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小贷公司挂牌实务研究

日期:2017-03-17 来源:李朝晖&高清华 九州证券投行委员会

案例:天秦小贷,贷款合同中规定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归还贷款时,贷款人有权按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加收 50%的罚息,如客户合同执行中触犯此条例,罚息部分可能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4 倍的规定,股转公司进行了反馈,天秦小贷修订了上述合同条款并将利率调整在4倍之内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做出相应承诺,一旦发生涉诉,对于报告期内收取的超过4倍利息的部分给予公司补偿和赔偿。

3.贷款对象

各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对小贷公司贷款发放对象、对象所处行业等作了明确规定,主要为:

(1)向关联方提供贷款

一些地方规范性文件未规定小贷公司不能向关联方贷款,如山东省、江苏省。

案例:滨江小贷,向关联方发放贷款,反馈时主办券商和律师主要从该交易系偶发性关联交易、对公司业务不构成重大影响、价格公允及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方面解释。

有些地方规范性文件对此进行了特殊性规定,如海南省《海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从事投资业务和委托贷款业务,不得向以下关系人发放贷款:(一)公司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黑龙江省、辽宁省也有类似规定。

案例:信源小贷在报告期内存在违规向关联方发放贷款的行为,股转公司进行了反馈,挂牌主体及时收回关联贷款、严格内控制度并出具承诺函不再向关联方提供贷款,海南省金融办出具未发现违法证明。

(2)向房地产公司提供贷款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规定:商业银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的贷款,只能通过房地产开发贷款科目发放,严禁以房地产开发流动资金贷款及其他形式贷款科目发放。

案例:广顺小贷、商汇小贷都存在向房地产公司发放贷款作为贷款人流动资金的行为,股转公司对此进行反馈,商汇小贷律师认为“现行国家政策有关于禁止商业银行向房地产企业发放流动资金借款(短期借款)等相关禁止、限制性规定,但未专门针对小额贷款公司发布相关的禁止或限制性政策,公司向房地产企业发放贷款不违反国家房地产政策”。

若存在向房地产公司进行贷款的行为,还需要相关金融管理部门出具证明此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

(八)股份限售特殊要求

小贷公司的股份限售,除应符合《公司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的规定外,还应该符合各地方规范性文件,如:浙江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份可依法转让,但主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日起 3 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 2 年内不得转让,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新疆也有类似规定);黑龙江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发起人或出资人持有的股份自小额贷款公司开业之日起满一年且年度综合考核评级达到条件,可向绩优企业转让。除此之外,小额贷款公司发起人或出资人持有的股份自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日起 3 年内不得转让或质押。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或质押”,江苏省没有类似规定。

(九)财务特殊关注点

1.一些小贷公司存在利息收入现金入账问题,中介机构入场后,应要求挂牌公司进行规范;

2.小贷公司需要按照《贷款五级分类指导原则》准确进行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券商和会计师应按照该条规定要求挂牌公司在报告期内制定贷款分类并足额计提贷款损失,并始终保持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若未满足该条,股转公司将反馈并要求挂牌公司进行差错更正,如:广顺小贷);

3.小贷公司需要按照《财政部关于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的通知》选择标准法对信贷资产所面临的风险状况定量分析,确定潜在风险估计值并计提准备金,其中一般准备余额不得低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 1.5%。

四、改造为村镇银行

(一)改造条件

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可在股东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改造为村镇银行(如:需要持续经营3年以上,最近2年连续盈利,不良贷款率低于2%,已足额计提呆账准备,其中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130%以上;净资产大于实收资本等财务指标,还包括其他治理结构、内控的一些要求)。

(二)改造程序

小额贷款公司改造为村镇银行的程序需按照《村镇银行组建审批指引》的规定执行,该程序与传统投行业务中的股改程序相似,但亦有特殊之处,如:股东至少有1家为持股比例不低于20%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且主要发起人为出资额最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需要银监系统相关机关审批核准等。

    A+
声明:本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