实际控制人洪爱金从未实际参与过这两家企业的管理,如将其纳入体内,增加了管理难度,也不利于调动实际参与管理的合作方的积极性。公司对其人员、业务的整合管理必然会耗费很大的人力、物力、财力,且整合后其是否可以发挥预期效用具有较大不确定性;同时,公司向这两家公司采购,主要系在业务开展初期,配件采购量小且多需要反复修改、试制,对外采购不能保证交货期和产品质量。随着公司相应产品的技术、经验不断成熟,产品配套市场逐渐完善,公司对科尔惠、世宸机械产品依赖性降低,公司该类电源模块和机械面板的采购业务逐步向其他更优供应商转移。集中力量发展主营业务,符合发行人长期的利益。

为了保证股权转让的顺利进行,不因大股东的变化而引起对发行人供应方面的不良影响,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洪爱金采取了逐步退出的方式,即先将其持有的科尔惠和世宸机械的股权转让关联方,待运作一段时间后再由关联方将股权转让给科尔惠和世宸机械的合作方。(值得参考)

解决方案八:证监会规定:董、监、高及其亲戚不能与发行人共同投资同一家公司。因此,如果存在此类共同投资的关联交易的,应将其投资权益转让出去。

捷顺科技实际控制人与高管共同投资聚力投资,经营范围为兴办实业。2008年4月至2009年12月期间,经过多次股权转让,捷顺科技的实际控制人将其拥有的股权全部转让出去,不再持有聚力投资的股权。

解决方案九:拟上市公司在前期发展的很长一段时间中,普遍存在同一控制人名下企业之间相互资金拆借和抵押担保的情况。在进入报告期之后,此类关联交易应当停止。首先,自然人账户(尤其是实际控制人及其关系密切的自然人账户)和企业账户必须严格分开,不得相互借贷;其次,应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范相关资金拆借等关联交易;第三,要求实际控制人承诺不再拆借、占用公司资金。对于已经存在的资金拆借,需要调查是否约定资金占用费或者利息,该关联交易是否损害发行人利益。

星星科技报告期内资金拆借

(1)资金拆借情况

报告期内,2008年、2009年公司与星星集团之间存在资金拆借的情况。星星集团向发行人拆借资金的主要原因是2008年、2009年上半年,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星星集团的家电产品销售额减少,销售回款期延长,出现了流动资金周转困难的情况,因此向发行人拆借资金,用于购买原材料、归还银行贷款等经营性资金需求。报告期内,发行人曾两次向星星集团拆借资金。2008年11月30日,发行人向星星集团拆借资金1,555万元,借款期限33天,用于归还即将到期的银行贷款。2009年5月25日,发行人向星星集团拆借2,955万元,借款期限约4个月,主要是由于发行人业务发展迅速,公司向星星集团借款用于支付机器设备、原材料的购置款。

2008年,公司按照年利率7.30%,收取星星集团有限公司资金拆借利息收入304.25万元。上述利率水平参照2008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

2009年,公司向星星集团借入一笔2,955万元的借款,期限约为4个月,而当年公司也向星星集团拆出了6笔资金,期限均在7天以内。2009年我国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为5.31%,根据上述利率水平,2009年公司应向集团收取利息24.38万元,应向集团支付利息52.02万元,合计应向集团支付利息27.64万元。由于上述资金拆借所涉及的净利息金额较小,因此双方均未互相收取利息。该事项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较小,未损害公司利益。

(2)对资金拆借的规范

2009年10月以来,本公司与星星集团均认识到资金拆借属于不规范行为,并认识到公司规范独立运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双方即中止了关联资金拆借,并开始对关联方资金往来进行清理。为避免发生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发行人采取了以下措施:

①2009年12月,公司制订了《浙江星星光电薄膜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标准—资金管理办法》,该制度规定: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发生经营性业务和资金往来时,应严格监控资金流向,防止资金被占用。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4)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5)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2010年11月,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该制度规定:公司募集资金应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等。上述条款从制度上保证了未来发行人募集资金不被关联人占用或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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