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中国人的日常法律意识

日期:2016-03-31 来源:北京日报

  性情温和、爱好和平的中国人,为何会有那么多的诉讼案件

  人们通常会说:中国人性情温和,爱好和平,追求和谐社会;而且,儒家特别倡导“无讼”的社会理想。怎么会有那么多的诉讼案件呢?从抽象层面来看,这些说法固然不错。然而认真思索起来,它们又有不小的问题。这是因为,老百姓并不是我们想象的那样,个个都是“君子喻以义”的;相反,因物质资源匮乏而导致的生存压力,势必产生“小人喻以利”的现象。在《中华帝国的法律》一书中,作者曾说:在中国农民的眼里,每一粒稻谷都是珍贵的。在这种情况下,当自身利益受到了侵犯,诉诸衙门也就不可避免。要之,君子道德与无讼理想,一旦遭遇物质利益的挑战,也就难免落荒而逃。

  甚至,当我们读到帝国官方关于“调处息讼”的话语和渲染时,亦切不要以为,这完全是对于“无讼”理想的追求。实际上,它更有可能是由于州县牧令忙不过来,乃至是因“自图安逸”而拒绝受理案件。毕竟,明清时期的牧令,不像现在的法院,他们是瞿同祖先生所谓的“一人政府”,必须承担征收赋税、官学教育、社会治安、灾荒赈济、公共工程,等等的各项事务;甚至,牧令晚上还要打着灯笼跟衙役一起巡查城里的治安。即使以司法实践来讲,他们要负责缉捕案犯、检验尸伤、勘查现场、审理案件、管理牢狱等事。除了审理数以百计的民事案件,还要审理十起八起的命盗案件。像广东省的南海县,一年发生的刑事案件就很多,清代知县杜凤治在日记(杜凤治日记逐日记录了同光年间所在地方的风土民情、官场风气、上下关系、办事规则、基层断案过程,几至“事无巨细”;记载了自己的出入行藏和对朝政世事的联想心得,几至“感慨良多”。所记甚至连四时变化、阴晴圆缺也无一遗漏,这就使他的日记成为研究晚清基层社会以及地方官场的珍贵史料)中曾经提到,单是强盗案件,一年就有80来起;一次执行死刑,也有17人之多。与南海相比,番禺稍微好些,命盗案要少一半。这样一来,国家法律与州县牧令倡议“无讼”的社会理想,要求民间自行解决词讼案件和笞杖案件,均有迫不得已的苦衷,而非一味地道德宣示。

  要而言之,无论是宣传法律知识与阅读法律书籍,抑或是民间社会常态的诉讼实践,都在说明中国古人的法律意识和诉讼意识皆不弱。仍须指出,由于明清中国尚处在农业社会,也是一个乡土社会,虽然市场经济已经很活跃,人们的社会流动也很频繁,但是,毕竟与现代社会不同。因此,我们不能以现在社会人们的法律意识和诉讼意识来衡量。否则,即会出现“厚污古人”之事。

  (作者为中山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名词解释

  日用类书

  在明清时期,民间曾流行着一类风格独特的书籍,其中所收的内容均系摘抄汇编而成,各种与日常生活相关的通俗知识被予以分类收集,几乎无所不包,天文地理,琴棋书画,婚丧礼仪……甚至连青楼风月亦有专文,堪称是当时百姓的生活指南。也正是基于此点,日本学者仁井田升将之称为“日用百科全书”,而后为酒井忠夫改以“日用类书”之名,并为学界沿用至今。在此类鄙俗史料所录的文字内容之中,也包含着诸多法律知识,其中主要为关禁契约、讼学知识与律学内容三大类。

  放告日

  放告日也叫“词讼日”,就是限定民间只有在一些特定的日期才可以起诉。这是一种“土政策”,当然不可能会有全国统一的日期,不过到明末清初时,大多数州县都为“三六九放告”,即每月的初三、初六、初九、十三、十六、十九、廿三、廿六、廿九为放告日,允许百姓当面向州县长官提起诉讼。晚清大多数州县进一步压缩为“三八放告”,每月初三、初八、十三、十八、廿三、廿八为放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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