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构境外上市中的信托安排

日期:2017-01-29 来源:李寿双

“房姐事件”一不小心牵出了潘石屹的陈年旧事,使得境外家族信托这一神秘领域,再次曝光在媒体之下,成为热议焦点。前段时间另外一位房地产大鳄龙湖地产主席吴亚军,在与丈夫蔡奎离婚事件中,也让我们看到了家族信托的妙用,蔡奎家族信托的“银地”(Silverland)最终漂离了吴亚军家族信托的“银海”(SilverSea),仅一纸协议就解决了夫妻分家问题,连公告都不用发,避免了通常通过股权分割析产带来的税负成本及交易成本,也最大限度地降低了对上市公司的冲击。

实际上,在境外上市过程中,信托安排屡见不鲜,早已经成为企业跨境重组及资产规划的一个利器。那么,境外上市中典型的信托结构通常是如何安排的呢?2012年末在港上市的中国白银集团(00815.HK)就给我们详细演绎了这一过程。

中国白银集团的境外信托架构

中国白银集团在中国境内的运营公司主要是江西龙天勇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简称“龙天勇金属”),其股权分别由陈万天(66.18%)、吴文勇(15.64%)、陈万龙(7.27%)、陈荣(7.27%)和万成来(3.64%)持有,其中实名股东陈万权及陈万成作为代名人,代表陈万天及配偶周佩珍持有部分股权。

为了完成上市重组,大股东陈万天的配偶周佩珍选择了变换国籍方式,意图绕开《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俗称“十号文”),并自2011年9月起成为圣克里斯多福及尼维斯国民(也就是媒体爆出的俏江南主席张兰选择的国家)。其重组方式可以简单概括如下:周佩珍女士在境外设立了RichBVI、中国白银集团(开曼)、中国白银(BVI)和中国白银(香港)等一系列中间控股公司,又通过中国白银(香港)在境内设立了一个外商独资企业(WFOE)“浙江富银”,进而又用这家WFOE收购了国内的“龙天勇金属”及其他相关运营公司,从而完成境内权益置入境外的重组过程。

但是紧接着问题出现了,原股东把所持股权都转移到了周佩珍手上,利益怎么保证呢?于是周佩珍(作为财产授予人)设立了五个酌情信托,即陈氏家族信托、WWY信托、CWL信托、CR信托及WCL信托。这五个信托分别为原“龙天勇金属”五位股东陈万天、吴文勇、陈万龙、陈荣和万成来的家族信托,各自信托在拟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也与原股东持股比例相同。

我们进一步看,在信托结构具体安排上,各信托均以周佩珍作为财产授予人,均以瑞士信贷银行信托有限公司(CreditSuisseTrustLimited)作为受托人,而五位原股东分别为各自信托的保护人,五位原股东及其配偶、子女等为各自信托的受益人。

财产授予人在授出财产后,根据五项信托,概无拥有保留权力。而受托人则拥有受托人惯常获赋予的权力,包括:动用信托基金及其所得收入的全部或任何部分用于为任何受益人维持其生活、教育、发展或其他方面的利益;为受益人的利益支付或转让信托基金及其所得收入予任何其他信托的受托人;为受益人的利益持有信托基金及其所得收入。

特别需要关注的是信托的保护人。受托人仅可在获得各自信托的保护人同意的情况下行使若干受托人酌情权,其中包括:1)厘定终止信托的日期;2)更改信托的正式规管法律;3)向受益人指派收入;4)于信托终结时向受益人指派资金及收入;5)一般指派及预付权;6)剔除受益人;7)增添受益人;8)更改信托权力及信托的条文。只要各信托保护人仍然在职,受托人将不获授予任何投资或管理资产的权力,包括干预公司业务的管理及股份所附带表决权的权力。各信托的投资及管理资产的权力仅授予该特定信托的保护人。各信托的保护人亦有权委任或罢免该特定信托的受托人。

中国白银集团的上述安排,是一个非常典型的境外上市过程中借助境外信托完成跨境重组及境外资产安排的案例。其核心要点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步考量:变换身份完成重组

