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重磅:打击非法私募专项活动释放的7大信号

日期:2017-04-11 来源:刘乃进

作者:刘乃进律师,微信号:naijin01, 微信公号:PE实务。

2015年5月26日开始,重拳打击非法私募活动拉开帷幕。目前,专项活动正在继续,声势强大,力度空前。

本次活动在大力打击非法私募的同时,重在以此为契机理清、塑造、宣讲私募红线与监管规则。因此,此次专项活动释放的信号将可能构建中国私募基金监管的关注方向及新的规则体系,私募从业人员有必要认真梳理、掌握。

一、重拳打击非法私募专项活动概览

1、2015年4月30日,北京市下发了《关于北京市开展打击非法集资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京打非办发〔2015〕3号),以私募投资基金为名从事非法集资活动是本次专项整治行动的重点。

2、2015年5月26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北京市开展打击以私募投资基金为名从事非法集资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以下称《打击非法私募专项活动公告》),该通告由证监会私募部、投保局、稽查局、打非局会签,经证监会批准与北京局共同发布。虽然标题被冠为在北京市开展打击非法私募的活动,但由于是证监会批准、基金业协会下发,实则是意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非法私募的专项活动。

3、实际上,基金业协会官方微信公号“中国基金业协会”在2015年5月11日刊发了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2013-2014涉私募基金刑事审判白皮书》,这一行为反映出协会对涉私募刑事犯罪的长期与高度关注,并释放了即将重拳打击非法私募的信号。

4、目前,中金信安、中金赛富、中投金汇、山西和利已因涉嫌非法集资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华兴泰达已被中国证监会移送北京市打非办进一步调查。基金业协会拟对上述机构依照规定撤销管理人登记,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加入黑名单。

据笔者了解,基金业协会内部已经对多起非法私募立案调查。

5、2015年6月3日,基金业协会下发《关于做好打击非法私募活动专项整治行动有关宣传工作的通知》,倡导、要求各基金管理公司等会员机构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打击非法私募的强大声势,宣传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和公募基金的制度优势,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基金从业人员要履行投资者教育责任,引导投资者远离非法私募活动。

6、2015年6月4日,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基金严禁违法公开宣传推介—基金业协会有关负责人就上海宝银发表公开信事件答记者问》,罕见的就上海宝银发表公开信事件迅速反映,并旗帜鲜明地强调“私募基金严禁违法公开宣传推介”。

7、目前,打击非法私募专项活动正在继续……

二、重拳打击非法私募专项活动中释放的7大信号

(一)登记、备案是对基金管理人及基金合法运营的最基本要求

虽然基金管理人的设立、基金的发行不设事前的行政审批,但设立后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是法定要求,因此登记、备案与否成为衡量是否规范运行的最基本要求。

对此,《打击非法私募专项活动公告》第一部分强调,专项整治行动将对未按照要求登记、备案的机构进行重点排查。

此前,证监会已要求,未经登记的管理人、未经备案的基金不得参与证监会体系内的定向增发、重大资产重组等业务。

(二)强调并加大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审慎义务与失职责任

《打击非法私募专项活动公告》第二部分强调:

1、私募管理人未经登记,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与之合作,协助开展私募基金业务。

2、对合作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加强风险合规监控。对于发现的非法集资和违法违规问题,有义务及时向基金业协会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3、未有效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对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协会将向相关监管部门通报,并依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公开谴责等措施。

该部分实际上是对包括金融机构工作人员“飞单”业务在内的不规范、不尽职操作的一次正面回应。

(三)提出了“9大底线、13类行为”是私募基金新的生命线

在原有“三条底线”的前提下,又明确了六大类不得违反的监管规则,形成了私募监管新的底线体系,新增的六条底线又可细分为13类行为。

根据《打击非法私募专项活动公告》第三部分,9大底线分别为:1、坚持诚信守法,坚守职业道德底线;2、坚持私募原则,不变相进行公募;3、坚持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面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4、不得有非公平交易、利益输送、“老鼠仓”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5、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或以承诺预期收益率等方式向投资者暗示保本保收益;6、不得不适当地宣传、销售产品,误导欺诈客户;7、不得进行商业贿赂;8、不得开展资金池业务或利用资金池借新还旧;9、不得采用“P2P”或众筹等方式对外募集资金。

(四)对非法私募的打击将成为常态,多种处罚措施并用,重拳打击,绝不姑息

对非法私募,行业自律的纪律处分、主管机关的行政处罚、司法机关的刑事追责并用。且协会将大力协调推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大力支持,加大打击力度,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五)投资者教育工作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打击非法私募专项活动公告》第六部分明确提出,投资者教育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起的社会责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多种途径或方式,充分做好私募基金知识普及、投资风险揭示、非法集资风险识别等教育工作。

2015年6月3日,基金业协会下发《关于做好打击非法私募活动专项整治行动有关宣传工作的通知》,正式要求基金管理人“积极做好宣传工作,组建专门班子,采用有效方式,营造打击非法私募的强大声势,宣传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和公募基金的制度优势,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基金从业人员要认真学习《通告》内容,履行投资者教育责任,引导投资者远离非法私募活动。”

(六)打破刚性兑付,塑造私募基金业的黄金规则

《打击非法私募专项活动公告》第七部分强调“私募基金面向合格投资者募集,不是大众理财产品,具有高风险特征,不承诺保本保收益,不公开宣传。”

私募基金应向有风险识别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募集,且绝对禁止承诺保本报收益,违背者即可能构成非法集资等刑事犯罪。这实际上在以法律红线的方式,借助目前良好的资本市场环境,塑造决不“刚性兑付”的私募基金业的黄金规则。该规则如能在一两年内深入人心、被投资者普遍认可,将为中国私募行业未来二十年的迅速发展奠定极为良好、扎实的基础。

(七)私募基金严禁违法公开宣传推介

《打击非法私募专项活动公告》第七部分强调“私募基金面向合格投资者募集……不公开宣传”

基金业协会在《私募基金严禁违法公开宣传推介—基金业协会有关负责人就上海宝银发表公开信事件答记者问》中表态:上海宝银及其管理的私募基金在公开信中的宣传推介,违反了《基金法》第九十二条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这意味着:私募基金变相的公开宣传推介将被认定为违规,私募基金管理人对自身的宣传推介方式不当时,也可能被认定为违规。未来,基金业协会将会关注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宣传推介方式。

附件一:

关于在北京市开展打击以私募投资基金为名从事非法集资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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