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反馈问题首次披露

日期:2017-04-16 来源:佚名

35.申请材料显示,2018年及以后年度较2017年预测净利润有较大幅度增长,且本次交易的利润承诺期为2015年、2016年和2017年。请你公司结合大安制药未来年度盈利预测情况,补充披露本次交易的利润承诺期对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6.申请材料显示,本次交易的利润承诺补偿方式为三年期满后进行累计补偿。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上述补偿方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7.请你公司补充披露《未来三年(2015年-2017年)股东回报规划》的主要内容。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8.请你公司补充披露大安制药商誉的确认依据及对上市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9.2014年12月24日,我会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4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4]53号)。请你公司对照新准则的要求,补充披露相关信息或补充提供相关文件。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披露反馈意见回复,披露后2个工作日内向我会报送反馈意见回复材料。如在30个工作日内不能披露的,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向我会递交延期反馈回复申请,经我会同意后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未能及时反馈回复的原因及对审核事项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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