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股份支付审核要点及案例详解

日期:2017-03-03 来源:新三板沃土研究

2013年度的帐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职工薪酬998,592.48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998,592.48

公司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中补充披露如下:

“(六)股权激励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2013年5月,为对引进的管理人员实施股权激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黄飞将其所持公司180万出资(6%股权)作价0元转让给自然人金卓君。2013年11月金卓君因个人原因辞职,依据2013年11月15日双方签署的《百胜公司与金卓君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金卓君于解约时在百胜有限工作满一年,按照约定可以获得2%的股权,因此将其余4%的股权退还给黄飞。对于剩余2%股权进行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2%股权的公允价值根据2012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42,674,892.14元和市净率倍数1.17倍(参考2012年引进人才给予股份的市净率倍数)计算,2%股权的公允价值998,592.48元即股份支付金额,一次性确认2013年管理费用998,592.48元,相应增加资本公积998,592.48元。上述股份支付当期确认使得公司当期净利润为7,944,194.19元,若不考虑股份支付的影响,公司2013年实现的净利润为8,942,786.67万元。上述股份支付一次性确认为当期费用,并增加公司资本公积,对未来公司业绩不构成影响。”

经核查,公司实际控制人黄飞,根据《合作协议》、《补充协议》以及《百胜公司与金卓君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向金卓君无偿转让2%的股权,并于2013年度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符合准则规范的“企业授予职工期权、认股权证等衍生工具或其他权益工具,对职工进行激励或补偿,以换取职工提供的服务”的要求及实施要件,确认该项股份支付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所规范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第五条规定,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授予日,是指股份支付协议获得批准的日期。公司的股权激励在增资协议日生效日即行权,因此可按照股东增资股权的公允价值作为权益工具的公允价一次性计入当期费用中。

2013年3月1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信会师报字[2013]150342号《审计报告》,确认截至审计基准日2012年12月31日止,百胜有限账面净资产为42,674,892.14元,对应的每股净资产为1.4224964元。根据2012年12月31日经审计每股净资产并参考公司2012年引进人才给予股份的市净率倍数1.17倍计算本次股份支付的公允价值为998,592.48元,确认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公司在会计处理上一次性确认2013年度管理费用998,592.48元,相应增加资本公积998,592.48元。

上述交易实质是公司接受了股权激励对象金卓君提供的服务,以股权公允价值作为对价进行支付。公司股权激励政策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会计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提供服务的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相关规定处理。

综上所述,申报会计师认为,公司对股权激励政策的实施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股份支付的相关要求以及实施要件。

(三)立即可行权

明光浩淼安防科技

为强化经营团队对公司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增强经营团队入股的积极性,同时也为了增强公司的资本实力、为公司下一阶段的发展以及上市工作做好准备,本次经营团队持股拟采用直接持股和间接持股相结合的增资入股的方式实施,即由经营团队以向浩淼科技进行增资的方式持有浩淼科技股份。

直接持股方式为符合条件的经营团队以个人身份直接增资,成为公司的股东;间接持股方式为符合条件的经营团队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持股企业”),使经营团队以持股企业名义对公司进行增资,成为公司的间接股东。

2014年7月,公司经营团队以直接持股和间接持股相结合的方式对公司增资400万元,增资价格以2014年3月31日为审计基准日的每股净资产1.56元为参考依据,同时考虑公司审计基准日与经营团队出资日之间实现的收益,确定每股价格为1.60元。公司以2014年3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经评估的每股净资产为2.42元。上述经评估的每股净资产与每股增资价格的差额形成股份支付。为此,公司对本次增资进行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一次性确认2014年1-7月管理费用206.64万元,相应增加资本公积206.64万元。上述股份支付当期确认使得公司当期净利润为1,038.60万元,若不考虑股份支付的影响,公司2014年1-7月实现的净利润为1,245.24万元。上述股份支付一次性确认为当期费用,并增加公司资本公积,对未来公司业绩不构影响。

1、股权激励政策的实施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股份支付的相关要求以及实施要件发表专项意见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规定,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或商品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股份支付分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服务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作为对价进行结算的交易。

根据《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员工持股方案》,为强化经营团队对公司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增强经营团队入股的积极性,同时也为了增强公司的资本实力、为公司下一阶段的发展以及上市工作做好准备,公司实施了股权激励政策。2014年7月,公司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和修改后的章程规定,申请增加注册资本400万元,其中:明光天睿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认缴260万元(其中倪军占有148万元)、郭刚建认缴20万元、陈浩认缴15万元、姜其虎认缴15万元、程国亮认缴15万元、段永成认缴15万元、袁绪海认缴15万元、李光荣认缴15万元、张正明认缴15万元、吴香玲认缴15万元。本次增资的自然人股东为公司的管理层及核心技术人员,股东明光天睿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系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倪军及部分管理层及核心人员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本次增资除倪军外公司的其他员工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合计为252万股。

本次增资价格以2014年3月31日为审计基准日的每股净资产1.56元为参考依据,同时考虑公司审计基准日与经营团队出资日之间实现的收益,确定每股价格为1.60元。公司以2014年3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经评估的每股净资产为2.42元。上述交易实质是公司接受了股权激励对象(直接持股的自然人股东及间接持股的自然人股东)提供的服务,以股权差价作为对价进行支付。公司股权激励政策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增资额经申报会计师验证,会计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提供服务的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相关规定处理。

综上所述,申报会计师认为,公司对股权激励政策的实施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股份支付的相关要求以及实施要件。

2、对股份支付公允价值的合理性和依据,对公司将股权激励费用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并列为非经常性损益的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发表意见

2014年5月16日,华普天健出具会审字[2014]2454号《审计报告》,确认截至审计基准日2014年3月31日止,浩淼有限账面净资产为77,826,369.51元,对应的每股净资产为1.56元。

2014年5月18日,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中水致远评报字[2014]第2060号《评估报告》,确认截至评估基准日2014年3月31日,浩淼有限的净资产评估值为12,097.93万元,对应的每股净资产为2.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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