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挂牌规则的十大误读剖析及注意事项(推荐)

日期:2017-03-11 来源:佚名

注意事项:建议拟挂牌企业充分发挥律师等中介机构的专业优势,在其指导和帮助下制订股权激励方案,在保证激励效果的前提下,防控因此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和潜在纠纷。

九、对公司验资要求的误读

1、误读:公司注册资本制度已经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出资期限也由股东在章程中自行约定,也不再强制要求股东实际缴纳出资后聘请验资机构出具验资报告,有人认为新三板拟挂牌企业自2014年3月1日新修订的《公司法》实施之日起,其设立或增资扩股不再需要履行验资程序,并由验资机构出具验资报告。

2、解析:根据《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涉及新修订<公司法>相关条文适用和挂牌准入有关事项的公告》(股转系统公告[2014]13号)的规定,针对2014年3月1日后申请挂牌公司的设立、增资等,股东应按照修改后《公司法》第28条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出资手续、履行出资义务,主办券商、律师、会计师应加强股东出资的核验工作,核查股东是否按公司章程规定出资,制作核查出资工作底稿,提供出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验资报告、打款凭证。因此,新三板拟挂牌企业设立及增资扩股时仍然需要履行验资程序,并取得验资报告。

十、对外商投资有限公司整体改制的误读

1、误读:根据《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外经贸部令1995年第1号)的有关规定,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已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如申请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应有最近连续3年的盈利记录。有人认为,拟挂牌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为股份公司时必须满足上述要求,即改制前最近3年连续盈利,改制后注册资本不能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2、解析:根据商务部分别于2014年6月17日发布的《关于改进外资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4]314号)及2014年6月25日下发《关于中外合资经营等类型企业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有关问题的函》(商办资函[2014]516号)的规定,上述关于外商投资股份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及外商投资企业连续3年盈利记录的要求已经被废止。因此,自上述文件下发之日起,外商投资企业整体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不再要求其改制前最近3年连续盈利,改制后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来源:投行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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