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解信托业稳定基金五大争议点

日期:2017-03-16 来源:冀欣 冯超

其次,基金筹集未对业务类型做出明显区分,可能对通道业务造成直接影响。多位信托业人士表示,事务管理类,也可大致称为通道业务,信托公司不承担风险,只收取比例极低的信托报酬,如果也同样执行,资金信托按新发行金额的1%认购,将进一步加速通道类业务向基金子公司或券商资管转移。

第三,则是信托公司认购的部分,按照征求意见稿,信托公司按净资产认购的基金由信托公司按年认购,每年3月底前以上年度末的净资产余额为基数动态调整。对于该项条款,各公司便对于是按年认购,还是只需每年按净资产余额进行调整有着不同的理解,有待进一步的细化方案出台。

第四是保障基金与信托风险赔偿准备金的关系问题。

依据相关规定,“信托公司每年应当从税后利润中提取5%作为信托赔偿准备金,累计总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20%时,可不再提取”,截至2013年年底,全行业计提的信托赔偿准备金达到了90.6亿元。

这就出现了另一个疑问,设立基金后,与原先的赔偿准备金是何种关系,分别如何使用。

北京某信托公司业务部负责人表示,此前信托业协会曾组织部分信托公司开展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缓释机制建设的研究课题。当时有公司提出的思路,就是将信托赔偿准备金作为委托资金认购稳定基金。

但在本次的征求意见稿中,尚未对是否能将信托赔偿准备金用以认购保障基金做出明确规定。

第五,则是对于新成立的保障基金公司来说,掌握的权力巨大,但如何对基金使用和管理做到公平合理也将是一大挑战。

(文章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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