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挂牌控股人全程指引

日期:2017-04-08 来源:企业上市

由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股权稳定及经营管理影响重大,因此对其所持股份的锁定期规定也最为严格,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公司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持股的,比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锁定期的规定,锁定36个月。

在实践中,部分公司由于股权分散等原因,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这一情况并不必然对公司上市造成实质性障碍,但证监会仍要求比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锁定期的规定,对持股比例较大的股东规定锁定期限制,股东按持股比例从高到低依次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锁定股份比例不低于发行前股份总额的51%。

另外,根据《业务规则》的规定,新三板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股票转让限制解除规定可简单总结为“两年三批次”。即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其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

《业务规则》放松了对挂牌公司股东的限售要求,仅对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有“两年三批”的要求:“新三板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其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

挂牌前股东的锁定期,可由股东协商后自愿锁定。《业务规则》还规定:挂牌前十二个月以内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进行过转让的,该股票的管理按照“两年三批”的规定执行,主办券商为开展做市业务取得的做市初始库存股票除外。

但新三板并未突破《公司法》中对股份限售的要求,股东的限售必须遵照《公司法》的要求执行,即“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由于新三板无公开发行股份,因此,在新三板挂牌交易的股票不受《公司法》“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的限制。

根据《非公办法》,在公众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

许多企业对控股权的保持问题比较关心,根据新三板挂牌的相关要求,结合拟挂牌企业的实际情况和普遍特点,现总结了以下6大方法及案例来供企业参考。

一、一致行动人协议

“一致行动人协议”指投资者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当公司无控股股东,也没有实际控制人,大股东可以和其他股东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保证自己对公司的控制力。

根据厦门佳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佳创科技”)的公开转让说明书,截至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之日,岱朝晖持有28.75%的股份,陈建杰持有9.75%的股份,关光周持有8.13%的股份,王金城持有8.13%的股份,颜财滨持有6.72%的股份,关光齐持有6.25%的股份,颜蓉蓉持有5.50%的股份,其他12位股东共计持有26.77%的股份,任何单个股东持有的股份均未超过总股本的30%,均无法决定董事会多数席位,均不能单独对佳创科技的决策形成决定性影响。因此理论上佳创科技无控股股东。为了实现维持对佳创科技的共同控制,保证控制权的稳定性和重大决策的一致性,岱朝晖、陈建杰、关光周、王金城和颜蓉蓉五人于2014年 10月26日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

新三板已经有不少企业认识到控制权的问题并开始采取措施。就如上例的佳创科技,控股股东虽然持股比例低于30%,但是他通过和其他四位股东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掌握佳创科技的60.26%股份,从而保证对公司的控股权。

二、定向增发

“定向增发”是指上市公司向符合条件的少数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行为,对于控股比例较低的大股东而言,通过定向增发可进一步强化对公司的控制力。而且当公司估值尚处于较低位置时,大股东此时采取定向增发能获得更多的股份,从未来减持的角度考虑也更为有利。对于新三板股本太少的公司,可以通过巧妙地运用定向增发,一方面实现对外融资功能,一方面保证大股东对企业的控股权。其中,下文的智华信案例将会为您带来精彩的解答。

新疆阳光电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阳光电通”)通过定向增发发行200万股,发行对象为阳光电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章健。发行前,章健持有480万股,占比48.00%;发行后,章健持有680万股,占比56.67%。通过此次定向增发,章健进一步增加其持股比例并且超过了公司总股本的50%,从而加强其对阳光电通的控制力。

智华信总股本为600万,任雪松、徐芳夫妻二人持有公司570万股(95.1%股权),公司计划融资840万元。如果按照直接融资,按公司最终7元/股的定增价格,融资840万元需定增120万股,定增后夫妻二人持有公司股权稀释为79.16%。但是如果可以巧妙地运用定向增发,透过以下的改进方面,则可以同时实现对外融资功能以及保证大股东对企业的控股权。夫妻二人以1元价格向自己定增350万股,将公司股本扩充至950万股,此时二人持有公司股权变为96.84%。随后再以7元/股价格定增120万股融资840万元,采用此改进方案,公司在完成融资后,夫妻二人持有公司股权变为为85.98%。

三、资产重组

“资产重组”是指企业资产的拥有者、控制者与企业外部的经济主体进行的,对企业资产的分布状态进行重新组合、调整、配置的过程,或对设在企业资产上的权利进行重新配置的过程。如何通过资产重组保证大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举例来说,当大股东在A公司所掌握的股权较低时,可以与另一家自己控制的B公司进行资产重组,可以对B公司发行股份,由B公司持有A公司的股份,由于大股东本身持有A公司股份,同时也是B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那么大股东便增强了对A公司的控制权。

贵州安凯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安凯达”)以定向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安凯达石灰公司600吨/日活性石灰回转窑 BOT 项目经营权及相关配套固定资产、债权和债务。本次发行股票前,安凯达实际控制人为葛洪,持有1530万股,占比51%。本次发行完成后,安凯达石灰公司持有安凯达4000万股,占总股本的57.14%,成为安凯达第一大股东。由于安凯达实际控制人葛洪持有安凯达石灰公司60%的股权。因此本次资产重组后,葛洪仍为安凯达的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地持有安凯达79%的股份。

四、管理层收购(MBO)

"管理层收购”指公司的管理者与经理层利用所融资本对公司股份的购买,以实现对公司所有权结构、控制权结构和资产结构的改变,实现管理者以所有者和经营者合一的身份主导重组公司,进而获得产权预期收益的一种收购行为。管理层收购可以激励内部人员积极性、降低代理成本、改善企业经营状况。

上海帝联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帝联科技”)在2012年12月实施管理层收购(MB0)。北京电信通将其持有的帝联科技1800万股份全部转让给峂捷科技,帝联科技实际控制人由杨学平、陈玉茹变更为康凯。变更前,康凯为帝联科技的总经理,变更后职位未变。变更后,帝联科技实现管理层与所有者的统一,产生了良好的激励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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