首先,从完成跨境重组需要出发,为了绕开十号文限制,会选择由原股东或其配偶转换国籍。其依据是十号文第11条规定: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设立或控制的公司收购其境内关联公司,需报商务部批准(而商务部也不会给你批)。换句话说,如果换了国籍,非境内自然人,再来收购境内关联企业就无需商务部批准,按照审批权限,地方商务部门也可审批。也就是说,十号文关联并购限制,只管中国人,不管外国人。

目前市场上比较流行的目的国就是本案例中提到的圣克里斯多福及尼维斯,就该国而言,通常花20万-40万美元(视方式不同),大概4-6个月时间,就能够取得该国国籍(不仅是居留权)。而且这个国家一个重要优势是,非来自当地的收入采取免税制;此外,对某些人更好的是,该国跟中国尚未建交。

但是为了符合十号文第11条,取得境外国籍的同时必须放弃中国国籍,这对类似张兰女士这样的政协委员或人大代表企业家来说,是一件很痛苦的事情,而且出入境也越来越不方便。所以一般情况下,大股东不愿意自己转换身份,而是让自己的配偶或父母去转换身份,并以配偶名义在境外设立公司并收购国内运营公司。就如同在SOHO中国的案例中,境内各公司卖给了潘石屹配偶张欣所控制的境外公司,当然不同的是,张欣自始就是外籍,而非临时买来的。

第二步考量:境外信托重新分配权益

在利用配偶或者亲属变换国籍以便绕开十号文完成重组的同时,也造成了原股东与配偶或父母的利益安排如何实现的问题。通常情况下,这么大额资产完全放在配偶一方名下,不少人是睡不着觉的;放在父母名下,也还可能出现兄弟姐妹争产问题。那怎么办呢?这个时候,信托就派上用场了。

在重组完成后,配偶或父母会签署一份授予协议(DeedofGift),将其所持全部股权,无偿转让给一个受托人(Trustee)专门设立的一个SPV公司,即以授予人身份(AssetContributor&Settlor,国内信托法上通常称为委托人)设立一个信托(Trust),股权即归属于信托,从而不再属于授予人,通常授予人也不再保有其他权利。这样配偶或父母转换身份,设立境外公司并收购境内公司的历史使命就光荣完成了,旋即就可以卸任股东身份,交还给信托。而原股东及其家族成员等会作为受益人(Bene?ciaries)享受信托利益。信托受托人通常会由一家声誉卓著的金融机构担任,以确保其可靠性;当然,在境外受托人不必是持牌金融机构,任何机构和自然人都可以作为受托人,只要授予人和受益人信得过。

而受托人会严格按照信托契约(DeedofTrust)约定行事,掌管财产并将收益按照信托文件约定派发给受益人。

第三步考量:信托架构的微妙设置

通过信托来处置财产,这其中信托契约设置就很关键,特别是受益人如何安排,收益如何分配等事项。根据受益人及收益分配安排不同,信托可以分为酌情信托(DiscretionaryTrust)和固定信托(FixedTrust)。酌情信托中,受托人有权决定受益人名单上哪位受益人可获得若干金额馈赠,其他信托资产或其他利益。发放资产的时间、形式亦由受托人酌情决定。而固定信托中,则注明各受益人、各人可得的馈赠,馈赠时间及方法亦清楚注明,受托人只能按照此约定分配收益。

很显然,酌情信托中受托人权力是非常大的。在英美法系下,信托是一个非常灵活的制度安排,按当事人意愿自治的空间非常大,只要不违背所谓的“公序良俗”,任何条款都可以设定。比如假定授予人与受益人是配偶关系,授予人可以在信托契约中限定作为受益人的配偶不得离婚,否则丧失受益人地位等。比如在著名的郭氏兄弟纷争案中,作为受托人的邝肖卿(郭得胜的夫人),就因为大儿子郭炳湘的绯闻女友干涉公司事务,而把他剔除出受益人名单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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