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所述,A公司取得补偿款时,其投资的计税基础不变,等将来这笔投资收回、转让时再按收益或损失处理。估值调整期间,A公司应根据C公司的净利润指标,按照协议的事先约定计提减值准备,实际收到补偿款时,冲减减值准备,年终有余额时再进行纳税调整。B、D公司支付补偿款时,作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计入当期损益,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申请予以退还。具体会计分录如下:
A公司计提减值准备为11672×95%=11088.4(万元)。
借:投资收益——长期投资减值准备11088.4
贷:长期投资减值准备——D公司3501.6
长期投资减值准备——B公司7586.8。
资产减值损失不允许税前扣除,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11088.4×25%=2772.1(万元)。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2772.1
贷:所得税费用 2772.1。
实际收回补偿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投资收益——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B和D公司支付补偿款时,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银行存款。
A公司转让该股权时,
借: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银行存款
贷: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
投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