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拳打击非法私募,9大底线13类行为是私募基金新的生命线

日期:2017-04-13 来源:刘乃进 PE实务

作者:刘乃进律师,微信号:naijin01, 微信公号:PE实务。

务必重视,广而告之!9大底线、13类行为,这是我们私募基金新的生命线!

2015年5月26日,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通过其官方网站及官方微信平台发布《关于在北京市开展打击以私募投资基金为名从事非法集资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本次通告由证监会私募部、投保局、稽查局、打非局会签,经证监会批准与北京局共同发布。

针对目前非法私募的运行特点,通告在原有“三条底线”的前提下,又明确了六大类不得违反的监管规则,形成了私募监管新的底线体系,各私募机构以及从业人员务必高度重视!

新的监管底线体系如下:

一、原有“三条底线”

1、坚持诚信守法,坚守职业道德底线

2、坚持私募原则,不变相进行公募

3、坚持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面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二、新增“命令禁止”的六条底线

4、不得有非公平交易、利益输送、“老鼠仓”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5、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或以承诺预期收益率等方式向投资者暗示保本保收益;

6、不得不适当地宣传、销售产品,误导欺诈客户;

7、不得进行商业贿赂;

8、不得开展资金池业务或利用资金池借新还旧;

9、不得采用“P2P”或众筹等方式对外募集资金。

三、啰嗦两句

在新增的六条底线中,命令禁止的行为可细分为13类,分别为:

1、非公平交易

2、利益输送

3、“老鼠仓”

4、承诺保本保收益

5、以承诺预期收益率等方式向投资者暗示保本保收益

6、不适当地宣传

7、不适当销售产品

8、误导欺诈客户的行为

9、进行商业贿赂;

10、开展资金池业务

11、利用资金池借新还旧

12、采用“P2P”方式对外募集

13、采用众筹等方式对外募集资金

上述13类行为是实践中大量存在且极易被风控力量薄弱的私募机构忽视的情况,同时也是私募不能逾越的红线,否则管理人极易触犯刑律、深陷囵圄。

四、请记住:9大底线,13类行为,这是我们私募基金新的生命线!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关于在北京市开展打击以私募投资基金为名从事非法集资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2015年4月30日,北京市下发了《关于北京市开展打击非法集资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京打非办发〔2015〕3号),以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为名从事非法集资活动是本次专项整治行动的重点。为支持配合北京市做好本次专项整治行动,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北京市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的总体部署,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证监局)将会同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公安局等部门,共同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打击以私募基金为名从事非法集资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中基协发〔2014〕1号)等有关规定,向基金业协会履行登记手续,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基金管理人应当完成基金备案手续。本次专项整治行动将对未按照上述要求登记、备案的机构进行重点排查。

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协助未经登记的机构开展私募基金业务。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合作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风险合规监控,对于发现的非法集资和违法违规问题,及时向基金业协会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未有效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对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基金业协会将向相关监管部门通报,并依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公开谴责等措施。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坚持诚信守法,坚守职业道德底线;坚持私募原则,不变相进行公募;坚持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面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的三条底线,依法合规开展业务,不得有非公平交易、利益输送、“老鼠仓”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或以承诺预期收益率等方式向投资者暗示保本保收益;不得不适当地宣传、销售产品,误导欺诈客户;不得进行商业贿赂;不得开展资金池业务或利用资金池借新还旧;不得采用“P2P”或众筹等方式对外募集资金。

四、本次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将抽取部分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问卷调查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组由北京证监局、基金业协会会同北京市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组成。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进行检查时,不少于二人,并出示合法证件,对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相关材料,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对本次专项整治行动不予配合或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业协会将依照有关自律规则对其作出纪律处分;北京证监局将依照规定,对其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进行行政处罚;涉嫌非法集资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对于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15年7月1日前向基金业协会和北京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并说明情况。对于能够主动报告并立即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同时赔偿投资者损失且消除不良影响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业协会和北京证监局可以酌情从轻处理;对于未在7月1日前主动报告的,基金业协会将撤销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将相关机构和责任人员加入黑名单,涉嫌非法集资的,移交北京市有关部门。

六、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起投资者教育的社会责任,通过多种途径或方式,充分做好私募基金知识普及、投资风险揭示、非法集资风险识别等投资者教育工作,大力营造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的舆论氛围,有效提高宣传教育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七、广大投资者要增强风险意识,学习掌握与私募基金相关的法律知识,理性、谨慎投资,提高对非法集资活动的识别能力,远离非法集资。私募基金面向合格投资者募集,不是大众理财产品,具有高风险特征,不承诺保本保收益,不公开宣传。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应当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个人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社会公众如发现以私募基金为名的非法集资活动或相关线索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投诉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北京市非紧急救助服务热线:12345

中国证监会热线:12386

基金业协会投诉举报电话:66578200

基金业协会投诉举报邮箱:pf@amac.org.cn

特此通告。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15年5月26日

给计兮投稿请发邮箱:editor@goingconcern.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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