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13类典型国际税收风险

日期:2017-03-11 来源:江苏国税

编者按:2013年OECD发布《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报告后,引发国际税收规则重塑,跨国税源管理面临更加严峻的挑战。在此背景下,江苏省国税局制定了《2014-2015年度国际税收遵从管理规划》,从实践角度归纳总结了13类典型国际税收风险,提醒企业注意防范。

1.搭建离岸架构,规避税收管辖权

表现:

境内企业在避税地设立多层控股公司,再返程收购境内企业股权,使集团控股公司或上市主体成为境外注册企业,但该企业经营、人员、财务、财产等方面的实际管理控制仍在境内。

提醒:

根据我国税法,虽然境外注册但实际管理机构在我国的企业,应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纳入我国税收管辖范畴。企业应避免刻意筹划,对实际管理机构在境内的,应主动申请居民身份认定,避免事后调整的风险。

实例参考:

2010年境内A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境外避税地设立B公司,通过集团内架构重组,B成为A的控股公司。经查,B公司负责经营管理的高管履职场所主要位于中国境内,涉及财务、人事等重要事项的决策主要在中国境内作出,有决策权、控制权的主要董事和高管经常居住于中国境内,并最终被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

2.利用跨境投融资侵蚀税基

表现:

境内企业贷款后转投给境外关联企业,使原本应由境外公司承担的借款成本转移到境内企业;境内企业将相当于税后利润部分的资金存入境内金融机构,以“内保外贷”的形式将境内企业资金冻结,作为境外关联公司取得贷款的担保,利润变相转至境外公司。

提醒:

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从企业资金来源、流出途径、使用目的等方面,结合企业自身经营状况,分析企业跨境投融资实质并作出相应调整,抵消企业筹划带来的好处。

实例参考:

境内A公司在香港设立子公司C。2010年初,A公司与C公司通过境内外银行办理了为期三年的“内保外贷”业务,A公司数亿资金被冻结,C公司在境外获得相应资金用于集团运作,该资金实质来源于A公司,借助金融工具实现了资金跨境转移。A公司巨额资金被C公司长期占用而未取得任何报酬,反而每年需向银行支付手续费,A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基被侵蚀。税务机关已将其列入重点调查,将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进行调整。

3.无偿向境外输出无形资产,侵蚀境内企业利润

表现:

“走出去”企业向境外子公司或关联企业提供商誉、商标、专有技术和客户清单等无形资产时,没有收取相关使用费。

提醒:

“走出去”企业应对跨境关联交易和转让定价问题予以足够关注和重视,向境外输出无形资产时应收取无形资产使用费,体现境内企业收入和我国税收利益。

实例参考:

境内某高新技术企业A公司在境外投资设立生产性公司B,A公司向B公司转让专有技术使用权用于B公司产品生产,但是未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收取特许权使用费。被调查后,最终B公司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向境内母公司A支付特许权使用费,A公司相应申报补缴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

4.境外投资企业不申报、少申报境外所得

表现:

企业在境外投资已有相当规模和时间,但鲜有境外经营所得申报和相关利润分配;还有企业在避税地设立公司,从事非积极经营活动(如投资、融资等),对避税地企业的利润不向境内股东分配或很少分配。

提醒: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应就来源于境外的营业利润、股息、红利、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等所得缴纳的境外所得税进行申报抵免;凡持有外国(地区)企业股份的中国居民企业,应主动申报《对外投资情况表》,进行境外税收抵免或免于征税说明,避免被税务机关事后调查调整。

实例参考:

境内A公司在某避税港设立子公司B从事投资业务,B公司所得主要来自下属子公司分配的股息,其形成利润后长期堆积于境外,不作利润分配。经进一步调查,企业利润不分配并无合理理由,B公司利润中归属于境内A公司的部分,应视同股息分配计入A公司当期收入。

5.职能定位、经济实质与利润水平不相匹配

表现:

跨国公司在供应链整合与升级中,对管理与决策、生产与贸易、研发与技术等要素在集团内跨地区重组,但当企业职能发生变化时,未从经济实质角度对职能和风险承担者的利润水平重新定位,导致企业职能定位、经济实质与利润水平不相匹配或者没有获得相应补偿。

提醒:

对于职能承担、经济实质与利润表现不相符的企业,税务机关将采用风险提醒、专项询问等方式,引导企业自行遵从,对避税严重的企业实施特别纳税调查。

实例参考:

境内A公司为某跨国集团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2010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和研发加计扣除等优惠。经初步调查,该企业产品内外销均有,主要承担研发、生产制造和境内销售职能,但集团仍按契约加工商给其定位。税务机关将其列为转让定价重点嫌疑对象后,企业主动与税务机关沟通,自行调整应纳税所得额近8000万元。

6.以关联方对外支付费用转移利润

表现:

跨国公司集团内劳务服务日益频繁,与此同时虚列劳务费用、不合理分摊劳务费用、将征税项目混淆为不予征税项目等情况不断涌现。

提醒:

税务机关日益重视对关联劳务项目的审查,了解劳务提供方和接受方实际发生明细,并可借助国际税收情报交换手段,审查境外劳务的真实性、收费的合理性。

实例参考:

境内A公司关联销售和关联采购比例都不足10%,且关联采购金额和比例逐年下降,但集团内关联劳务支付项目和金额越来越多,包括咨询费、管理费、服务费、佣金等众多名目。最终查实550多万元费用不得税前扣除,并予相应行政处罚;另有670万元关联交易项目转入反避税调查环节。

7.通过抵消交易,降低企业集团整体税负

表现:

刻意抵消是关联企业有目的包含在关联交易条款中的安排。当一个企业向其关联企业提供的利益被该关联企业提供的其他利益补偿时,就产生了抵消交易。

提醒:

对关联企业间的抵消业务,税务机关将按独立交易原则还原处理,取消“抵消交易”导致的税收影响。建议企业不要通过抵消交易进行筹划安排。

实例参考:

X公司为外商独资企业,其外方为某国W公司。X公司一方面为W公司提供来料加工服务(收取加工费),另一方面接受W公司的技术许可生产产品并销售给国内第三方企业Z。税务机关经调查认定,W公司将其应收取的技术许可费“抵消”其应付的加工费,在X公司整体获利水平不变的情况下,减少了W公司技术许可费的收入,规避了特许权收入应缴纳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最终,税务机关对抵消交易进行还原处理,补征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8.以不合理价格收购境外关联企业转移利润

表现:

跨国集团总部在第三国设立资产净值低、职能简单的关联公司,境内企业再向集团公司高价收购该境外关联公司,变相将境内企业未分配利润转移到集团总部。

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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