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法律实践浅析(十五):再说代持那些事儿

日期:2017-08-07 来源: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张瑞新

其次,解除或补充。

一般说来,券商和律师都会让公司签署《股权代持解除协议》,之前要是签署了《代持协议》,则建议其通过股权转让等方式解除;之前若未签署,则在新签署的《股权代持解除协议》中详细叙述下代持情况,再进行解除。此外,也可参考挂牌公司维珍创意(430305)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该公司的两次反馈都是围绕高利军和其母亲的《股权代持协议》和《出资转让协议》展开,但该公司的做法并不是让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回归原位,而是二人签署了《关于出资转让及代持事项的补充协议》,约定无偿赠与其实际持有的股份,使张秀珍成为实际股东,终止了之前的《股权代持协议》。

再次,承诺。

这里不仅仅指代持的当事人承诺,书面确认代持情况,声明从未产生、将来也不会有纠纷;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让可能涉及到法律纠纷或有关联者都来承诺。比如,还是上面的维珍创意,既然是子对于母的赠与,则涉及到母亲财产的继承问题,因此高利军的父亲、姐姐等有继承权者均承诺放弃继承权,不会对该股份、相关权益、收益主张任何利益,权益和要求。

总 结:

(1)既然代持有“善恶”之分,那么披露时先要分析是否属于“善”的情况,即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欺诈、胁迫及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等情形,也不存在任何非法目的;

(2)详细披露代持的原因经过和结果;

(3)解决代持不是一竿子打死,需要综合考虑公司的成本和实际情况后研究性价比最高的方案;

(4)最后,当事人或关联人要作出确认和兜底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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