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信息报送义务和违规后果

日期:2017-09-23 来源:格上私募圈

本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政策,梳理了私募投资基金的信息报送义务和违规后果等法律合规要点,供各位读者参考。

主要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简称《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简称《信托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简称《私募监管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简称《登记备案办法》)

《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简称《规范登记公告》)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简称《内部控制指引》)

《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试行)》(简称《基金外包指引》)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自律准则》(简称《执业自律准则》)

一、月度/季度报送

1、证券投资基金的月度报送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更新所管理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相关信息,包括基金规模、单位净值、投资者数量等。

2、非证券投资基金的季度报送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所管理的私募股权基金等非证券投资类私募基金的相关信息,包括认缴规模、实缴规模、投资者数量、主要投向等。

二、年度报送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股东或合伙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所管理的私募基金等基本信息。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

受托管理享受国家财税政策扶持的创业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还应当报送所受托管理创业投资基金投资中小微企业情况及社会经济贡献情况等报告。

三、重大事项报送

1、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重大事项

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1)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

(2)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发生变更;

(3) 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立或者合并;

(4) 私募基金管理人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5)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6) 可能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自2016年2月5日起,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应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

2、私募基金的重大事项

私募基金运行期间,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基金业协会报告:

(1) 基金合同发生重大变化;

(2) 投资者数量超过法律法规规定;

(3) 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

(4) 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

(5) 对基金持续运行、投资者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件。

四、违规后果

1、未按时履行报送义务

自2016年2月5日起,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时履行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项信息报送更新义务的,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应整改要求之前,基金业协会将暂停受理该机构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

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时履行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项信息报送更新义务累计达2次的,基金业协会将其列入异常机构名单,并通过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对外公示。一旦私募基金管理人作为异常机构公示,即使整改完毕,至少6个月后才能恢复正常机构公示状态。

2、未按要求提交审计报告

自2016年2月5日起,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要求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的,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应整改要求之前,基金业协会将暂停受理该机构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同时,基金业协会将其列入异常机构名单,并通过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对外公示。一旦私募基金管理人作为异常机构公示,即使整改完毕,至少6个月后才能恢复正常机构公示状态。

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成立满一年但未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的,基金业协会将不予登记。

3、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公示

自2016年2月5日起,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因违反《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相关规定,被列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企业公示名单的,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应整改要求之前,基金业协会将暂停受理该机构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同时,基金业协会将其列入异常机构名单,并通过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对外公示。一旦私募基金管理人作为异常机构公示,即使整改完毕,至少6个月后才能恢复正常机构公示状态。

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被列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企业公示名单的,基金业协会将不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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